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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互联网专利第一案”!

张颖 迪丽努尔 云亭知识产权研究院
2024-08-26


案例报告共计17970字,阅读大约需要40分钟

“互联网专利第一案”是北京知产法院首次作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先行判决的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在判决中引入了诉讼担当理论,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适用有很大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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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颖 迪丽努尔

★ 目录 

一、案件信息

二、裁判要旨

三、案情简介

四、裁判要点

五、实务经验总结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七、法院判决原文

八、延伸阅读



一、案件信息

案件文书: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498号】

合议庭成员:陶钧(审判长)、孙柱永(审判员)、陈曦(代理审判员)




二、裁判要旨

(一)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突破了民诉法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原没有诉权的人能够起诉。司法实务予以认可的有两种情形:一、权利人授权并且与其共同诉讼;二、案件审理的结果对该被授权人产生间接影响。本案中,专利权人允许其提起诉讼并且与其共同提起诉讼,同时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会对搜狗信息公司产生间接影响,故基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认可搜狗信息公司原告主体资格,其可以作为原告与专利权人共同参加诉讼。

(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从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同时在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贡献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解释,而且相关解释应当考虑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但应避免在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无法得出的技术特征作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予以认知。

  (三)互联网专利侵权案件中,鉴于软件后台操作的隐蔽性,在百度网讯公司的举证未能证明其实施的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操作步骤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现象,并拒绝进一步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后台操作流程步骤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本案专利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于在编码输入区的字符删除完后,不再进行删除操作,是因为设置一个预置条件,在满足预置条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才会继续删除字符上屏区的字符。但是,对于满足预置条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具体如何在屏幕上删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百度输入法只要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均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百度输入法参与了删除字符上屏区中字符过程的事实,并与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配合实现了“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技术特征

(五)飞利浦9@9r手机在编码输入区是一次按下清除键后全部清空已经输入的内容,而百度输入法无论在长按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还是在快速连续点击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在编码输入区均是逐一字符删除已经输入的内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单纯由于用户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而是具体限定了要解决用户在删除过程中由于需要连续发出删除键指令,导致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应当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删除键的指令”限定了连续下发的具体实施方式。百度输入法连续下发删除指令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关的,并且该特征与飞利浦9@9r手机一次下发删除键指令,全部清空已输入内容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六)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从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同时在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贡献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解释,而且相关解释应当考虑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但应避免在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无法得出的技术特征作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予以认知。

三、案情简介

  

  2015年搜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诉称百度旗下的“百度输入法”产品侵犯了由搜狗所享有的输入法技术相关的专利。其后11月,搜狗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提起9项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指控百度输入法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并提出1.8亿元的巨额赔偿请求,搜狗诉百度专利之战拉开序幕。


四、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1.搜狗信息公司的原告主体地位之程序问题。专利权人允许其提起诉讼并且与其共同提起诉讼,同时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会对搜狗信息公司产生间接影响,故基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认可搜狗信息公司原告主体资格,其可以作为原告与专利权人共同参加诉讼。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适用。当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并通过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实施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流程的可能性时,可以认为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尽到了初步的证明义务。在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以及现象与方法流程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紧密度、百度网讯公司抗辩其实施的流程步骤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可能性后,确定究竟是要求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还是责令百度网讯公司进一步打开后台展示操作步骤。在百度网讯公司的举证未能证明其实施的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操作步骤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现象,并拒绝进一步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后台操作流程步骤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搜狗科技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的认定。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删除过程中,在编码输入区全部删除完后,由于操作习惯导致容易发出错误的作指令,而输入法程序对此不加辨别的执行产生的。控制输入焦点的自动切换只是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表象,暂停接收和恢复接收才是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限定的步骤。本案专利技术方案中也没有对编码输入区字符全部删除后,输入焦点是否自动切换到字符上屏区进行限定。“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知晓的实现“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各种具体实施方式。涉案专利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于在编码输入区的字符删除完后,不再进行删除操作,是因为设置一个预置条件,在满足预置条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才会继续删除字符上屏区的字符。但是,对于满足预置条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具体如何在屏幕上删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

