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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2年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具体措施等重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根据指导意见,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突出重点、统筹谋划,积极探索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集中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各州(市)报送的案例中,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十三个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执法新机制、全面推广非现场监管新模式,努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推进排污

许可“一证式”监管执法


案例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案件承办人:乔杨青25140015068

           杨晓颖25140015150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数据分析,开展违法问题“非现场监管”筛查,在调取芒市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自行监测完成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12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要求开展2021年度的自行监测。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及时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在2021年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积极推行“一证式”监管执法、“非现场监管”执法是当前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案件线索,再结合现场执法查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增强了执法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了执法监管效能,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二

某加工厂未如实申报排污许可信息案


案例提供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

案件承办人:李文姣25110015082

           史兰德YWS13572

           肖艳YWS21106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及排污许可信息核定一台锅炉和一个外排口,但现场检查时,该厂设置有2套烘干锅炉,并配套设置了2个烟气外排口,执法人员依次对涉嫌存在的两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排除了“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证据指向该公司存在未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普法宣讲,当事人已知晓了自己存在的违法行为,且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案件警示意义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本案中,当事人未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被依法查处,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三

创新监管方式  让执法更加智慧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案件承办人:黄海宾531657

           梁杉YKM17124

           王雨鸿530480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运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单位违法问题筛查,发现昆明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环境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催促整改,但该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85万元。


三、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充分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排污企业违法行为,积极探索了“远程监管”、“平台取证”和“执法跟进”三位一体的非现场监管模式,实现了精准、科学、高效执法,让生态环境执法更加智慧。案件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四

严惩无证排污  帮扶企业整改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承办人:尹增华25030015123

           严永禄25030015121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玉溪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因存在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先后两次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无视整改要求,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长期无证排污。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决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执法实践中,部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中的工作提醒、要求不重视、不研究、不落实,必须严加惩治。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要求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但该企业以不正当、不合法的理由为借口拒不整改,长期无证排放污染物,最终被依法查处。该案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之五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资格证 更是排污责任清单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案件承办人:王伟530663

           任继宏530773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经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以及企业端核查,该企业未公开2021年年度执行报告、未上传自行监测数据。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将案件线索移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立案并进行现场复核,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结果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裁量标准,在充分考虑了企业积极完成整改的情节后,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罚款3.7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更是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义务清单,排污企业应当对标对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不研究、不落实,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被依法查处,案件具有典型性、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六

整改延迟受处罚 柔性执法显温情


案例提供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

案件承办人:刘森YDL18750

           刘加丽YDL1875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2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送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违法线索的通知,经梳理发现,辖区内共有10家企业未提交2021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祥云分局秉承执法与帮扶相结合的理念,于2022年4月18日约谈了10家企业,在做好事前宣传、警示的同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时限内,9家企业提交了执行报告,但祥云县某厂未提交,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该厂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后,该厂及时提交了执行报告。为了严格区分按期整改与延迟整改面对的法律责任、后果,公平、公正处理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决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厂处以罚款0.6万元。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在监管执法中,如何坚持包容审慎、公平公正执法理念,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生态环境部门重大责任。本案例中,10家企业均存在未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在生态环境部门约谈、要求整改后,9家企业及时完成了整改,被免予处罚,当事人因延迟整改受到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柔性执法的温度和力度。该案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七


云南某石油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案件承办人:包睿YKM22037

           保昆YKM37253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在运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筛查排污许可违法线索中发现,云南某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A站)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经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对上述行为无异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85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部分排污单位只注重排污许可证申领,而忽视了应当如何履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领取排污许可证后疏于管理,未按期提交执行报告而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典型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查获案件,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八

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

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案件承办人:班会军YCX16157

           普家敏YCX21264


一、案件简介

2022年5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违法信息筛查,发现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经现场核实、调查取证,该公司对上述行为无异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0.5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亮点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筛查,以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方式发现排污许可违法线索,最终查破排污许可违法案件,充分体现了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时效性。案件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九

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案


案例提供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

案件承办人:尚华东YHH24617

           赵永刚YHH17010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接群众举报,泸西县某公司养殖废水外排,执法人员经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废水外排至场区外侧公路上,废水沿公路排水沟排入周边田间沟渠,其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2万元。


三、案件亮点、启示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该案件警示广大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后,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责任,避免违法受到处罚。案件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十

红河州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违反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案件承办人:黄维 25100115013

           徐霄25100115007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红河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产经营者,但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案件线索移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查处。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立案并进行现场复核,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并处罚款3.6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虽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其未履行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法定义务,最终被处以罚款。该案件警示广大排污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排污许可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责任,避免违法受到处罚。案件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十一

红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案件承办人:王茜YHH20616

           白雪涛25100115022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个旧市红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记录内容、频次进行记录,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不完整,未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发布自行监测数据、提交审核监测方案。根据以上涉嫌违法行为,决定将案件线索移交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查处。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立案并进行现场复核,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第一款、二十二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减免责”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均为首次发现,且情节轻微并及时进行改正。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考虑该企业认错态度端正,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等情节,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该案例为生态环境部门 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机制提供了样本。案件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十二

守法底线尽失  依法严惩不贷


案例提供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案件承办人:吕红英YBN07395

           普剑峰YBN07482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根据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督导执法检查组提供的违法线索,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任何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建厂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大气污染物排污信息。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2万元;对该公司对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0.5万;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之前,不得投入生产。鉴于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期,依法不予处罚。


三、案件亮点、启示

执法实践中,少数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学习、不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丧失了守法经营的底线,必须严肃予以查处。本案中,当事人项目建设“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未进行排污登记即投入生产,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可谓劣迹斑斑,被依法查处,教训深刻。该案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十三

远程识别预警 提高执法效能


案例提供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

案件承办人:和宏观YLJ00709

           姚金泉YN239357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比对筛查,发现丽江市某医院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医院对上述行为无异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判断,远程发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违法线索,能够有效提升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本案实践证明,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路径。该案具有示范性。





供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 | 岳艳娇

审核 | 马冉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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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实录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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