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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未成年犯罪免责,害了大人也保护不了孩子

2016-08-12 明珠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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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起来,网上一则新闻让人看得心里发堵:

一位24岁的乡村女教师,被一位少年泼汽油烧成重伤,而原因,只是想抢夺她手里的手机。

由于作案时,那位少年还未满14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根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警方对其作出了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

而其家长的“看管”措施,就是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显然,这位家长的“看管”方式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而更让我们担心的是,这样的“看管”结束之后,会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让孩子不再犯错吗?恐怕没有人会觉得乐观。

未成年孩子因为家长管理不善而犯罪,犯罪了不追究责任再推给家长管教,这样对未成年人所谓的保护,既害了大人,又保护不了孩子,只会让他们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有专家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预防为先,抢救为主。这当然是对的。

但预防不是纵容,抢救不是不罚。如果一个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一部分人,却伤害到了另一部分人的权益,这样的保护制度就是不合理的。

一个社会,不应该有法外之地,更不应该有法外之人。任何人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必要的约束。让一帮半大小子知道“我怎么犯罪都不会有事”,叫嚣着“反正打死人也不犯法”,恣意妄为,惹事生非,绝非社会之福。

对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界素有争议。尤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屡见报端,犯罪的性质也越来越恶劣,引起了很多有识之士的反思。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在十二三岁的少年,在身高、体重、心智等方面已经远超过去十五六岁的孩子。在1979年就已经划定的14周岁这个门槛,是不是已经不合时宜?这确实值得社会各界探讨。

退一步说,就算不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像成年人一样的处罚,我们也应该有必要的制约措施,让未成年人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做错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接受什么样的处罚。

《刑法》也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理应由国家进行收容教养,而不是交给家长,交给义务教育学校,让他们再去伤害其他人。

要知道,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没有收到效果,再推回去,这是不负责任的。

陆/

一个人只有心里有所畏惧,行为才会有底线。只有行为受到约束,才能走上正轨。

不论孩子的年龄大小,犯错了就应该承担责任,就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一个群体可以恣意妄为,那将会变成一辆失控的马车,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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