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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刑事庭前会议的八个问题

张婷婷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问题一:庭前会议是不是必须开?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均要召开庭前会议。证据材料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争议大的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问题二: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

1.依职权。法院可以依据情况,自行决定。

2.依申请。控辩双方均可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召开。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


问题三:什么时候召开庭前会议?

一审、二审均可。开庭前,或者休庭后再次开庭前。


问题四:庭前会议需要公开吗?

庭前会议并非正式庭审,一般不公开进行。


问题五:庭前会议只能召开一次吗?

不是,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


问题六: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处理特定事项的,应当参加。但可根据情况,采用视频方式。

1.应当到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或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

2.可以不到场:处理管辖、申请回避、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不公开审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


问题七:庭前会议是否可以举证质证?

不能。法院可以组织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证据展示不能取代庭审举证、质证,即使是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仍需要在庭审中正式的举证、质证,只不过可以简化。

庭前会议的性质是庭审的准备工作,不能弱化和取代庭审调查、辩论。


问题八: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

1.对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后在庭审中说明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请或异议的,法庭可以予以驳回。

2.对于其他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没有正当理由在庭审中反悔的,法庭一般不再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在庭审中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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