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算投资约144.98亿元!《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布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环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改善云南省城乡人居环境,提高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公布了《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
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
“十四五”规划估算投资约144.98亿元
到2025年底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达到60%左右
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
力争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后厨余垃圾处理需求
《规划》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
↓↓↓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省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长江经济带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鼓励其他地区积极提升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覆盖水平。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
具体目标如下:
▶ 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到2025年底,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
▶ 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及改造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能力11432.35吨/日。基本满足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
▶ 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20650吨/日,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3.18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 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力争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后厨余垃圾处理需求。
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垃圾分类设施体系
1.建设要求
(1)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结合实际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设置规范的垃圾分类投放标志,便于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加强可回收物规范管理,提升低值可回收物单独投放比例。积极推广撤桶建站、定时投放和监督指导等行之有效的分类投放模式,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效果。
(2)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政府牵头,各部门、各街道分级配合,落实生活垃圾投放制度。全区统一规定各类垃圾收集容器,推进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各部门、各街道依据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确定垃圾桶体积、数量和摆放位置,并统一采购。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制定的垃圾桶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负责人将垃圾桶定时定点的运至生活处理设施或者资源回收利用站处理。加快老旧分类收集设施改造,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确保设施设置规范、干净整洁。
(3)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体系。以“分类处理”引导“分类运输”,构建分类直运体系,实行分收分运,在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县城加快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建设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采用密闭、环保、高效、智能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登记管理台账制度,记录生活垃圾收运的种类、数量等,提高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统筹规划布局中转站点,提高分类收集转运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方式。加大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2.建设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预计新增及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能力11432.35吨/日,其中,可回收物3905吨/日;有害垃圾12.35吨/日;厨余垃圾1320吨/日;其他垃圾6195吨/日。
(二)全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
1.建设要求
(1)合理规划垃圾焚烧设施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合理规划、超前谋划新建垃圾焚烧设施选址,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确保满足防护距离要求。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跨区域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将新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城乡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垃圾焚烧设施。
(2)持续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3)全面提升焚烧设施处理水平。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抓紧升级改造,提升自动化控制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垃圾焚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在线、实时监管一体化管理平台,确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焚烧处理技术,完善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逐步提高设施运行的环保水平。
2.建设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20650吨/日。
(三)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要求
(1)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处理技术路线。各地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厨余垃圾特征、人口规模、设施终端产品及副产物消纳情况等因素,科学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着力解决好堆肥工艺中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积极推广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
(2)大力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厨余垃圾特征、规划人口规模、餐饮业发展趋势、集中收运处理率等综合预测处理量需求,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尚未全面开展垃圾分类的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采用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厨余垃圾处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既有设施向集成化、智能化、自动化、低运行成本的现代化厨余垃圾处理系统方向改进。
