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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法院终本案件张冠李戴 绵竹市法院竟据此宣告企业破产

巴蜀独立评论 2023-01-01

作者 刘虎 


徐建民举报视频截图
“全世界的网友你们好,我现在实名举报我的债权人深圳华顺咨询公司以1千万元债权侵占我8亿元资产,成都高新区法院违法终本、违法破产重整,请德阳市纪委、四川省纪委、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扫黑办等单位介入调查,为这个巨大冤情的民营企业家伸冤。”
近日,抖音平台上出现了一个举报视频,举报人自称是四川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徐建民。其在视频里称,他价值数亿元的房产开发公司遭遇了“蛇吞象”,被1千万元借款导致企业破产重整。
离奇的是,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居然是曾经为徐建民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新招募的投资人也和债权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01
起诉欠款1000万元 原告赢了官司突然要求终止执行

“判决被告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辰公司)、徐建民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偿还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90万元及逾期利息”。
2021年2月20日,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一起民事纠纷作出判决。徐建民是被告林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被判向深圳华顺公司支付1000万元借款和利息。
华顺公司称,林辰公司向华顺公司借款,徐建民等同案另外两人提供保证担保,现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其诉至法院。

德阳南湖十二橡树房产项目(一期)。
对于这起官司,徐建民认为,原告华顺公司与他控股的林辰公司存在合伙关系,双方合伙开发德阳市南湖十二橡树房地产项目,华顺公司是该项目二期的投资人、借款方及实际建设人。华顺公司向林辰公司转款1000万元系投资;投资回报的方式是以房抵债,关于房屋的房号、房型在《投资协议》里面有约定,大约有300套现房折抵华顺公司的所有投资;因为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就还款节点约定以现房抵偿,就是该项目投资完全完毕后以房抵债。
不过,成都高新区法院并没有支持徐建民一方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华顺公司与林辰公司存在合伙法律关系,但合伙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借款法律关系的成立。
虽然输了官司,但是徐建民并不是特别在意和担心。徐建民说他有借款1000万元的担保土地、11000平米房屋,还有55%的股权让与担保(虽然后来该股权被非法转让,但是徐建民诉讼胜诉)。另外,他个人银行账户里还有800多万元的存款。这些都足够法院执行。
2020年8月25日,成都高新区法院轮候查封德阳南湖十二橡树项目土地,11月26日,德阳中院解封了查封该宗土地的裁定,成都高新区法院为首轮查封。
2021年3月,华顺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顺公司称,因之前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徐建民等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两个月后的2021年5月17日,华顺公司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其理由是:由于被申请人财产均不具备执行条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一个月后,该公司再次向法院提出“尽快作出终本裁定的申请”,要求法院尽快裁定。
2021年6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2020)川0191民初6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法院称,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建民等人)名下银行存款,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不予扣划;依法查封了川FRV705车辆,但没有实际控制;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国土使用权,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存在抵押,无处置条件。
然而,徐建民及代理律师发现,成都高新区法院在作出执行裁定时,终结执行判决书的案号都是错误的。应该是终结(2020)川019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而不是6710号。
按理说,终止执行的案件都不对,后续法院应该不会对该执行裁定作为依据。但是,事态的发展,远远超出了徐建民的想象,对方申请终止执行的背后隐藏着着更大的危机。

02
主动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让被告公司破产才是真实目的?
 

