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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互联网+”模式中的犯罪风险

张卫峡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达,催生了很多传统行业“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都是创新,如果不守住底线,“互联网+”就有更大的法律风险。
先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1:“甜X语音”直播平台上设立了转盘、砸金蛋等游戏,玩家购买游戏币参与游戏,被抽中后得到礼物,然后可以将礼物转卖给其他玩家或者主播,以此换取现金。
案例2:陈某等人建立“泰享购”等网站,将一件商品根据价格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让购买者认购,中奖的购买者可以获得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中奖者可以将中奖商品给陈某等人折价回购,款项提现或继续进行购买。陈某人等通过上述模式运营并从中获利。
案例1的 “甜X语音”平台,近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起诉;案例2中的陈某等人,也已经被判处开设赌场罪。


01

互联网不是传统犯罪的避风港

前述两个案例中,网络平台构成或者涉嫌开设赌场罪,都在于其提供了赌博服务,即使它们都利用互联网,有商业模式的创新。
第一,实际提供赌博服务。赌博的传统模式是:参与者投注→赢或输→赢者拿钱(输者赔钱),输赢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有多家类似“甜X语音”的平台,都比传统赌博多走一步:参与者如果中奖,不是直接拿到钱,而是将获得的礼物转卖或者折价卖给主播,以此套现。有的经营者故意设置这一环节,以没有直接给予金钱为由,认为自己不属于开设赌场。但是,多设置的环节只是障眼法,最后还是通过兑换的方式给予获奖者金钱,实质上还是“投注-中‘奖’-赢钱”的赌博模式。
一元购模式因为有实际的商品,一元等额、多份销售可以看作是一种推广方式,也更像是一种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但究其本质,购买者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能否得到商品,基于能否被抽中,是一种偶然,也具有赌博性质。特别是,有的一元购平台还折价回购商品,使购买者能够变相提现。这就与语音平台多出来的兑现大同小异,本质上还是在为赌博提供场所。
第二,“赌场”不分线上还是线下。传统的赌博多发生在特定的物理场所,而网络赌博发生在网络平台上,也就是从线下到线上,但物理场所和网络平台的功能本质上没什么区别。不管是一元购网站平台还是直播平台、直播间,都具有场所功能。尽管经营者本意可能是为了销售商品或者仅供娱乐,看似采用了一种创新的方式,但只要经营的内容有赌博的性质,就不会因载体不同而改变犯罪本质。
第三,不论平台在形式上是购物还是娱乐,只要实质上提供了赌场服务,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有的一元购网络平台,可能还存在其他正常的商品销售,也不能阻却犯罪。


02

“互联网+”的合规建议

一个新的商业模式是否合法,或者运行过程中是否有法律风险,经营者需要重要关注如下两点:
第一,梳理盈利模式,如果在线下运营涉嫌犯罪,那么线上运营也不能排除风险。因为网络只是一个载体,设计环节再巧妙,都改变不了犯罪的本质。线下模式多数是隐蔽的,相反,互联网却会放大规模、加快速度,导致犯罪的风险更大。
第二,盈利模式是否正当。商业的本质是价值交换,底层逻辑是有明确的产品或者服务,并以销售产品或者服务获利。“一元购”模式中,虽然有实际产品,但是经营者盈利的方式,依赖于商品溢价的一元“赌注”,以及折价回收商品的差价,而非产品本身。如果经营者没有实际商品或者后台操控中奖人员,实际上是欺骗购买者,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互联网+”让商业模式创新更容易,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也将风险放大,所以要更注重合规性:如果只是对传统犯罪进行包装,互联网也难掩其犯罪本质,无非是新瓶装旧酒。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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