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重点政策汇总-华中地区篇
光伏政策汇总
华中篇
重点政策汇总
河南省
一、地面集中式电站相关政策:
1. 河南发改委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通知》(2016年7月29日)
1、关于落实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性配置相关工作:我委正在研究制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印发,2016年指导规模暂不考虑进行竞争性配置。
2、准确把握当前光伏应用发展态势。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规模迅速增加,已备案容量远远超过国家可能安排我省容量,部分地区一个县的发展规模就接近或超过全省规模,既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也容易造成企业误判,投资风险加剧。
3、普通光伏电站实行指导规模管理:
6月30日前已并网且通过第三方评审和公示的14个项目,规模29.3万千瓦,按并网时序直接纳入2016年度指导规模。
国家下达我省2016年剩余的20.7万千瓦规模容量,按照项目全额并网(指备案规模全部完成并网,下同)时序,经公示后予以列入。具体要求,项目全额并网后,项目业主需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容量核定申请,
(1)列入豫发改能源[2015]1384号、豫发改能源[2015] 1631号两个文件、6月30日前未并网的项目,以及经过2016年6月7日第三方审核、6月30日前未并网的项目,提出容量核定申请时,需附送省辖市或直管县发改委申报文件、容量确认函、连续运行10天项目负荷曲线、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安装、监理、验收等)。凡此类项目中,仍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原有计划自动失效,按照同等条件做好参与竞争性方式配置规模准备。
(2)对依法依规建设的其他项目,提出容量核定申请时,需附送省辖市或直管县发改委申报文件、容量确认函、连续运行10天项目负荷曲线、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安装、监理、验收等)、项目主要支持性文件(项目备案确认书,涉及的土地、农业、林业、河道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明确同意项目建设的正式意见)。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凡此类项目中,仍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按照同等条件做好参与竞争性方式配置规模准备。
4、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不含农业大棚)、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规模限制,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5、鼓励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光伏领跑技术基地项目,以市为单位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经国家批复后,对所需规模进行单列。实施方案要明确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招投标方案、建设规模、信息检测等要求,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项目需通过竞争方式配置。目前,郑州市、平顶山市等市县正在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煤炭企业脱困和去产能,创建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和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其他市县也可以模式创新作为重点,开展相关工作。我委将积极向国家争取,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申请纳入领跑者计划。
2. 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健康发展和调整列入2015年以前年度指导规模项目的通知(2016年6月1日)
1、进一步完善太阳能发电建设规模管理
我省2016年度光伏站指导规模申报工作,须待国家下达年度指导规模、省级指导规模管理意见形成后,再行启动。
2、2015年以前年度指导规模安排及实施情况
国家能源局自2014年起对光伏发电实施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2014年度光伏发电规模指标75万千瓦(包括光伏电站2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55万千瓦),2015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60万千瓦,共计135万千瓦。经与国家能源局衔接,2014年、2015年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可统筹安排。2015年四季度,我委以豫发改能源【2015】1384号、豫发改能源【2015】1631号下达了拟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共计164万千瓦。截至2016年4月底,全省已并网规模49.5万千瓦。其中,2014年以前核准(备案)、不需占用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12.5万千瓦,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31万千瓦,未纳入两个文件项目6万千瓦。
3、已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分类处置方法
(一)截至目前已并网项目,及6月30日前能实现并网的项目(项目并网,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中明确的要求,下同),并网后正式列入2015以前年度指导规模,项目业主应及时登陆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更新项目相关信息。
(二)6月30日前未并网的项目,列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在以后安排年度指导规模时予以优先考虑。该批项目如2016年12月31日前仍未并网,取消其备选项目库资格。
(三)6月30日前仍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取消其拟纳入年度指导规模资格,也不得列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
4、未纳入两个文件项目审核安排及分类处置方法:通过审核项目分类处置办法
6月30日前未实现并网的项目,列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在以后安排年度指导规模时予以优先考虑。该批项目如2016年12月31日前仍未并网,取消其备选项目库资格。
5、所有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以及纳入河南省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均要求纳入省重点项目库,各省辖市、省直管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结合时间节点,结合解决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供全过程、全天候服务,提升服务效率,督促投资企业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并网容量核实申请。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力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后,报备我委。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政策:
1. 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主要包括: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2、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各备案机关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业主依据市(县)级电网企业免费提供的接入系统方案,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设计,设计完成提交电网企业,并取得电网批复后,项目业主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建设。
3、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及验收。项目业主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工后,应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并网验收与调试。电网企业与项目业主协商签订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同步安装计量装置。合同、协议签订后,电网企业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并网验收、调试通过后直接并网。