绵竹市法院。
2021年7月6日,也就是成都高新区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几天后,华顺公司以林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绵竹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林辰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21年9月16日,绵竹市法院根据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的终结(2020)川0191民初6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作出林辰公司重整决定,指定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林辰公司重整案管理人。
值得一提的是,林辰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来自于这两个律师事务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两家律所作为林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并不妥当。
绵竹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于2021年9月26日入场接受林辰公司资料。同年12月21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林辰公司被停止营业。2022年,管理人通过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确定资中福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林辰公司重整案投资人。
林辰公司于2022年4月出具的《重整计划书》显示,管理人由投资人即资中福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融资托管人。融资托管人向林辰公司投入资金,满足“南湖十二橡树”项目一期整改和二期开发的资金需求,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重整计划书》称,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21年5月,林辰公司资产总额约为3.8亿元,负债总额约为4亿元,账面所有者权益为-1400万元。其中,资产评估情况,以2021年11月1日为基准日,林辰公司开发的南湖十二橡树一期、二期等资产评估价值约为2.3亿元。
不过,南湖十二橡树一期、二期项目的资产评估价值和徐建民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相差甚远。2022年4月,四川中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徐建民的委托,以2022年4月18日为基准日对该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项目评估的市场价值为5.1亿元。
林辰公司破产管理人和徐建民两方选择的基准日只有5个月的差距,但是资产评估价值竟然相差了近3亿元。徐建民说,他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价值数亿元的公司被一千万元借款导致破产,而资产评估竟然大幅缩水。
徐建民认为自己进入了一个被人预先设好的“局”,先是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资金被认定为借款,然后法院执行被要求终止,最后公司被破产、重整。徐建民多方举报、投诉,没办法的情况下,不懂自媒体的他想到了在抖音等平台上举报。

03
律师质疑:1000万元债务如何让价值数亿元公司破产?

林辰公司被破产重组后,2022年11月14日,徐建民委托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宋琳平律师给绵竹市人民法院、德阳市政法委出具《律师函》,就林辰公司破产一案相关问题提出异议和建议。异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绵竹市法院仅仅根据成都高新区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终止欠款偿还执行),便作出破产重整受理裁定,是错误的。证据证明,林辰公司并不满足破产基本条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首先,华顺公司在获得《终止执行裁定书》时,采取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目的是用于破产重整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林辰公司执行案标的额只有大约5000—6000万元,而当时可以直接销售的住房、营业房资产足有1-2亿元间,二期在建工程价值在2-3亿元间。通过评估,资产总价值约3.3-5.2亿元之间。华顺公司在成都高新法院执行过程中和在绵竹法院破产申请过程中,均隐瞒自己合作投资建设林辰公司二期工程投资人身份,同时隐瞒林辰公司有清偿债务能力的事实。

南湖十二橡树房产项目(二期)。
二、绵竹市法院作出的破产《民事裁定书》,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违法事实。程序上,对债务人公司即原林辰公司提出的证据和意见,均未作出评价,并剥夺质证权利和辩论权利。在重整计划方案中,管理人存在多处违法的事实,法院不加审查全盘予以支持。
三、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存在违法事实:
1.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二款(六项)的规定,债务人即原林辰公司只需5000万元继续完成所有的收尾工程,并且可以规避将被华顺公司套取的上亿元管理费、鉴定费、放贷资金利息等。然而,管理人对债务人提出的方案不予理睬。
2.管理人违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1条第七项之规定,对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不但不提出,对债务人提出的重整意见也不予理睬。
3.管理人在对融资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时,作了虚假陈述,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目的。草案中确定融资托管人为资中福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经调查认为,该公司系“皮包公司”(三无公司),不属于四川荣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
“天眼查”显示,资中福地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法人代表苗小英,股东2人,大股东周圆,持股65%;另一人为吕洪佳,持股35%。
4.草案中“不得撤销的委托经营管理的授权”是无效的,据此变更的债务人即林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也是无效的,因为该授权未经债务人一人股东徐建民的同意或者授权。
5.在草案第17页第一段“投资人在制定投资方方案时,已对林辰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若有前述与实际不符的情形,由投资人承担相应后果”。该处的“投资人”,实际就是华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琳操控的公司,其中的法人代表和监事、股东,与现在变更林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人员,都是华顺公司安排的替身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四、绵竹法院和管理人在破产受理、重整过程中,均故意忽略债务人即原林辰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等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问题。华顺公司对约定的二期房建工程的修建投资,是其权利、义务,也是其获得收益的对等价值,是附条件的可确定的在二期736套房中享有优先选择300套商品房的权利,即以房抵债,实际价值在1.5亿元以上。
宋琳平律师认为,华顺公司不应该以违约的办法,利用“托”公司变相履行合同,从中赚取高额管理费和高额利息。管理人剥夺了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管理事务的权利。
法院和管理人将华顺公司合作产生的物权、债权,视为到期债权是不妥当的。并且300套商品房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成就,建设工程款8000万元和4000万元借款转为投资款,共计1.2亿元,本不属于到期债权。如果在破产受理中扣除1.2亿元后,债务人净资产仍有1.1亿元--3.0亿元,所以,破产的构成要件在客观上不具备条件。
近日,宋琳平律师计划向绵竹法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的事项包括:申请人公司股东有权代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资格;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赋予的拒绝执行重整计划(未依法审理)的权利;绵竹法院(2021)川068破2号《民事裁定书》违法无效;被申请人重整计划草案违法;法院(2021)川0683破3-5号民事裁定违法,并请求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04
律师事务所违规做管理人被查实

