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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案件香港特區管不了」

大公文匯全媒體 香港连线 2020-09-03


【6·25香港連線】大公報記者 莊恭誠 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聽取港區國安法意見座談會上表示,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案時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若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不能有效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中央政府必須擔負起這個職責。張勇亦指出,特首指定一批適合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既可避免有關法官雙重效忠,又可最大限度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更好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也充分體現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張勇表示,中央政府對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負有最終的、根本的責任(大公報圖片)


中央有關部門前日在香港舉辦12場聽取港區國安法意見座談會,對於中央在特定情形下直接管轄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否損害香港法院司法獨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會上指出,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任何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都是依據法律確定的,也都是有限制的,更不是法院自己決定的,例如基本法第19條第2、3款的規定。但是,這些限制並不影響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案件的權力。


張勇表示,中央政府對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負有最終的、根本的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不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中央政府必須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地方的國家安全都萬無一失。港區國安法草案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由香港特區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據本法和香港當地法律及程序處理。這已是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信任和對兩種法律體系的尊重,也體現了香港特區在香港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一些案件香港特區管不了

  

「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涉及到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以及國防軍事等複雜因素時,香港更是力所不及。有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是無權管、管不了的,是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力、有能力管的。」


張勇進一步指出,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如果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安然無虞,中央政府沒有必要行使管轄權;反之,如果香港特區各個政權機關沒有擔負起或者擔負不起這個責任,導致國家安全危機四伏,中央政府必須擔負起這個職責。「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的管轄權,也是為了避免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最極端情況。」



120與會代表盼盡快實施


對於行政長官指定專門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問題,張勇表示,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政府負責,包括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行政長官是第一責任人。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一任命權是實質性的。


張勇指出,一段時間以來,香港和內地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禁止具有外國國籍的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但考慮到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是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至於某一個具體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審理,仍然按照現行的司法規則辦理。


張勇表示,這樣的安排既可以避免有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之境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也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大公社評 | 指定若干法官審國安案件無損司法獨立



特首指定若干法官負責審理涉國家安全案件損害司法獨立?近日一再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質疑,更有人形容有關做法是「聞所未聞」、「聽所未聽」。這種擔心其實是多餘的,也是站不住腳的,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案不僅合理合法,也是香港實施多年、行之有效的慣例。


首先,特首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負責,在維護香港的國家安全方面,特首是第一責任人。正如林鄭本人強調,她不僅是香港特區的行政首長,也是香港的首長,「雙首長制」下,指定法官名單專責特別案件完全合理。


其次,基本法規定特首有法官任命權,這個任命是實質性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委任法官都是政治過程,與司法獨立不相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總統任命的。年前特朗普委任大法官受到質疑,但被質疑的不是總統委任權,而是針對被提名者的個人私德。同樣道理,也許被指定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之能力或私德可以質疑,但特首的指定權於法有據,不容置疑。


再次,特首「指定」法官並非就單一案件指定某個法官審理,而是指定一批適合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形成一組名單。特首「指定」不可能閉門造車,而是事前一定會諮詢首席法官的意見。具體到某個案件由哪位法官審理時,則按照現有的司法規則處理,可見有關做法與傳統契合,並無衝突。


審理國安案件,就不能不觸及法官國籍的敏感問題。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法官中有不少具有外國國籍,他們審理一般刑事案件時,與其國籍沒有關係,但當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就可能出現衝突,因此社會上一直有外籍法官不得審理涉國安案件的聲音。但中央作出通盤考慮後,沒有「一刀切」,而是由特首指定一批法官來處理。這樣的安排,既避免了雙重效忠的問題,又能發揮現有法官的作用,非但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及司法公正。


說到底,什麼才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是根據法律條文與證據來判決,不受其他方面的干預,與司法管轄權及由誰來指定法官審案沒有必然的關係。專責國安案件的法官,將來也是獨立審判,特首不可能幹預,所以並不違反司法獨立的原則。


其實特首指定法官並非新創設,而是早有先例可循。負責調查南丫島撞船事件及鉛水事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截取通訊及監察委員會、競爭事務審裁處的主任法官,由特首指定;因拒設投票「關愛隊」而備受批評的選委會主席馮驊,由特首委任。商事仲裁案件由於其專業特殊性,都有預定的法官名單;家事法庭處理家暴糾紛,也是指定法官處理。這些做法行之有效,早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從來沒有人質疑過,為什麼現在就有人質疑了呢?


正如林鄭指出,有些人批評有關做法「聞所未聞」,有「少少孤陋寡聞」。同樣道理,所謂「聽所未聽」,可以說是「少少閉目塞聽」。


本來,法律界人士對法律專業、司法獨立的理解,比一般市民深得多;對基本法的熟悉程度,也遠甚一般市民。但為什麼一項明明符合基本法有關規定、連一般市民都明白的道理,他們卻橫挑鼻子豎挑眼呢?其實,這些人是出於既得利益,揣着明白裝糊塗,故意混淆黑白,製造矛盾。情況正如去年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明明不存在香港人犯法被引渡到內地受審的情況,但別有用心者卻將修例妖魔化為「送中條例」,引發社會誤解,終致一發難以收拾的局面,也埋下今次中央為港區國安立法的伏線。


回歸以來,到底是誰不尊重司法獨立、踐踏法治,人人心中有一桿秤。「亂港四人幫」中的李柱銘及何俊仁都是律師,鼓吹「違法達義」謬論的戴耀廷是法律學者,為阻撓國歌法通過而在立法會「拉布」長達半年的郭榮鏗是大律師,違反政治中立原則、表達反政府立場的法官也不乏其人。聲稱「暴力有時是解決問題的手段」的資深大狀梁家傑,更贏得「暴力之父」稱謂。


反觀中央全力支持「一國兩制」,即使迫不得已為香港制定國安法,也兼顧香港與內地兩種司法制度、兩種司法體系差異,做到本法與國家相關法律、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批評國安立法及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案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的謬論,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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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記者 莊恭誠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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