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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第一司法抢劫案:法官无依据执行走十多亿财产
Original
:
巴蜀独立评论
2023-03-25
作者
刘虎
价值十几个亿的煤矿企业,在银川中院法官的运作下,一朝易主。
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盛煤业”)原负责人于天华被判总计2.4亿元的定金返还责任。2022年5月,
在没有
《
资产评估报告
》
的情况下,银川中院裁定以2.2亿余元的价格,将于天华持有的京盛煤矿100%股权抵给了债权人。
现年69岁的于天华,劳碌了大半辈子,却因为2.4亿元的债务,失去了价值十几亿的煤矿不算,还倒欠债权人1000多万。
他愤怒至极:“这是宁夏第一‘司法抢劫案’!”
银川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01
从亿万富翁到千万“负”翁
京盛煤业的原负责人于天华,辛苦到老,从白手起家做到身家过亿,但又在短短五年中失去了一切,负债累累。
2017年,宁夏两名商人杨彦聪、党彦平打算出资9.1亿元,购买于天华所持的京盛煤业股权。支付1.2亿元定金后,双方产生了合同纠纷;最终,于天华被裁判双倍返还定金2.4亿元。
于天华说,这本是一桩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但在此后数年的执行过程中,负责执行的银川中院采取了“强盗方式”,将其价值十几亿的煤矿,以2.2亿余元的“贱价”抵给了债权人,导致他临到老来一无所有。
笔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12月,银川中院委托了当地一家评估公司,评估于天华持有的京盛煤业股权;这份《评估报告》,经宁夏资产协会评审后认为需“予以补正,或重新委托评估”。
到2021年5月,银川中院重新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了一份《股权咨询报告》,认为京盛煤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总额为10.7亿余元,负债总额为7.2亿余元,净资产为3.5亿余元。
于天华不认可这份《股权咨询报告》,并向银川中院提出异议。他认为,该份报告“存在大量错评、漏评,严重低估了京盛煤业的资产价值!”
于天华提出的异议未被理睬。2021年12月、2022年2月,银川中院两次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拍卖,起拍价分别为2.65亿余元、2.25亿余元,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随后,银川中院决定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2.25亿余元,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变卖。此时,该案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变卖,并申请以物抵债。
2022年5月,银川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京盛煤业的股权,被作价2.25亿余元交付给债权人。
京盛煤业股权被作价交付债权人。执行法律文书截图
至此,于天华一无所有了。他说,他只收取了1.2亿元的股权转让定金,但经银川中院执行后,却失去了价值十几个亿的煤矿,还倒欠1000多万元,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知情人士介绍,
该案判决书所确认的最早债权人之一杨彦聪
(即前文所述欲出资购买京盛煤业股权的商人),
系宁夏自治区政协常委、宁夏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副
主任。
02
没有评估报告,法院随意定价?
“明明价值十几个亿,凭什么要以2.2亿抵给别人?”于天华希望银川中院重新委托评估,以公道合理的市场价将煤矿股权转让;要么就将煤矿还给他,他负责偿还此前的2.4亿元。
在这起“贱价”抵债的执行案中,笔者注意到,
该案
的
财产变价程序
缺乏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
银川中院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拍卖(流拍)、以物抵债的定价依据,是2021年5月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下称“北方亚事”)作出的那份《股权咨询报告》。
笔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且该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而根据于天华委托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向阳的介绍,北方亚事仅出具了
咨询性质的估价报告,且没有评估师签名,不属于
司法解释规定的《
资产评估报告
》
。
2021年6月,于天华曾向北方亚事的监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进行举报。北京市财政局亦作出了明确认定:该咨询报告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不属于《资产评估报告》,不具备《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财政局认定,该咨询报告不具备《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受访人提供
北方亚事自己也承认,其出具的《股权咨询报告》不属于《资产评估报告》,为咨询报告,仅供委托人参考。
拿到了评估公司和主管部门的回复后,于天华很是兴奋地去向银川中院提出异议。他认为,既然评估公司自言“仅供参考”,主管部门也表示“不具法律效力”,那么,这份《股权咨询报告》,不就是几张废纸吗?
银川中院执行法官虞东等人,给于天华浇了一盆冷水。笔者获取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虞东认为,北京市财政局认为相关咨询报告“不具备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的答复,并不影响相关咨询报告的效力。
一份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无法律效力”、被评估公司认为“仅供参考”的咨询报告,却被执行法官奉若至宝,不论当事人如何抗争,始终置若罔闻,原因何在?