(3)积极探索多元化可持续运营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典型经验,推动建立责任明确、多方共赢的长效治理机制。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厨余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厨余垃圾的计量收费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建立厨余垃圾全链条、整体性处置利用体系。鼓励社会专业公司参与运营,不断提升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水平。
2.建设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力争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320吨/日。
(四)规范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
1.适度规划建设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各地要摸清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结合区域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情况,合理布局兜底保障填埋场,用于焚烧飞灰处置和应急处理。原则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城,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备用。
2.规范库容已满填埋设施封场治理。随着我省经济水平提高,各城市垃圾日产量远超设计规模,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已达到设计库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14)的要求,需要进行封场处理和处置。规范有序开展填埋设施就地封场治理工作,着重做好堆体边坡整形,渗滤液收集导排、堆体覆盖、植被恢复、填埋气收集处理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定专人定期巡检,委托专业机构对已封场的填埋场开展定期跟踪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填埋场封场现状及其污染影响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填埋场封场后处于正常状态。
3.推动“邻避”型填埋处理设施向新型功能区转变。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可将填埋处理设施中的垃圾通过一系列有序稳定、分拣、资源回收、焚烧等过程腾退库容,施工作业期间,要对臭气、渗滤液等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二次污染,满足相关的环保规范要求及各个政府部门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进行价值重塑,功能转化,重新建立垃圾填埋场的价值内核,通过生态修复、资源化利用、景观营造相结合的措施,建设生态公园、教育基地,变邻避设施为城市新功能区。创造宜居环境,营造良好的动植物生境和市民生活休闲生境,兼顾社会、经济及生态综合效益。
4.提升既有填埋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对既有填埋场运行监管力度,不断优化运营管理模式。聚焦垃圾进场管理、分层分区作业、防渗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填埋气收集利用、雨污分流、恶臭控制等重点环节,根据填埋场环境管理目标,合理评价填埋场现状、环境管理的差距和潜力,识别填埋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因素,实施既有填埋设施升级改造。
(五)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1.建设要求
(1)统筹规划分拣处理中心。各地要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等,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在分选处理中心引入专业化的分拣设备、预处理设施,通过人工、机械和智能机器人等方式,根据可回收垃圾的类别进行分类、打包,实现精细化分拣和全品类回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大型分选处理中心,以实现纸张、塑料、玻璃、衣物、金属等物品精细化二次分拣和全品类回收。分拣处理中心应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
(2)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地要针对垃圾全程分类中出现的资源化利用问题,综合考虑环保要求、技术能力、区域分工等现状,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提升可回收垃圾资源利用率。鼓励采用市场化招商等形式引进一流企业,补齐资源化利用企业技术水平不高的短板,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向高端化发展。鼓励支持一批技术含量高、示范带动强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切实推动行业科技投入和水平提升。提前谋划、充分论证,集聚中小企业进行创新试点,加快集聚一批市场创新主体,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高值可回收物居民可自行通过市场行为售卖,也可按要求投放至可回收桶内,对部分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且生产利用具有波动性的可回收物,各地政府要给予支持引导,应根据其收运成本及利润进行适当补贴促进其资源化,全面提升可回收物资源利用能力和水平。
(3)进一步规范可回收物利用产业链。全面梳理可回收物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提升既有设施管理水平,严控二次污染,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转变。推广具有智能识别、自动计量、自动兑付等功能的智能回收设施,实现可回收物智能分类回收。有条件地区可通过技术或经济合作等方式,整合分散小规模可回收物处理项目,按照集中转运、集中加工、集中处理、流向可监管的原则,不断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2.建设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预计新增可回收物分类收转运能力3905吨/日。
(六)建立大件垃圾循环利用体系
“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大件垃圾收集点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逐步建立并完善大件垃圾回收、运输、处理体系。对于不能再循环利用的大件垃圾,由专业的资源循环企业进行拆解、分类及处理;对于可循环再利用的大件旧物进行消毒杀菌处理后进入二手市场。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与引导工作,利用社区公共宣传栏、网上媒体等宣传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的危害,宣传大件垃圾回收渠道等。建议设立大件垃圾收集点,由物业或居委会集中管理,定期定点投放,由环卫机构集中收集处理。参照《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相关要求,大件垃圾收集、运输与贮存管理过程,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应根据大件垃圾的种类分别交给专业单位进行拆解处理,大件垃圾的运输部门应对运输单位、车辆名称、牌号、大件垃圾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受纳场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应取得受纳管理部门签发的回执,定期将登记资料和回执送交当地环卫部门查验。大件垃圾的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件垃圾的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
1.建设要求
(1)完善有害垃圾收转运体系。实行有害垃圾单独投放,规范有害垃圾收运管理,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扩大收集覆盖面,交通便利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应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及农村有害垃圾的收转运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运,完善有害垃圾收运网络,推广密闭化收运,减少和避免有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参照危险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要求,可由依法取得许可的转运企业进行集中收运,收运过程应配备符合《有害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的专业运输车辆。推广密闭化收运,减少和避免有害垃圾收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有害垃圾收转运新模式。
