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产业链中,主犯不在境内或未到案,结果未查明,能抓获的往往是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因此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解决了实务中难以对帮助人定罪量刑的困扰。 但是主犯到案或案件查明后,哪种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帮信罪,而是与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构成共犯?这取决于帮助过程中明知的内容、程度以及对犯罪结果的认识。第一,明知内容不同。帮信罪的行为人对关联犯罪仅有概括性认识即可,不要求对具体罪名有明确认识,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性质、危害结果等都不确定;帮助犯要求行为人对共犯的犯罪行为有确定认识,明确具体的犯罪内容。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要求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既遂后的财物具体认识到是犯罪违法所得。而帮信罪中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在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和手机卡时模糊知道自己的出借、出售银行卡行为可能会被他人进行非法利用即可。第二,明知程度不同。帮助犯知道自己参与的是网络犯罪的关键环节,其帮助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较大,且与他人存在共谋。帮信罪的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不存在犯意联络,不知道关联犯罪的计划与实施情况。比如,在诈骗罪中,若行为人与他人没有共谋实施诈骗,仅提供技术帮助,不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而应认定为帮信罪。第三,对犯罪结果认识不同。帮信罪行为人一般是放任关联犯罪危害结果发生,帮助犯则是希望共犯行为危害结果发生。比如,帮信罪的行为人仅通过帮助行为获得报酬,认识到帮助行为侵犯的是网络管理秩序,是否能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并不重要。而诈骗罪的共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希望通过帮助行为成功骗取他人的财产。严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不意味着乱打。对帮信罪“明知”的推定要限定在既有的范围内、严格遵循与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标准。-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