于天华认为,他有充分理由怀疑,此举系执行法官“故意违法”、自行定价,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他人低价夺走自己的煤矿。
03
操作反常,涉案法官被控告“巨额利益输送”
前述《股权咨询报告》除被主管部门认定“无法律效力”外,于天华还发现,银川中院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拍卖时,这份咨询报告早就过期了。
案件资料显示,《股权咨询报告》的有效期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而银川中院第一次发布《拍卖公告》是在2021年12月17日,这时,咨询报告过期三个月了。
银川中院拍卖京盛煤业股权时,咨询报告已过期。受访人提供
不仅如此,笔者获取的一份北方亚事向银川中院出具的《项目退案说明》显示,早在银川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前的2021年10月21日,作出《股权咨询报告》的北方亚事明确表示,银川中院委托其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评估这一项目,其“无法按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或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决定退案。”
评估公司向银川中院发函宣布退出评估。
一份过期的、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没有法律效力的、评估公司撂挑子不干的“咨询报告”,却始终没有办法被推翻。
无奈之下,于天华向银川市检察院、银川市政法委、宁夏政法委等部门,发起了对执行法官虞东的实名举报。
“这样的做法,就是明着抢劫。”于天华说,在2017年时,当地两名商人就已经愿意出资9.1亿元购买其股权,说明股权价值早已超过9亿元,而到了2022年,法院还偏要强行以2.2亿元抵给他人。
他认为,执行法官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公然违法,背后一定存在“巨额利益输送”。
他向笔者介绍,自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至案涉股权拍卖之日,中国的煤炭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由300元/吨左右飞涨至1000元/吨以上。
在煤炭价格飞速上涨、煤炭企业利润逐渐上升的情况下,京盛煤业名下采矿权及案涉股权的价值也势必上涨;但银川中院仍然无视法律规定,强行以早已过期、仅供参考的咨询报告作为依据,并且坚决拒绝重新委托评估。
于天华在控告材料中称,执行法官虞东“所有违法执行程序达到肆无忌惮的程度”。
他希望相关部门对虞东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对冤假错案予以纠正。
04
涉案法官回应:他告去嘛,爱咋咋
事实上,银川中院并非对自己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之处毫无顾虑。
于天华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他对北方亚事于2021年5月出具的《股权咨询报告》提出了异议后,2021年6月18日,执行法官虞东在微信回复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在面对当事人时作此强硬表示,但银川中院还是“悄悄地”将咨询报告移交宁夏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就此程序,律师范向阳向笔者介绍,《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该评估机构所属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2021年8月25日,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将银川中院的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予以退回,理由是:本异议报告主体是“咨询报告”,不是评估报告,评审主体不存在,不属于专业技术评审范围。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的回复函。受访者提供
几天后的2021年8月31日,执行法官虞东等人又将北方亚事工作人员约至银川中院执行局,要求北方亚事出具评估报告。两个月后,北方亚事说自己干不了,宣布退出评估项目。
“连评估公司都干不了,银川中院又是依据什么,给京盛煤业的股权定价2.2亿呢?”于天华发问。
2023年3月11日,笔者联系到被举报“巨额利益输送”的法官虞东。
虞东表示,于天华系被执行人,银川中院依法依规拍卖他的财产,“他感觉可以卖得更高,他心里憋屈嘛!”
至于该执行案中没有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虞东回应称,“无论是评估报告,还是咨询报告,都是为我们提供参考,并非真实价格。真实价格是由市场来检验的,挂拍后值不值这个钱?别人会不会买?有可能会溢价,有可能卖不掉,它终究是一个参考值。”
“而且法律有规定,评估程序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可以通过网络询价、税务机关定向询价,价格是高是低、值不值这个钱,是需要挂网拍卖来检验的。”虞东说。
针对其被举报涉“利益输送”一事,虞东称,这一举报系人身攻击,“他如果认为我存在利益输送,那他去纪委告我嘛,他告去嘛!况且他也已经告了,院里也在核查,你爱咋咋嘛,你去纪委告也行。但是诬告陷害,要承担责任。”
“我既然办这个案子,咱也不怕你。”
虞东说,“我干这个工作嘛
,
要没有一点正义感,我们就不干这个工作。”
已落入他人囊中的京盛煤矿。刘虎 摄
“本案的实质是:2017年两名商人拟用9.1亿元购买的煤矿股权,银川中院法官最终让它们仅支付1.2亿元以后,就实现了自己的目标。”于天华愤怒地说。
律师范向阳表示:案涉执行标的为煤矿股权,且该股权价值的基础资产为采矿权及不动产,均为非标资产,价值巨大,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无法通过网络平台询价或者定向询价确定处置参考价。除非当事人自愿协商议价,只能通过委托评估程序确定处置参考价,实际上执行法院也采取了委托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参考价,那就必须遵循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的相关工作规范和司法解释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
05
执行异议权被非法剥夺,执行实施法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2022年6月,得知自己的财产被以“白菜价”抵债给债权人后,于天华委托律师向银川中院就评估拍卖和抵债程序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又交给了该案的执行实施法官虞东审查处理。
“这种做法,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范向阳律师指出,虞东作为该案的执行实施法官,本身就是当事人批评、监督的对象,却又“亲自”来处理针对他的批评和监督,谈何公正?
范向阳律师还介绍,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
执行实施案件的法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审查
。”
范向阳进一步解释,在该案中,执行异议审查的主体,仍然是负责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有自我审查之嫌,“这样的做法,导致当事人在受到违法的执行行为侵害时,难以进行有效的救济,执行实施权也难以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不出意料,虞东法官审查的结果,就是于2022年7月20日代表银川中院以笔录的形式向于天华告知“对于天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此后,于天华为了执行异议的立案问题,不得不往返于宁夏高院和银川中院之间,“去找自治区高院,高院把我当做上访的,一脚踢到银川中院。银川中院说已经告知我了,对我完全不理不睬。”
知情人士还介绍,于天华的执行异议本已被转到银川中院专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执行二庭,在该庭正在按照程序办理的过程中,“突然接到了院领导的指令,要求将该案移交执行一庭并由虞东法官审查处理。”
“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也违反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离的基本原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在最高法院强调‘执行规范化’的大背景下,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范向阳律师表示。
范向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多年,并且执笔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他介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无论执行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与否,也无论是受理异议与否,都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在执行法院既不受理异议也不出具裁定的情况下,依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异议申请人有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说,宁夏两级法院消极不受理执行异议的做法,都值得商榷。”
2023年3月12日,笔者还向银川中院院长路华发去短信,请其就这起涉嫌违法执行民营企业家巨额资产的事件予以置评。截至本文发布时止,并未收到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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