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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的一封守法公开信

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


首先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感谢您们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贡献!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您们从事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为避免因认知不到位导致环境违法受到处罚,我们梳理了一些应严格遵守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开提醒。

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评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三是严格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履行排污单位法定责任。

四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护。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运行管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须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是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控环境风险。

六是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制度到人到岗,建立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七是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守法也是您们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希望您们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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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 | 岳艳娇

审核 | 马冉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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