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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胜于雄辩——从一起指控4.28亿合同诈骗、3.28亿虚开案无罪谈起

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图片源于网络

2021年7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从2012年10月10日黄某某和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5月两人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无罪判决,再到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后二审维持无罪判决,该案历时近九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被指控4.28亿余元合同诈骗和3.28亿余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被告,终获自由。


    案   由   


本案由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老师和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邹佳铭律师共同为蒋某某辩护。在本案中,两被告通过他们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作为购销合同的最终买方和卖方,与某国企甲公司作为中间交易方,签订多个钢材购销合同,形成了一个高买低卖的循环贸易圈。其中只有资金流转,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实际上是以货款的名义将资金转到两被告控制的公司,达到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真实目的,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业内通称为“托盘”。

在本案中存在三种拆借模式:第一种“自有资金”模式,被告人控制的下游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购买钢材,甲公司补足款项后向被告人控制的上游公司支付全款购买钢材,下游公司取得货权后向甲公司支付余款赎单;第二种“厂商银”模式,被告人控制的下游公司向甲公司采购钢材,甲公司再向被告人控制的上游公司采购钢材,形成循环贸易。被告人控制的下游公司向银行缴纳货款的30%作为保证金,银行为甲公司开出承兑汇票购买钢材;第三种“代购代销”模式,被告人控制的下游公司向大型的钢贸企业乙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采购钢材,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全额货款采购钢材,甲公司将该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人控制的上游公司采购钢材。在这三种模式中,甲公司实则是分别利用自己的资金、自己在银行的信用以及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的形式,为被告人控制的公司融资。一共签订了46笔合同,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9.57亿余元。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没有任何挥霍或隐匿资金的行为。

后银行停止向两被告控制的公司发放新贷,造成甲公司实际损失4.284亿余元。同时,为配合购销合同,两被告控制的公司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28亿余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两被告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沟   通   


接受委托后,我们马上会见了被告人。按照被告人的供述,“托盘”是当时在钢贸圈十分盛行的一种做法。

国企,尤其是上市的国企,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还需要好看的业绩,那么通过购销形式的资金拆借就是风险小,又有稳定资金回报的“好生意”。甲公司在与他们开展上述业务之前,在其他地区已经有类似的业务。民企,在当时钢材市场价格暴跌的情形下,急需资金周转。通过购销合同,规避企业之间不能借贷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便利获取融资。因此,双方一拍即合。

但是,双方都没有想到拆借的资金还给银行后,银行违背还旧贷新的承诺,不再发放新的贷款,被告所指控的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的惨状,无力偿还甲公司资金。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甲公司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诈骗。在侦查阶段和法庭调查期间,该公司员工众口一词声称甲公司与被告单位是购销关系,他们不知道上下游公司是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知道本案是虚构的贸易,他们是被骗支付货款才造成甲公司的巨额损失。

这就让我们陷入了诈骗案件辩护中,律师经常遇到的困境: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往往做出不真实,但又难以反驳的“被骗”的陈述。在本案中,如何证明或说服法官被害单位没有被骗,也就是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巨大挑战。

任何案件事实,案卷中的材料不仅是有限的,通常也是偏颇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是最清楚的,律师对案卷材料也不具有被告人的敏感度。鉴于此,与被告人积极沟通,及时告知被告人辩护思路,不仅能够赢得他的信任,也能获得他的帮助,让辩护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   

我们首先从会见入手,认真倾听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通过提问让被告人回答两个问题:如何证明这些购销合同的实质是借贷?如何证明被害单位没有被骗?实际上这就是本案的辩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持续多次的会见中,我们和被告人之间相互启发。在沟通中我一再强调,他的辩解最好在合同或者其他客观事实中有所依据。这就奠定了本案辩护词的基本特点,通过客观事实的呈现证明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呈   现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内在于行为人主观的意识,如果辩护仅仅建立在被告人的否认之上,是十分没有说服力的,在实践中也几乎不会得到采信。然而,通过客观推定主观,不仅是一种法定的证明形式,也是最有说服力的辩护。

每次会见之后,我们都循着被告人的陈述,努力找到案卷中与之对应的合同和其他材料。阅卷中看到的相关内容,也及时反馈给他。通过反复沟通和提炼,最后形成了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利润(利息),合同履行情况、与正常购销合同相比的异常点四份表格。

表格,是一种比文字更有条理性和表现力的形式。如果我们在辩护中,只是零碎地提到这些合同的内容,法官得到的是零星的事实,难以有整体的认知。我们把46份合同中涉及的相关点以及卷宗中的相关事实,分为四个类别,实际上就是四条事实主线,就可以把散落在卷宗和合同中的事实串起来,最终呈现给法官的,就如珍珠项链般引人注目。最重要的是,它不容质疑,因为都是合同中的客观记载。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在会见时告诉我们,双方约定,根据不同的模式,合同的差价,也就是利息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在同一种模式中的各笔利息,又是相对固定的。“自有资金”利息最高,“代购代销”次之,“厂商银”最低,这是根据甲公司在其中承担的资金风险不同确定的比例。

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完全印证了他的观点。这在真实的贸易中,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把这一点呈现给法官,那么,本案是双方协商后以贸易为形式,本质为融资的事实,就是不容置疑的。如果没有被告人的提示,我们很难洞察到这些合同上枯燥数字背后的秘密和规律,这就是事实的说服力。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深有体会的一点是,辩护律师一定要注重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沟通。法律是建立在常识、常情、常理的基础之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好的辩解意见,本质上与法律的出罪口是相通的。辩护律师只不过是以逻辑和构成要件为脉络,把这些辩解意见专业且逻辑清晰地呈现而已。律师的专业知识不能凌驾在事实之上,没有事实支撑的辩护都是知识的裸奔,苍白而无力。

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律师都会有大致相同的辩护观点,区别在于我们用什么方法说服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如果律师在法庭上泛泛空谈自己的认识,或者将零碎的事实凌乱地呈现,很难获得法官的认同。好的辩护,一定是在辩护观点的统领下,筛选、组织事实,让客观事实说话,法官就难以拒绝你的观点。

本案一审先经历了两次开庭,后公安补充侦查,又开了一次庭。在一审做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抗诉,二审也是开庭审理。由此可见,办案机关对这个案件也是十分慎重的。无罪的判决来之不易。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央和最高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精神,两级法院认真负责、事实求实的态度。另一方面,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紧密合作,将案件事实清晰、明确地呈现给法庭,这就是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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