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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一图秒懂: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有什么区别?

王亮亮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图片源于视觉中国


办案机关常常错把审计报告当做司法会计鉴定使用。


有些注册会计师自信地在报告里下结论。诸如有“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的嫌疑”“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债权为虚假”等原本应有法院裁判、定性的事项,出现在审计报告里,让人错愕。


审计报告变相地对因果关系、主观心态、法律定性等法律适用问题,代替法官发表看法,屡见不鲜。


在有些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里还能看到注册会计师亲自到被鉴定单位调查取证的情况,更有甚者把当事人口供、笔录、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堂而皇之地作为出具意见的依据。


这些做法严重违反鉴定意见的出具程序,丧失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理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却经常被办案机关提交法庭,并被采信。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风马牛不相及,差异极大,总结如下:


可见,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意见的一种,需要遵循司法鉴定的法定程序。审计报告远比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宽松。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的根本目的不一致,不能混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解决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只能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别,提供专家意见。审计报告则是对财务信息整体合规性,概括性地发表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的审慎性高于审计报告。一个无法做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却往往能做审计报告,并发表审计意见,这就是根本区别。


案发后办案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不仅不是鉴定意见,而且也不是书证。因为书证是实物证据,以载明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产生于案发前或案发中。事后的审计报告更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要有亲历性。


由此,办案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仅仅是一种证明力十分低下的言词证据,可以视为专家证言,法庭只能做一般参考,不能当然采信。


遗憾的是,办案机关经常性地利用审计报告“翻译”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比如让会计师依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发表意见,对法律问题发表看法,对待证事实进行无依据的揣测。


这样办案机关人为地就把原来的孤证或主观证据,通过审计报告“包装”成了客观证据,看似让待证事实得到了印证。但其实是通过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复制言词证据(审计报告)的非法做法。属于循环论证,只是涉案事实得到“印证”的假象。


律师应在个案里,保持敏锐。发现并指出办案机关误用审计报告充当司法会计鉴定的做法,才可能在局部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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