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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昶热评丨玫瑰少年之死的罪与罚

赵博文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2022年9月10日,山东艺术学院舞蹈表演专业学生高彦自杀身亡。生前高彦跟好友的聊天记录显示,其自杀的直接原因是长期受到班主任的言语暴力。班主任当众取笑他的性取向并联合全班同学孤立他。

玫瑰少年的悲剧还在上演,言语不应当成为伤人的利器,言语暴力者应当为自己说出的话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付出代价。那么,言语暴力致人自杀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01

是否构成侮辱?

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进行的。“其他方法”指采取暴力行为以外的全部手段、方法,包括言语侮辱、文字侮辱、动作侮辱等。因此,言语暴力属于“其他方法”。

构成侮辱罪的言语暴力需要达到恶劣的程度,应当站在一般公众的立场上,让人感到羞耻,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隐私、生理缺陷等。“你是条狗”,就不属于言语暴力。

在我国刑法中,侮辱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言语暴力侮辱他人致使其自杀身亡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然”是指在有第三者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看到的、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只要侮辱行为存在被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知悉的可能性,即使事实上没有被知悉,也不会影响成立侮辱罪。

因此,对他人的言语暴力达到“公然+情节严重”的要求,才能以侮辱罪定罪量刑。

02

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言语暴力者明知意图自杀者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仍以言语刺激,导致其自杀身亡,这种情况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意图自杀者拿着一瓶农药在犹豫喝不喝的时候,言语暴力者说“还等什么,那么想死,你就喝呗”。在此种情形下,言语暴力者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对自己的行为趋向,预见到数种可能性,即包括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也包括不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此外,意图自杀者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因为言语暴力者的先行行为有避免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且有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而依旧以“还等什么,那么想死,你就喝呗”这样的言语刺激,那么,可以认定言语暴力者违反了避免义务,构成过失犯罪。

03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与上文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同的是,教唆不要求意图自杀者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比如经常对人说“你这样的人活着干吗,还不赶紧去死”这种推波助澜的言语,可以认为是一种教唆。

目前,在我国,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导致轻生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杀的,则教唆者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杀导致的死亡结果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教唆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自杀并不构成犯罪。

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无论在主观恶性上还是客观方面,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危害性明显弱于故意杀人罪。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将教唆他人自杀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综合上述分析,高彦自杀事件中的言语暴力者构成何种犯罪,要结合具体情形方能下结论。但是,不管言语暴力者最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都无法挽回失去的生命。

任何人没有资格定义别人应该怎么活着,生而为人,我们都是与众不同的,不影响他人的与众不同不应当遭受恶毒的言语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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