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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应如何认定?

赵博文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3-04-12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万事皆可“云”的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帮信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
由于存在推定明知的情形,导致实务中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与关联犯罪的主观界限模糊甚至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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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明知的分类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即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实务中较难认定的是“应当知道”的情形。
刑法理论将“应当知道”补正解释为推定行为人知道,即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下,根据在案证据足以合理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道。
目前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和兜底条款,均属于由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是裁判者的个人经验或价值判断,往往影响明知的推定。
这些情形可以概括为为法律禁止、个人认知、行业要求三种类型。对帮信罪“明知”的推定应当严格限制在此范围之内,不可随意扩大。
法律禁止。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具有违法指向性,无视法律规定实施了禁止行为。比如向他人提供的IP代理技术软件,能够隐藏真实IP地址,规避官方调查。
个人认知。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判断,应该知道他人可能利用这些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频繁出卖、出租银行卡;用自己身份替人开户并按他人要求设置密码等。
行业要求。从事特定行业人员知晓并遵守的行业规范,违背行业规范可能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比如推广的客户多次受到涉及诈骗的投诉,公司也对行为人开户的客户业务进行过警告,但行为人并未停止该类业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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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信息网络犯罪共犯明知的区别

网络犯罪产业链中,主犯不在境内或未到案,结果未查明,能抓获的往往是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因此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解决了实务中难以对帮助人定罪量刑的困扰。
但是主犯到案或案件查明后,哪种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帮信罪,而是与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构成共犯?这取决于帮助过程中明知的内容、程度以及对犯罪结果的认识。
第一,明知内容不同。帮信罪的行为人对关联犯罪仅有概括性认识即可,不要求对具体罪名有明确认识,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性质、危害结果等都不确定;帮助犯要求行为人对共犯的犯罪行为有确定认识,明确具体的犯罪内容。
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要求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既遂后的财物具体认识到是犯罪违法所得。而帮信罪中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在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和手机卡时模糊知道自己的出借、出售银行卡行为可能会被他人进行非法利用即可。
第二,明知程度不同。帮助犯知道自己参与的是网络犯罪的关键环节,其帮助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较大,且与他人存在共谋。帮信罪的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不存在犯意联络,不知道关联犯罪的计划与实施情况。
比如,在诈骗罪中,若行为人与他人没有共谋实施诈骗,仅提供技术帮助,不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而应认定为帮信罪。
第三,对犯罪结果认识不同。帮信罪行为人一般是放任关联犯罪危害结果发生,帮助犯则是希望共犯行为危害结果发生。
比如,帮信罪的行为人仅通过帮助行为获得报酬,认识到帮助行为侵犯的是网络管理秩序,是否能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并不重要。而诈骗罪的共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希望通过帮助行为成功骗取他人的财产。
严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不意味着乱打。对帮信罪“明知”的推定要限定在既有的范围内、严格遵循与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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