百度输入法只要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均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百度输入法参与了删除字符上屏区中字符过程的事实,并与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配合实现了“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技术特征。

4.飞利浦9@9r手机在编码输入区是一次按下清除键后全部清空已经输入的内容,而百度输入法无论在长按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还是在快速连续点击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在编码输入区均是逐一字符删除已经输入的内容。

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单纯由于用户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而是具体限定了要解决用户在删除过程中由于需要连续发出删除键指令,导致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

应当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删除键的指令”限定了连续下发的具体实施方式。百度输入法连续下发删除指令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关的,并且该特征与飞利浦9@9r手机一次下发删除键指令,全部清空已输入内容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5.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所保护的并不是程序本身,其实施行为并不能包含编写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而是在制作软件产品中包含(使用)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专利同样应当控制禁止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产品的行为。
百度网讯公司通过该行为直接或间接谋取了经济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

1.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认为长按删除键一次性清空内容属于发出一个清空指令,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百度输入法属于一个个进行的删除,属于连续发出多个独立的删除指令,二种方式并不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从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同时在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贡献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解释,而且相关解释应当考虑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但应避免在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无法得出的技术特征作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予以认知。

3.根据当前输入的位置确定的焦点,为具体可进行操作的位置。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亦未对“输入焦点”显示的形式予以限定,只要涉案被控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并不能成为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法抗辩事由。

4.飞利浦9@9r手机一次性清空全部已经输入内容,可以证明其清除键下发的是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指令,而百度输入法则是连续多次下发删除指令,而并非一个删除指令,两者实施删除的具体方式不同。百度输入法在删除过程中对于删除的内容有较大的控制余地,可以保留部分不需要删除的内容,而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方式控制选择的余地较小,不能保留不需要删除的内容。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单纯由于用户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而是具体限定了要解决用户在删除过程中由于需要连续发出删除键指令,导致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



五、实务经验总结

(1)引入类任意诉讼担当理论

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突破了民诉法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原没有诉权的人能够起诉。司法实务予以认可的有两种情形:一、权利人授权并且与其共同诉讼;二、案件审理的结果对该被授权人产生间接影响。本案中,专利权人允许其提起诉讼并且与其共同提起诉讼,同时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会对搜狗信息公司产生间接影响,故基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认可搜狗信息公司原告主体资格,其可以作为原告与专利权人共同参加诉讼。

(2)互联网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互联网专利侵权案件中,鉴于软件后台操作的隐蔽性,原告的演示表明原告尽到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在百度网讯公司的举证未能证明其实施的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操作步骤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现象,并拒绝进一步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后台操作流程步骤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七、法院判决原文

