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重点政策汇总-东北地区篇
光伏政策汇总
东北篇
重点政策汇总
黑龙江省
一、地面集中式电站相关政策:
1. 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试行)-黑发改新能源〔2016〕291号
1、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
2、坚持资源消耗管控原则,鼓励、引导企业多利用未利用地(不含其它草地、沼泽地)、少利用建设用地、基本不利用农用地(不含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建设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3、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并应独立承担建设任务,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业。如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将取消项目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且三年内投资主体(包括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关联公司)不得参加我省普通光伏电站投标。
4、原则上不得在农用地上建设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二、扶贫电站相关政策:
2. 关于抓紧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
1、各贫困县(市)在规划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土地等资源缺乏地区,以建设村级光伏电站为主(含户用);土地等资源丰富或设施农业发达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
2、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光伏发电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按照投资比例分红,产业扶贫资金或涉农资金投入要量化折股分配给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集中式光伏电站。由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方式确定的企业与项目所在县(市)政府签约确定扶贫对象范围和数量,光伏电站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给签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上收益分配方式,应确保受益贫困户每户年均增收3000元以上。
重点政策汇总
吉林省
一、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重点政策汇总
辽宁省
一、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辽宁省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政策的通知 -辽价发[2016]17号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其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你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下同)收购。
2、“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由你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即2016年以前备案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95元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和2016年以前备案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88元执行。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你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结算上网电费,我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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