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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业中的舞弊行为初析

张卫峡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图片源于网络


2021年7月6日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侵占或者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取得牌照,基金管理者在合法运行的私募基金机构的背书下,按照程序,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投资款进入管理人的专用账户。由于基金管理者对资金的投向具有决策权,这就可能产生舞弊。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涉嫌犯罪的舞弊行为。


第一种情况,私募基金成立后,投资款就归基金管理人占有、控制,是属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单位财产。如果基金管理人通过伪造交易文件、投资款去向流水等违法手段,将基金投资款占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情况,由于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资金托管,如果基金管理者在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时,约定打款账户为本人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就可能直接侵占资金。可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者不是想履行合同,而是通过签订合同这一方式,骗取投资人的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情况, 基金管理者违反协议约定,私自改变基金投向,将资金投向与自己相关联的公司或者违反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未告知投资人的情况下,选择与自己关联的公司进行投资。(这里所说的关联公司,是指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协议协议约定投向关联公司,可能是为了关联公司的实际经营,也可能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资金转移)。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并没有被绝对禁止。但如果从业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擅自将资金投向自己的关联公司,则会使投资人的资金处于管理无序且较大风险中,就可能涉嫌犯罪:

第一,如果将资金投向关联公司,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即将本单位的资金未经单位同意,归于个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第二,如果将资金投向关联公司后,再经由关联公司将基金转入自己个人账户,或者将基金投向虚假项目,自己实际控制资金并不想归还,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总之,私募基金是一个掌管他人钱财的行业,充满着诱惑,任何舞弊行为,不论多么隐蔽,法律都可以穿透重重假象,总有一款罪名可以适用。还是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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