一审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搜狗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稳定有效状态,故搜狗科技公司就涉案专利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的保护。针对涉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认定:
  一、搜狗信息公司的原告主体地位之程序问题
  根据搜狗信息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搜狗科技公司许可搜狗信息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的方式是普通专利实施许可。搜狗信息公司虽然是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但是专利权人允许其提起诉讼并且与其共同提起诉讼,同时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会对搜狗信息公司产生间接影响,故基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认可搜狗信息公司原告主体资格,其可以作为原告与专利权人共同参加诉讼,百度网讯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适用
  在审理涉案侵权纠纷中,可以依据如下原则进行提交证据责任的移转,直至举证责任的分配:当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并通过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实施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流程的可能性时,可以认为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尽到了初步的证明义务。至此,百度网讯公司应当结合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具体流程步骤和装置组成及相互关系与涉案专利保护方案的区别。在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以及现象与方法流程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紧密度、百度网讯公司抗辩其实施的流程步骤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可能性后,确定究竟是要求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还是责令百度网讯公司进一步打开后台展示操作步骤。在百度网讯公司的举证未能证明其实施的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操作步骤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现象,并拒绝进一步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后台操作流程步骤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搜狗科技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7,而权利要求1与7分别为方法及其对应系统的权利要求,各方均同意以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延及权利要求7。故现仅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对比,以确定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划分为如下技术特征:
  a.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
  b.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
  c.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d.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
  e.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针对百度网讯公司认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百度输入法不具有c、d、e三个技术特征的答辩意见,作如下阐述:
  (一)百度输入法是否具有“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
  由于双方对于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焦点”的含义及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是由于“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自动切换产生发生了分歧,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输入焦点”就是根据当前输入的位置确定的焦点,即当前可进行操作的位置。这里的操作行为既包括输入行为也包括删除行为。对编码输入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编码输入区输入还是在字符上屏区输入,只要能够进行输入操作就必然存在输入焦点。结合涉案专利来说,在编码输入区进行输入时,编码输入区可以进行操作的位置就是输入焦点;在字符上屏区进行输入时,字符上屏区可以进行操作的位置就成为“输入焦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输入焦点显示的形式,百度网讯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将输入焦点限定为光标,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输入焦点的通常理解,也没有以涉案专利说明书作为依据。涉案专利解决的是现有的删除方法在进行编码删除的时候,由于误操作将已经上屏的字符也删除掉的问题。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背景技术的记载,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编码输入区的字符全部删除完后,输入焦点会处于汉字的字符上屏区,也就是说可进行操作的位置处于汉字的字符上屏区。此时如果用户继续按删除键,则会将输入焦点之前的汉字删除。可见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删除过程中,在编码输入区全部删除完后,由于操作习惯导致容易发出错误的操作指令,而输入法程序对此不加辨别的执行产生的。至于输入焦点是不是会在删除完编码输入区的字符后自动跳转到字符上屏区只是涉案专利要解决技术问题的表象,而不是涉案专利解决技术问题本身。涉案专利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并不是直接限制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之间的自动切换,而是通过暂停接收删除命令和当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命令实现对误删除的防止。即使编码输入区字符全部删除完后,输入焦点自动切换到字符上屏区,只要此时暂时停止了删除命令的接收,就不会造成对已上屏字符的误删除,即实现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可见,控制输入焦点的自动切换只是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表象,暂停接收和恢复接收才是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限定的步骤。由于涉案专利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方式不是通过限制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之间的切换而实现的。因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也没有对编码输入区字符全部删除后,输入焦点是否自动切换到字符上屏区进行限定。这种理解同样可以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找到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对于输入焦点的控制,可以在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跳转到字符上屏,然后根据删除键的按键状态判断是否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也可以在删除完所有编码后,输入焦点继续停留在编码输入区,而在符合预置条件的时候,输入焦点才会跳转到字符上屏区。因此,对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百度输入法不存在在编码输入区域的输入焦点以及不存在输入焦点在字符上屏区和编码输入区之间自动切换产生的技术问题而不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通过公证书和庭审演示可以确定百度输入法具有涉案专利中“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
  (二)百度输入法是否具有“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
  “暂停接收删除键的指令”的含义是指不再进行删除操作,故对于百度网讯公司主张暂停接收应当被确定为输入法不接收并且不处理删除键指令的观点不予采纳。涉案专利对于删除指令的产生方式没有进行限定,是否是通过坐标值的方式产生指令,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为其为删除指令即可。基于上述理解,依据公证书及一审庭审演示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具有“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的技术特征。
