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用地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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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1年4月
文章来源:蓉城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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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中优”战略,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改造,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用地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包含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改造方式、保障措施4个方面内容,《支持措施》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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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措施适用范围是什么?
《支持措施》明确以“加强政府引导、落实减量提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改造方式、依法依规实施”为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适用范围——
“中优”区域是指成都市五环路以内的区域(龙泉驿区部分以车城大道为界)
“城市有机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纳入我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的城镇存量、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更新改造项目。
2、改造方式有哪些?
《支持措施》明确,“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包含3种改造方式,分别是: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地随房走”方式整体改造、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
其中,前2种方式是在成都旧城改造中已经实施的改造方式,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有机更新改造市场化参与度,调动各区积极性,并在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起始价确定、财政计提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和返还等环节制定了支持政策举措。
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
适用情形:
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和2005年1月1日前在工业园区外取得的工业用地。
支持措施:
一是原土地使用权人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对自有存量土地实施自主改造,也可通过联营、入股、并购等合法方式进行联合开发建设。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改造区域具体情况,实行片区谋划,统筹确定改造范围。
二是对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自主改造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按“双评估”价差的9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用于发展服务业(含总部经济)的商服用地按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对自持物业比例超过60%(含60%)的按6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全部物业的按6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全部物业的省、市重点项目可按不低于5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三是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双评估”补差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市级财政按6.6%计提后,剩余价款全部返还区政府(管委会),专项安排用于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有机更新改造,五城区范围外的区域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
四是土地使用权人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自有土地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尚未供应的难以独立开发的毗邻、零星地块提出整合申请,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整合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被整合土地的协议出让手续。
“地随房走”方式整体改造
适用情形:
以住宅为主的老旧小区,具有分散式产权特征的商品批发市场。
支持措施:
一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地随房走”整体改造项目实施范围,按照所在区域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二是项目改造范围内的住宅不动产权利人,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重新购房的,可享受我市优先选房相关政策。
三是五城区土地出让价款市级财政按6.6%计提后,剩余价款全部返还区政府(管委会),专项安排用于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有机更新改造,五城区范围外的区域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
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
适用情形:
未实施自主改造、“地随房走”整体改造,住房条件困难、经营环境恶劣、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迫切要求搬迁、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区域。
实施程序: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支持措施:
一是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项目区域内房屋搬迁补偿、片区土地整理总成本与财政计提费用之和确定。其中,五城区土地出让价款市级财政按6.6%计提,五城区范围外的区域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
二是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付,首次缴纳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
三是市财政局按照收支原则,在分期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后,原则上及时安排返还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财政计提费用可在最后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中计提。
编辑:小颖 审核:摅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