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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漫谈系列之一:ESG概念与内涵

水木ESG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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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1年5月

文章来源:清控伟仕咨询

清控伟仕咨询


一、ESG基本概念


ESG是一种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的非财务性企业评价体系,推动企业从单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到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也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方法论。


E (Environment,环境):指公司在环境方面的积极作为,符合现有的政策制度、关注未来影响等,包括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涵盖能源、水等资源的投入。后者主要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资源消耗、废物污染、沙漠化率、生物多样性等。


S (Social, 社会):指企业在社会方面的表现,体现在对外领导力、员工、客户、股东和社区等方面,主要包括产业扶贫,乡村振兴,员工福利,客户满意度,性别平等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助推企业长久发展的关键一环。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对消费者、员工、股东和企业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


G (Governance, 治理):指公司在治理结构、透明度、独立性、董事会多样性、管理层薪酬和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因素有董事会的组成,高管的薪酬,腐败与贿赂,违规罚款,负面新闻等。公司治理对企业至关重要,与环境和社会方面相比,治理绩效对企业的财务绩效影响最大。


二、ESG信息披露


#01

国际ESG披露情况


目前,国际上ESG信息披露执行体系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为美国、欧盟和我国香港地区。


美国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和责任问题的监管,主要参考的信息披露标准为GRI、SARSB、ISO26000、Nasdaq、TCFD、UNGC、IIRC、GISR。


欧洲信息披露的目的是降低因疏忽环境、社会等要素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投资风险,主要参考的信息披露标准有GRI、ISO16000、SASB、Integrated Report、TCFD。


香港地区为了给资本市场提供真实、客观、有效、可比较的企业责任信息,让投资者更加客观地评价企业能力而进行ESG信息披露,主要参考的信息披露标准有《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GRI。


资料来源:根据社投盟《2020全球ESG政策法规研究》等资料整理


#02

ESG主要披露标准


目前来讲,GRI、ISO26000和SASB为国际上典型的信息披露标准,应用最为广泛。具体来说,GRI、ISO26000和SASB在指标体系、侧重点、主要目标、应用范围四个方面各具特点。


资料来源:本文根据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ISO26000社会责任指引、SASB相关会计准则等资料整理


#03

香港ESG信息披露


香港联合交易所在2012年出台《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并于2015年底将每个层面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

环境

包含“排放物、资源使用、环境及天然资源”三个二级指标,及由此展开的12个四级指标,披露要求均为“不遵守即解释”。

S

社会

包含“雇佣及劳工常规、营运惯例、社区”三个二级指标,及由此展开的8个三级指标、20个四级指标。其中,三级指标为“不遵守即解释”,四级指标为“建议披露”。

G

治理

包含“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董事会评核、问责及核数、董事会权力的转授、与股东的沟通、公司秘书”6个二级指标,及由此展开的17个三级指标、87个四级指标。其中,除9个四级指标为“建议披露”外,其余均为“不遵守即解释”。此外,还给出了“强制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管治常规、董事的证券交易、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核数师酬金、公司秘书、股东权利、投资者关系、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11个三级指标及32个四级指标。



#04

国内ESG信息披露


我国企业尚未形成统一的ESG责任履行和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目前各企业的ESG信息披露主要由针对污染物的强制披露要求、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自愿披露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在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的自愿披露组成。


环境监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政策


在过去几年中,中国的环境监管部门已经陆续发布了多个政策文件,提议就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建立特定要求: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指定环境信息。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其基础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排污信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行政许可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于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根据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根据数据统计,沪深两市共有96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019年社会责任报告,其中沪市上市公司发布了577份,深市上市公司发布了384份,有8家科创板公司上市首年即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


按证监会行业分类,共有499家制造业上市公司披露CSR报告,数量排名第一;排名第二是金融业,共90家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位居第三,共53家上市公司披露。


#05

国内ESG披露标准


根据统计,国内上市公司编制CSR报告参考的规则标准多达11类,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优先参考上市地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引,比如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二是参考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 G5/G4/G3)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CSR报告指南(CASS-CSR4.0)(CASS-CSR3.0)(CASS-CSR2.0)》。


三是适用与公司所属行业或企业性质相对应的编制标准。例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会选择适用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银行和非银金融类上市公司会选择适用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四是还有部分大市值公司选择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2010)》作为编制依据。


三、ESG生态体系


ESG生态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发行人、指数及评级机构、教育与研究机构、媒体等。



其中,投资机构对ESG具有重要的推手作用。ESG投资是将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因素共同纳入投资决策和积极所有权的一种投资策略和实践。投资机构作为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影响着企业的行为和治理绩效,可有效推动上市公司的合理、良性运转。投资机构根据企业在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各方面的表现对企业进行投资,开发相关的绿色产品。通过ESG投资,投资机构可以给企业施加影响,促进企业在ESG各个方面做出努力。


政府监管部门对ESG担任规范者作用。第一,出台ESG披露标准。ESG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统一、完善、有效的ESG披露信息,有利于市场对企业未来的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出客观且有效的判断。近几年来,在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中国企业的ESG信息披露的数量有所上升。第二,健全惩罚机制。罚不当罪是造成企业“外部不经济”行为的原因之一。最新证券法已经对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各中介方的执业及处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中国ESG生态体系的参与者的主要进展如下:


以证监会为核心的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关于ESG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政策,但整体强制性不足,可操作性和落地性不强,还未能起到直接的牵引和监管作用;


国内投资者仍以追求财务回报为主,虽然存在使用非财务因素考量投资标的,以规避长期持有风险的做法,但系统性、全面性的ESG投资场景还未完全出现;


企业对ESG理解不深,投入较少,信息披露整体不足(2019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有945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量的近三成),无法支撑ESG投资的有效实施;只有部分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开展了实质性的ESG工作;


国内已经出现了ESG指数和评级服务,但大部分受限于数据数量、质量和专业整合、分析能力,无法得出客观全面的评级结果。


四、ESG的中国命题


ESG的理念及应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及金融层面。中国ESG生态建设和应用亦可包含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的思考,从激励和规制两个方面促发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地方平台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主动作为,为市场树立新的投资信仰。具体来讲,中国的ESG投资应当在项目层面关注项目管理,在企业层面关注公司治理,在区域可持续发展层面关注政府治理。借鉴特许经营、PPP、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等政策得失,按地区、行业、项目分类施策,以投资管理为主要抓手,打通政府、企业、项目和市场之间的投融资决策链条,平衡ESG投资和非ESG投资的相对成本与收益,建立ESG投资的溢价回收机制,而不仅仅停留在个体层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评级和绿色融资等几个点。


为此,相关主管部门牵头,选择基础条件良好、示范意义突出的区域(县市、开发区或产业园)、企业(不限于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和项目(存量和新增),开展ESG投资试点。尝试从投资项目的源头(实际发起者和主导者)和落脚点(项目审批、实施和管理)两端切入,找出以ESG引导、规范和激励中国责任投资的可行路径,为中国ESG顶层设计和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支撑。



部分内容来自于:

《浅议ESG的国际发展趋向和中国命题》刘世坚、刘倩

《国内外ESG信息披露标准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冯佳林、李花倩、孙忠娟

《2021,中国ESG的重大发展机遇》张宇

《2019年度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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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颖     审核:摅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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