除了委托律师向绵竹法院、德阳市政法委提交律师函外,徐建民还书面向四川省律师协会投诉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和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担任破产管理人,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给其公司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徐建民称,两家律所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非法申报、并且被指定为林辰公司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系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然而,仁竞律师事务所和山和律师事务所在破产重整前三年内,担任过林辰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中山和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还与徐建民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担任徐建民与魏某富等人居间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
徐建民认为,两律师事务所明显与林辰公司有利害关系,符合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条件,应当自行回避,但其均申请担任并获得了绵竹法院指定。

德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告知书》截图
2022年10月18日,德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徐建民投诉仁竞律师事务所一案作出决定:撤销本案的投诉。该协会的《告知书》承认“从形式上看,仁竞律师事务所与林辰公司有利害关系”,但又称“实质上做破产重整的人员与担任林辰公司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同,且仁竞律师事务所对林辰公司破产重整的高效推动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如更换管理人,不利于破产重整的推定,同时也未发现该所有不履职的情况。故认为仁竞所可以继续担任破产管理人。”

05
新投资人和债权人“瓜田李下”

林辰公司破产管理人招募的投资人为资中福地置业有限公司,据“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持股65%的大股东周圆,他的另外一个身份是成都杏花春雨餐饮有限公司的监事。巧合的是,第二股东吕洪佳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也曾任该餐饮公司监事。而成都杏花春雨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是任杰。
任杰的另一个身份是成都市天霖太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持股90%股东,第二股东魏玉华持股10%。魏玉华的另一层身份是成都市天圆农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APP查询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市天霖太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市天霖农业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022年11月)。而成都市天霖农业咨询有限公司和成都市天圆农业咨询公司都曾出现在了与徐建民、林辰公司签订的一份《让与担保合同》上,该合同签署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
该《让与担保合同》的让与方为徐建民(甲方)和林辰公司(丁方),受让方则是天霖(乙方)、天圆(丙方)农业咨询公司。
合同约定,鉴于甲方和丁方分别与华顺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德阳市南湖十二橡树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拟第三次向华顺公司、乙方、丙方申请不超过6000万元借款解决自身债务的实际等。为保障华顺公司、乙方、丙方资金和项目收益的合法权益,就甲方将持有丁方股权100%让与给乙方、丙方,四方达成《让与担保合同》。
由此公开信息可以看出,林辰公司破产管理人招募的投资人即资中福地置业有限公司,和债权人深圳华顺公司、成都天霖太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即使这样,破产管理人却还是指定由资中福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融资托管人。由该公司向林辰公司投入资金,满足“南湖十二橡树”项目一期整改和二期开发的资金需求,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这正是徐建民质疑的地方。其代理律师的《律师函》中就提到:徐建民可以马上融资5000万元进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管理义务,这样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才能体现公平正义。
目前,在投资人的主导下,“南湖十二橡树”项目二期已经开始进场施工。10月25日,绵竹市法院向徐建民下发通知书,要求其配合管理人移交还没移交的项目资料和相关财产,否则将会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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