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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如何开好庭前会议?

张婷婷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一个好的庭前会议,不仅需要处理好与法院、公诉机关的关系,甚至需要平衡好与被告人的关系。


为避免庭审中断,庭前会议可以处理的事项很多:管辖、回避……申请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等。在具体的事项上,辩护人需要面对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同的。



01
与法院:如何申请证人出庭


我国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极低,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鉴于法院对证人是否出庭具有最终的话语权,在申请证人出庭上要想法院之所想,才能在不令人乐观的环境中,提高法院的同意率,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到被告人的利益。


给名单,更要给理由。申请证人出庭,只列名单肯定不对。而给理由,在从己方出发,说明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基础上,还应着重阐明证人出庭对于法庭查明事实的关键作用。


数量上,有取舍。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并不是越长越好,要明确法院也有资源、效率的考量。


在一起行贿人为几十余人的受贿案件中,被告人主张有的纯属栽赃陷害,有的金额有偏差,有的性质存在异议,要求全部行贿人、利益相关人出庭对质。面对动辄几十上百的证人名单,法院的第一直觉就是“做不到”。这种全覆盖的申请方式,既不容易获得通过,也无法重点突出,甚至淹没掉关键证人出庭的可能性。



02
与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繁简得当


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发表意见,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以此明确法庭调查环节的方式和重点。


上述受贿案是辩护人二审阶段介入的一个案子。被告人认为之所以一审未能获得满意判决,根源就在一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按组别举证,未能就每个证据详细举证质证。因此强烈要求每个证据都要详细过一遍。


公诉人员的回应也很直接:“没问题,每个证言都过一遍,花一个星期都行。”显而易见,其回应中是带了情绪。


涉及质证方式及内容的问题,辩护人直面的是与公诉人之间的矛盾。


虽然代表国家参与公诉,对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举证质证是其法定职责,与辩护人的角色是天然对立的。若适当“配合”公诉人减少其“没必要”的工作负担,能在关键的事实上争取更好的质证效果,又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质证方式,不是面面俱到,而是对其主张虚假的部分重点质证,对金额有疑义的笔数就数额认定详细质证,对基本事实无争议或仅对钱款性质有争议的指控进行简单质证。


对抗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若适当“配合”公诉机关能争取更好的庭审效果,就没有必要为对抗而对抗。



03
与被告人:沟通与表达


辩护人无论是配合法院还是检察院,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而无论是申请证人出庭的名单、数量,或者商议举证质证的方式,辩护人都要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事先事后做好与被告人沟通工作,尤其是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


而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提醒被告人注意表达。


作为判决的最终承受者,被告人希望事无巨细地,甚至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辩护人应当尊重并体谅被告人表达欲。


但要提醒被告人,无论是庭前会议还是庭审,作为事件的亲历者,应当“术业有专攻”,主要表达事实,而非突击学来的法律法理。对应的,其表达的方式,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而非晦涩专业的法言法语。


被告人在庭上用晦涩艰深、不甚熟练的语言,大谈法律适用问题时,大概率是会被打断的。


刑事庭前会议适用率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为更好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开好庭前会议很重要。而一个好的庭前会议,根据处理事项的不同,辩护人的重心也应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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