  (三)百度输入法是否具有“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
  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这一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时,已经明确了接收删除键的指令不能等同于“系统转发用户点击触摸屏事件的消息”。基于此认定百度输入法具有“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这一技术特征。与之相对应,在公证和一审庭审中显示当满足弹起删除键的“预置条件”时,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即被删除,可以确定百度输入法在暂停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后,基于继续接收到的删除键指令,删除了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这一技术特征是通过该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效果进行的描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就可以明确知晓“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实施方式,而且在说明书中未对“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对应的方法流程步骤做进一步限定。因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知晓的实现“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各种具体实施方式。一审庭审演示已经显示在百度输入法状态下,信息输入时,具备了“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现象。搜狗科技公司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百度网讯公司认为百度输入法在字符上屏区不实施删除行为,删除均是由操作系统或者应用程序进行,并通过百度输入法在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删除字符的速率不同加以证明。由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编码输入区的字符全部删除完后,输入焦点会处于字符上屏区,也就是说可进行操作的位置处于字符上屏区,此时如果用户继续按删除键,则会将字符上屏区的汉字删除。涉案专利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于在编码输入区的字符删除完后,不再进行删除操作,是因为设置一个预置条件,在满足预置条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才会继续删除字符上屏区的字符。但是,对于满足预置条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具体如何在屏幕上删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在输入法领域技术人员看来,从输入法监测到按键信息至字符上屏区显示用户输入或删除的文本,必然需要操作系统、输入法程序和应用程序(消息编辑器)协同处理。百度输入法只要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均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百度网讯公司认为“在上屏区的删除功能由百度输入法法程序将触摸时间坐标解析为删除指令,并将删除指令发送给操作系统”,也可以表明百度输入法参与了删除字符上屏区中字符过程的事实,并与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配合实现了“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技术特征。据此,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在字符上屏区不实施删除行为,删除均是由操作系统或者应用程序进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百度网讯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网页公证件显示飞利浦9@9r手机的上市时间为2007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08年7月4日,并有多篇公证网页予以佐证,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对于使用手册的公开时间为2007年7月9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没有提出异议,并且飞利浦9@9r手机及使用手册均是为了证明同一现有技术方案。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的载体进行比对。基于一审庭审演示表明,飞利浦9@9r手机在编码输入区是一次按下清除键后全部清空已经输入的内容,而百度输入法无论在长按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还是在快速连续点击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在编码输入区均是逐一字符删除已经输入的内容。飞利浦9@9r手机一次性清空全部已经输入内容,说明其清除键下发的是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指令,而百度输入法则是连续多次下发删除指令,仅删除输入焦点前的字符或字符编码。这表明两者实施删除的具体方式不同。百度输入法在删除过程中对于删除的内容有较大的控制余地,可以保留部分不需要删除的内容,而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方式控制选择的余地较小,不能保留不需要删除的内容。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单纯由于用户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而是具体限定了要解决用户在删除过程中由于需要连续发出删除键指令,导致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连续下发删除键指令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有意义的前提,直接限定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删除键的指令”限定了连续下发的具体实施方式。百度输入法连续下发删除指令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关的,并且该特征与飞利浦9@9r手机一次下发删除键指令,全部清空已输入内容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77]段记载的:“同时,删除拼音的个数也可以不依赖于长按的时间,即只要进入按键的长按状态,就会把所有的拼音都删除”,百度网讯公司据此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是否需要连续下发删除键指令进行限定。但是该段中描述:“只要进入长按键的长按状态,就会把所有的拼音都删除”,并不能理解为把所有的拼音一次清空,仍然是在长按状态下连续发出删除键指令把所有拼音逐个删除。百度网讯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四、百度网讯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认定
  涉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为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为产品权利要求。公证证据及一审庭审演示均表明百度输入法产品实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专利方法的每一个步骤,“百度输入法”产品在通常的使用过程中会再现专利方法,百度网讯公司必然通过设置、调配等步骤使百度输入法具有该功能,从而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到涉案专利的方法。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非制造方法,并不能延及产品,并且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授权允许同时要求保护方法专利及对应产品专利,并无方法延及产品的必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是产品权利要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产品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对于一般的产品专利而言,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本身的技术方案,制作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就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禁止的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但是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所保护的并不是程序本身,其实施行为并不能包含编写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而是在制作软件产品中包含(使用)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专利同样应当控制禁止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产品的行为。
