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说刑辩丨合同违约、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该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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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都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而且容易被混淆的三种情形。但其实,这三者在法律层面,有着严格的区分,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那么,该如何区分这三种情形呢?
01
合同违约还是民事欺诈?
二者的根本不同在于,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时,一方有没有因对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对方就是违约;不真实,对方就是欺诈。
先看欺诈的逻辑:一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交付财物,遭受损失。
本案中,从后果来看,曾某没有付完余款,而且“逃匿”,导致王某有财产损失,曾某可能构成欺诈,甚至是诈骗。
但是,曾某与王某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是据实已告。王某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认识错误,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所以,曾某只是构成违约,不构成民事欺诈,更不可能是合同诈骗。
双方只是在履行合同时,因为一些事项有争议,才导致合同不能被完全履行,不能因此就倒推,曾某有欺诈的故意。
还有一种情况是:甲在和乙签合同时,虚构了部分事实,乙从其他渠道知道了真相,但认为自己有利可图,仍然与甲签了合同。此时,甲虽然有欺诈的行为,但乙并没有被骗,签订合同也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甲也不属于欺诈。
02
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如果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再考虑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与上文所述的民事欺诈的逻辑一样。不同的是,合同诈骗,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樊某案 | 潘某某案 | |
隐瞒事项 | 没有建筑资质,挂靠在其他公司; 项目没有中标 | 没有建筑资质,挂靠在其他公司; |
履行能力 | 无实际履行能力: 项目未中标;没有资金 | 有实际履行能力: 项目中标; 有建设施工经历和能力 |
资金用途 | 收取保证金后逃匿 | 投入到建设工程 |
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从行为上进行推定,也就是说,法律不仅看你说了什么,而且看你做了或者没做什么。概括来说,会从两个方面进行推定:
1、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案例2中,樊某项目未中标,根本不能履行分包合同,就是想通过合同,收对方的保证金,直接占为己有。案例3中,潘某某虽然隐瞒了自己没有建筑资质,但他有履行能力,即使工程质量不能完全达标,或者不能按时完工,那也只是欺诈的问题。所以,如果你明知没有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还跟别人签约,就很容易并推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即使有履行能力,也会参考其他因素,包括获取钱财后的用途、是否有逃匿行为等。案例2中,樊某收取保证金后逃匿,明显没有返还的打算,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问题。而案例3中,潘某收取保证金后,都用于项目工程,很难说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以欺骗手段获取对方钱财后,肆意挥霍、用于非法活动、逃避或隐匿拒不返还等,都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反常现象,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容易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论是违约,还是民事欺诈,都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撤销合同等。合同诈骗则涉嫌犯罪,需要动用刑法进行打击。作为被违约方或者被欺骗方,选择合适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会更有助于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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