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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

赵博文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情况说明的属性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情况说明被作为证据广泛使用,一些人民法院对于情况说明的审查只看有没有公章、签名,而忽视其来源、内容、出具过程是否合法,直接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那么,情况说明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文的观点是,案件侦办情况的情况说明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情况说明属于证据线索。

01

什么是“情况说明”

本文讨论的情况说明,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提供的书面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我们按照内容对情况说明进行分类,可分为案件侦办情况的情况说明、非法证据的情况说明和瑕疵证据的情况说明。
案件侦办情况的情况说明,是侦查机关对侦办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所作的说明,主要包括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抓捕经过等。
非法证据的情况说明,是侦查机关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所作的说明,主要包括有无刑讯逼供、提取固定证据、勘验检查情况等。
瑕疵证据的情况说明,是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程序问题,由侦查机关对相关问题所作的补充说明,目的是弥补证据的瑕疵。如勘验检查笔录缺少见证人签名、讯问笔录遗漏、错字、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签名等。

02

“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被广泛使用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情况说明不在其列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图1),这就导致了实务中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被广泛使用。

图1

很多判决书存在“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等证据加以认定”这样模式化的表述。一些法官知道情况说明并非法定的证据类型,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自然而然”地将情况说明视为证据导致对情况说明的审查局限于形式审查,未严格遵循证据审查的标准。
部分情况说明虽然由侦查人员出具,可能和案件事实有关,但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甚至可能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对于其证据三性而言,也缺乏有效的质证条件。
因此,情况说明被作为证据广泛使用,会使其成为证据“白条”,只要办案过程中无法提供的证据,都以情况说明取而代之。但是大量的情况说明,并非案件的第一手信息,反映的是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或传来信息。在第一手信息知情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情况说明架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

03

如何判断“情况说明”属于证据还是证据线索

关于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目前没有统一的观点。有人完全肯定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认为其属于“其他证据”;有人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证据的说明材料,其他情况说明都不属于证据。
案件侦办情况的情况说明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案件侦办本身就是由侦查机关负责,情况说明的也是落实到个人的,因此这类情况说明可看做是侦查人员提供的言词证据,经过质证后可作为证据,辩护人若有异议,可依法申请法庭允许出具情况说明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情况说明属于证据线索。侦查人员在这两类情况说明中,既是证人,也是被告人,所以这类情况说明本质上是被告人自证清白,不能直接做证据使用,只能是证据线索。
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情况说明指明了证据链条的薄弱点,辩护人应当要求法院纠正侦查机关用情况说明减轻自己举证责任的做法。
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应提示法庭,要求出具人出庭,或者出具同步录音录像,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瑕疵证据的情况说明,需要根据该瑕疵是否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来区别对待。比如,对于确实有见证人,只是没有签名等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瑕疵,辩护人可以要求补正。

对于是否有见证人这一事实都无法确定的情形,不能用情况说明补证。辩护人应当申请见证人出庭,如果通过出庭查清见证人不在场的,该情况说明不能弥补瑕疵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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