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狂言來港押犯 特區政府:絕不接受跨境執法
【10·23香港連線】大公報記者高仁報道:「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日出獄,他原擬赴台灣自首,台方卻一直「玩嘢」,先是稱會拒絕陳入境,台灣當局陸委會昨又致函特區政府,竟要求港方同意台方派人來港押解陳同佳赴台。特區政府指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法律專家指出,台方在港無權押解疑犯,而押解疑犯要基於司法互助的形式進行。有政界人士質疑「台獨」勢力根本就是香港暴亂背後的主要推手之一,只為藉此搞亂香港,賺取政治利益。
陳同佳今日刑滿出獄,即場九十度躹躬向死者家屬及香港各界道歉(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台灣當局對待陳同佳案的態度反覆無常,先是對表達自首意願的陳同佳「落閘」,又對特區政府作出種種無理指控,包括指特區政府應依法律程序對陳積極「續押追訴」;又指陳同佳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台陸委會昨再改變態度,致函特區政府稱,今日將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到台灣受審,希望港方展示誠意與台方合作,順利讓台警帶回嫌犯云云。
旅店閉路電視拍到潘女和陳同佳在房間外徘徊,旁邊有一個粉紅色旅行篋(文匯報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今日凌晨發表聲明回應台方的無理要求,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出獄後是自由人不可扣押
聲明強調,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埠後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陳同佳以行李箱藏屍棄置後逃回香港(文匯報資料圖片)
聲明又指出,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可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
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藉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今次自願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緝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的要求,也必須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大公報製圖
港無足夠證據控告陳殺人
對於台方強調港方可以處理陳同佳的案件,特區政府表示並不同意。特區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同佳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特區政府這個立場清晰,並始終如一。
大公報製圖
過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樂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特區政府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團到台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面回應。對台方至今仍然堅持香港無意受理,這不反映事實,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失望。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台方妄指陳同佳自願自首有政治圖謀。由始至終,特區政府皆盡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也認為陳同佳今次頓悟,決定自願到台,可令公義得以彰顯。特區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義,應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進展。
「台獨」是港暴亂推手
前保安局局長、行會成員葉劉淑儀認為,台方派人前來香港押解陳同佳,是不尊重司法公義,其目的只是想令特區政府尷尬。她指出,台方執法人員入境香港會被視作普通遊客,若於本港進行其他工作會違反入境條件。
台灣警方在竹圍捷運站附近草叢尋獲女死者屍體(大公報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質疑,如果台灣這次可以來港抓人,是否意味着以後其他國家或地區只要對港人發出通緝令,即便港人的有關行為在香港不屬犯罪,也可來港抓人?她又指出,台方在港無權押解疑犯,而押解疑犯要基於司法互助的形式進行,特區政府不應開先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盧瑞安指出,台方對待「台灣殺人案」的態度反覆,而台灣當局利用修例事件不斷炒作,又曾收留「七.一」破壞香港立法會大樓的暴徒,質疑「台獨」勢力根本就是香港暴亂背後的主要推手之一,所以才會拋棄法律原則,置公義於不顧。
香港特區政府於今日作出回應(政府新聞處截圖)
律政司:一罪不兩審 倘草率起訴違公義
律政司昨晚發聲明指出,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律政司表示,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而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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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記者高仁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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