(2)规范有害垃圾处置。按照环保标准合理规划、建立有害垃圾暂存点,各县(市、区)应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点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推进末端处理体系构建,因地制宜制定有害垃圾处理方案,加强与专业企业等机构的对接合作,加强风险管控,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类别转运至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参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建立有害垃圾转移联单制度。
2.建设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并配备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全省预计新增有害垃圾分类收转运能力12.35吨/日。
(八)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和试点示范
1.开展小型焚烧设施试点示范。人口稀疏、垃圾产生量少、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设施的地区,经技术评估论证后,可开展分散式、小型化焚烧处理设施试点示范,着力解决小型焚烧设施烟气达标排放和飞灰安全处置方面相关技术瓶颈。
2.飞灰处置技术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技术应用和飞灰深井贮存技术应用,推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开发,探索利用预处理后的飞灰烧结制陶粒、作为掺合料制作混凝土等技术的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
3.渗滤液及浓缩液处理技术试点示范。推动构建渗滤液多元化处理技术体系,重点加大对高效新工艺的技术攻关,改变传统单一膜分离处理工艺。对于浓缩液长期回流、回灌、积存的设施,积极开展蒸发、高级氧化等浓缩液处理工艺的试点示范。探索浓缩液残渣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的新路径。
4.焚烧炉渣资源化试点示范。推动焚烧炉渣用于建材骨料生产、路基填充材料、填埋场覆盖物等建材利用试点示范,鼓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就地或就近建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推广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减少或避免焚烧炉渣进入填埋设施。
(九)强化设施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1.补齐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短板。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协同处置过程中飞灰储存、转移等环节管理,强化协同处置设施前端飞灰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中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
2.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处理规模、垃圾含水率等特性,配套建设相应能力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渗滤液产生积存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快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尽快构建与垃圾处理设施相适应的渗滤液处理能力,严禁渗滤液违规排放,并逐步消除积存渗滤液,对环保不达标或不能够稳定达标运行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技术论证和科学评估,合理选择渗滤液处理技术路线,避免设施建成后运行不达预期,造成投资浪费和设施闲置。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推动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
3.积极推动沼渣处置利用。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沼渣处置利用,积极建设厨余垃圾沼渣资源化利用设施。园林绿化肥料、土壤调理剂等需求较大的地区,沼渣可与园林垃圾等一起堆肥处理。堆肥处理设施能力不足、具备焚烧处理条件的地区,可将沼渣预处理脱水干化后焚烧处理。
(十)鼓励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1.鼓励统筹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以集约、高效、环保、安全为原则,发挥协同处置效应,促进基地内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2.推动建设区域协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统筹协调,对生活垃圾清运量小、单独建设处理设施不经济不合理的地区,可与邻近地区统筹规划建设跨区域处理设施。可回收物种类较多,区域单独建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处置设施不经济时,可跨区域建设协同处置体系,以降低处理成本,提升处理效果。
(十一)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污染防控关键节点,进一步摸排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监管全过程,健全监测监管网络体系,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加快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监控能力、预警能力、溯源能力。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时了解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管理等方面相关情况,实现省级与地方政府实时沟通,保证相关政策、法规及时上传下达。
2.推广第三方监管模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鼓励采用第三方监管模式,避免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带来的风险。第三方定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方对监管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借助第三方监管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月度监管考核,第三方考核结果与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挂钩,第三方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
3.加快无害化等级评定及复核。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19)标准,结合相关运营管理规范,采用地方自评与专家组现场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和等级复核,确保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规范化运行,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共投资约144.98亿元。其中,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114.63亿元;新建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13.20亿元;新增及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设施项目17.15亿元。已分项计入规划重点建设任务投资中。
(二)资金筹措
坚持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地方政府要落实财政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中安排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支持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规模充足,严防“半拉子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多种形式质押融资担保。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查看《规划》全文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 | 宁珏
审核 | 厉云 马冉奚
联系(投稿)邮箱 | 878982238@qq.com
省委第六巡视组对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巡视“回头看”工作动员会召开州市要闻 | 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程连元:按照“退、减、调、治、管”要求,全面加强河湖保护治理州市要闻 | 云南省委常委、曲靖市委书记李文荣专题调研曲靖北片区功能提升和南盘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