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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昶要闻丨樊崇义教授莅临和昶参观指导

和昶律所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2022年10月31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莅临和昶律师事务所参观,并就部分律师提出的刑事实务中的程序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指导。
樊崇义教授与部分律师合影
对于在逃的同案犯如果不到案的情况下,其证言能否采纳的问题?
樊崇义教授指出,在逃同案犯的证言在本质上属于证据线索,是否能够转化为证据使用,取决于办案机关能否启动调查,将线索转化为在案的言词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合规地配合办案机关完成转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需要以存在司法协助关系为前提,经由所在国有关部门公证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有律师提出控方提交的瑕疵证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补正,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合理解释?
樊教授指出瑕疵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只是违法程度轻微,比如勘验笔录遗漏了时间、签名,这类情况往往不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才具有合法性。
针对实务中刑事二审不开庭成为常态这一现象,樊教授指出,这一问题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
虽然现实不乐观,但是辩护律师可以积极收集证据,为启动二审和申诉程序找到充足的理由。
针对律师提出的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办案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的属性问题,樊教授认为《情况说明》只能作为证据来源的线索使用,并不是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实务中有的办案机关直接把《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使用是不妥的。此外樊教授还强调,《情况说明》必须由个人负责,签名落实到人,不能只盖公章。
对于现实中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是否可以通过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做实质性解释,限制二审法院加重刑罚的问题。
樊教授说检察院不仅负责起诉,也是法院监督机关。不管是上诉还是抗诉,如果都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就不应当加刑。实务中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可由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如果检察院不调整,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樊崇义教授在解答问题
对于有律师提出认罪认罚制度会不会实质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问题,樊教授强调在我国,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证明标准依然不变,不应当因此降低证明标准。
在座谈中,大家收获的不仅是专业知识,更是对樊崇义教授严谨博学的精神敬仰有加。
最后,樊崇义教授从市场、品牌、文化三个层面,对和昶所提出殷切期望,这也坚定了和昶努力成为一家专业型、研究型律所的决心,大家都感觉收获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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