4、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申报及转付。符合条件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电网企业审核汇总后上报当地发改委;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通过验收调试转入并网运行后,由电网企业负责按月集中整理填报《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登记表》,经同级财政、发改、能源三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最终由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终审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目录,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网”予以公告,电网企业依据目录按月转付。
三、光伏扶贫电站相关政策: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6日)
1、鼓励各地及项目开发企业创新思路,统筹做好扶持到村与集中连片建设相结合,扶持到户与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根据各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发电扶贫模式。
(一)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村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500千瓦以下的小型光伏电站。鼓励建设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多种形式的小型光伏电站。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可根据财政投资、村集体及贫困户自筹、土地租金等情况进行股份合作,发电收益扣除投资还贷、相应税金、运营费用、土地租金等外,首先保障参与折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剩余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具体收益分配模式及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屋顶或院落空闲地,根据贫困户的家庭状况和安装条件,安装5千瓦以下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三)集中式光伏电站。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设施农业空闲棚顶等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土地租金、投资入股等收益统筹用于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鼓励建设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多种形式光伏电站,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集中式光伏电站要按照国家明确的每个贫困户对应25千瓦的项目规模标准,对应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同时落实到位。
2、为加快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实施,对于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中具备条件的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村级小电站两种类型,可由县级先行审批实施方案,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实施方案中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未经国家批复不可实施,否则所产生风险由项目投资方自行承担。
2. 河南发改委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通知》(2016年7月29日)
1、各地上报的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村级小电站项目(单个规模不超过500千瓦),且已报备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建设,项目投产后即纳入我省当年度指导规模。
2、光伏发电扶贫。鼓励各地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编制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包含的集中并网光伏电站,所需规模指标经国家批复后予以单独下达,国家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点政策汇总
湖南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不包括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光伏扶贫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
项目建设应综合利用资源,实施方案应技术合理、经济可行。其中农光互补项目应提供农业建设方案和农业合作公司相关资料;渔光互补项目应取得防洪评价批复,选址应避开湿地保护区等国家严禁建设区域;林光互补项目应取得林地批复。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的意见
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对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项目,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光伏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减免;积极争取出口关税退税等扶持政策。运用风险投资、金融信贷、吸引外资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建立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
3.湖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实行“双限”管理,即项目须当年核准、当年开工,否则将收回项目“指标”,同时限制该项目业主下年度的项目申报。
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发展的通知
要做好风电项目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报告应设生态章节,离居民区较近时(300米内)还应专设噪声专题评价章节。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风资源开发及风电场选址优化等情况,定期(两年)对风电规划和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风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第一台风机并网之日起,一年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停产整改,停产整改期间,电网企业暂停接受其并网运行。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的意见/湘政发[2009]37号
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对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项目,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光伏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减免;积极争取出口关税退税等扶持政策。运用风险投资、金融信贷、吸引外资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建立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8号
对使用省内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等光伏组件、未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且通过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居民利用自有屋顶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发自用电量不纳入阶梯电建适用范围。
重点政策汇总
湖北省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7〕10号
稳步开展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一是相关市州以市州为单位,结合设施农业、渔业养殖、荒山荒坡和废弃地综合利用等,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建设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领跑技术基地实施方案,报送省能源局;二是每个基地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10万千瓦以上;三是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四是光伏领跑技术基地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基地总体实施方案编制、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1.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7〕10号
结合各地实际,有序推进300千瓦及以下小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工作,力争2017年6月底前建成投产,确保扶贫效果的发挥。对300千瓦以上的光伏扶贫电站要慎重推进,国家规模指标外投资建设的300千瓦及以上光伏扶贫电站由于不能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而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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