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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管谁?——《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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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国家监察委以第一号公告公布《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9月20日《条例》正式施行,一共二百八十七条,内容详尽且复杂,但公众关心的无非两个最关键的问题:监察委管谁?监察委管哪些事?

本文旨在先解答第一个问题:监察机关到底管谁?

 

01

监察范围

远大于在职的编制人员


《实施条例》将监察对象表述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而花了大量篇幅解释和列举监察机关可以管“谁”。可以先明确很重要的一点:《实施条例》所称公职人员不以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以及参公管理为限监察对象的范围远远超过这部分有编制的群体。
总结来说,监察对象可以总结为三大类:
1、职务权力:来源于国家、政府;
2、工作内容:从事公共事务;
3、工作对象:涉及国家资产。
接下来,本文将深入明确三类人员到底有哪些?


02 

 职务权力:来源于国家、政府


职务权力来源于国家、政府,需要做十分广泛的理解。
第一,最显而易见的是行使政府的行政权力,即体制内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人员。
第二,是行使国家权力,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级代表;
第三,是行使政党权力,包括执政党的权力和参政议政的权力。
(1)执政党:党政机关在编人员,如各级党委、各部委、厅、局等;未在编但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从事劳务工作以外的人员。
(2)参政议政:各级政协委员。


03 
  工作内容:从事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简单说就是会影响社会全体或者大部分人的行业或者领域,以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为典型,还包括直接关系国民衣食住行的关键行业,比如:农业、交通、金融等。
从四类公共事务出发可以将公共事务相关组织梳理为六类。

判断是否属于被监察的从事公共事务的相关组织,只需抓住一个根本:是否具备官方背景,即官方指导监督、官方牵头成立、政府出资、法律授权等。如:检验检测、检疫机构需要“法定”,即官方的,民间检测机构就不属于监察范围。
特别是行业协会,各行各业都存在行业协会,是否属于监察范围关键就在是否具有官方背景,如:律协,由司法部监督指导;消协,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交通运输协会,由交通运输部等各部门联合成立。
满足此条件,即使是临时从事公共事务,也属于监察对象。
还需要提示的是:在这些组织中,从事劳务工作的人不属于监察对象,如:司机、勤务人员等。除此之外的从事公务的人都是监察对象,特别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四类职责的人是监察的重点,如领导班子成员、各机构领导、监督部门负责人等。

04

工作对象:涉及国家资产


此处国家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两部分。


得注意的是:
工作对象涉及国家资产的人员并不以国企等单位的高层为限,具体交易活动中的主管、负责人也都属于监察范围,比如相关单位的采购主管,签订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等。


05
 两类特殊群体:
司法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一)司法工作人员仍归检察院监督
《实施条例》明确,在必要的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管理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之外的其他职务犯罪。
这意味着,原则上,司法工作人员除了贪污受贿类犯罪之外的所有职务犯罪,仍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如: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
(二)离退休及死亡人员仍可被追查
退休、离职甚至死亡都不能成为公职人员摆脱监察的理由。
《实施条例》明确,履职期间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即使行为人已经退休、离职或者死亡,监察机关仍可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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