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国家监察委以第一号公告公布《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9月20日《条例》正式施行,一共二百八十七条,内容详尽且复杂,但公众关心的无非两个最关键的问题:监察委管谁?监察委管哪些事?
本文旨在先解答第一个问题:监察机关到底管谁?
01
监察范围
远大于在职的编制人员
《实施条例》将监察对象表述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而花了大量篇幅解释和列举监察机关可以管“谁”。可以先明确很重要的一点:《实施条例》所称公职人员不以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以及参公管理为限。监察对象的范围远远超过这部分有编制的群体。
02
职务权力:来源于国家、政府
第一,最显而易见的是行使政府的行政权力,即体制内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人员。第三,是行使政党权力,包括执政党的权力和参政议政的权力。(1)执政党:党政机关在编人员,如各级党委、各部委、厅、局等;未在编但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从事劳务工作以外的人员。
公共事务,简单说就是会影响社会全体或者大部分人的行业或者领域,以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为典型,还包括直接关系国民衣食住行的关键行业,比如:农业、交通、金融等。从四类公共事务出发可以将公共事务相关组织梳理为六类。
判断是否属于被监察的从事公共事务的相关组织,只需抓住一个根本:是否具备官方背景,即官方指导监督、官方牵头成立、政府出资、法律授权等。如:检验检测、检疫机构需要“法定”,即官方的,民间检测机构就不属于监察范围。特别是行业协会,各行各业都存在行业协会,是否属于监察范围关键就在是否具有官方背景,如:律协,由司法部监督指导;消协,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交通运输协会,由交通运输部等各部门联合成立。满足此条件,即使是临时从事公共事务,也属于监察对象。还需要提示的是:在这些组织中,从事劳务工作的人不属于监察对象,如:司机、勤务人员等。除此之外的从事公务的人都是监察对象,特别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四类职责的人是监察的重点,如领导班子成员、各机构领导、监督部门负责人等。04
工作对象:涉及国家资产
此处国家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两部分。
工作对象涉及国家资产的人员并不以国企等单位的高层为限,具体交易活动中的主管、负责人也都属于监察范围,比如相关单位的采购主管,签订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等。
《实施条例》明确,在必要的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管理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之外的其他职务犯罪。这意味着,原则上,司法工作人员除了贪污受贿类犯罪之外的所有职务犯罪,仍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如: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退休、离职甚至死亡都不能成为公职人员摆脱监察的理由。《实施条例》明确,履职期间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即使行为人已经退休、离职或者死亡,监察机关仍可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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