  百度网讯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百度输入法”为其发行一事无异议,并且根据第08805号公证书的记载,任意第三方都可以通过百度主页上的“产品中心”搜索、免费下载、使用百度输入法。百度网讯公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百度输入法软件的免费下载,可以提高其网络用户点击量,相应带来广告收益或提高网站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百度网讯公司通过该行为直接或间接谋取了经济利益。因此,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搜狗科技公司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搜狗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要求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以及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涉案专利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的主张,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因而,一审法院对于已经查明事实的部分,就涉案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百度网讯公司应否停止侵权先行予以判决。对于本案的损害赔偿的问题,待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经过生效确认后,另行处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先行判决:一、百度网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第200810116190.8号、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百度网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第200810116190.8号、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百度网讯公司提交了四组证据:证据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323号《公证书》(简称第4432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购买普天PT118小灵通手机的过程,以及在该手机长按删除键的情况下,存在整个删除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内容的情况;证据2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624号《公证书》(简称第2662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购买摩托罗拉A860手机的过程,以及在该手机长按删除键的情况下,存在整个删除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内容的情况;证据3经国家图书馆查询复制的文献(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用以证明就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及权利要求的情况;证据4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0月26日出具的工信促司鉴中心[2018]知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简称第382号司法鉴定书),用以证明飞利浦9@9r手机删除按键的功能及长按删除按键何时发送信号,和摩托罗拉A860手机删除功能,该鉴定书在鉴定意见部分载明“1、Philips9@9r手机在编码区存在输入拼音以及上屏区存在已输入文字的情况下,短按(在删除键上快速按下手指并弹起)在删除按键产生方波信号后83帧(约0.21秒),删除编码区最后一个拼音字母;长按删除键一次性清除编码区所有的拼音,在按键抬起时不会删除任何上屏区的文字。2、Philips9@9r手机在长按删除键时,按键按下时即开始发送信号,之后一直持续发送信号,字符删除时及之后也持续发送信号,直到抬起按下的按键时停止发送信号。3、对于MotorolaA860手机在编码区存在输入拼音以及上屏区存在已输入文字的情况下,长按删除键时,手机先立即完成一个字母的删除操作,即删除编码区最后一个字符,然后再将编码区所有的拼音字母一次性删除。”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关于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3认为均是新的现有技术抗辩,不应当予以接受,关于证据4认为检材客观性无法确定,不应予以认定,而且认为证据3、4均是百度网讯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才向法院予以提交(即二审庭审前一日),应属证据突袭,不应予以接受。
  在二审庭审中,经百度网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当庭确认第44323号公证书及第26624号公证书所公证购买产品外包装完好,经现场拆封,分别就普天PT118小灵通手机和摩托罗拉A860手机进行了现场展示,具体展示过程如下:
  1、百度网讯公司针对普天PT118小灵通手机的演示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a.打开手机,打开一个文本框,文本输入区通过点按按键的方式,在字符上屏区输入汉字,然后通过点按键盘输入一个拼音串,不上屏;
  b.长按删除按键,整个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内容一次性被删除。
  2、百度网讯公司针对摩托罗拉A860手机的演示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a.打开手机,打开一个文本框,文本输入区通过点按按键的方式,在字符上屏区输入汉字,然后通过点按键盘输入一个拼音串,不上屏;
  b.长按删除按键,整个编码输入区全部被一次性删除(并不抬起删除按键),随后字符上屏区文字也被一并删除。
  在二审庭审中,百度网讯公司分别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证人1:于某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副总工程师,其证实百度网讯公司于2018年9月份委托鉴定所进行涉案的鉴定事项,并且会同相关专家作出了鉴定意见,整个鉴定过程于某全程参与;证人2:黄某系第382号司法鉴定书鉴定人之一,其证实鉴定意见出具的过程;证人3:杨某(作为涉案领域专家证人),其证实飞利浦手机关于按下一键清除而不删除上屏区已输入的字符,是防止误操作导致的误删除,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0077段中第二段所描述的是长按后把文字清空的含义,而且长按删除将全部内容删除属于发出一个删除指令。经法庭询问证人杨某,其称曾有一个多年的朋友在百度网讯公司工作。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认为长按删除键一次性清空内容属于发出一个清空指令,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百度输入法属于一个个进行的删除,属于连续发出多个独立的删除指令,二种方式并不相同。
  在二审庭审前,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曾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后在庭审中明确放弃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根据百度网讯公司举证及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质证意见,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百度网讯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四组证据及证人证言作如下认定:关于证据1和2,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结合其发明目的、说明书以及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相关陈述综合予以确定,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不必然系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专利并非系对申请日前本领域所有的技术问题均要予以解决,应当根据其技术方案及上述文献资料的记载予以确定,故百度网讯公司通过其他品牌手机在删除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来证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逻辑存在错误,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证据3,因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并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已经能够就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予以充分理解,并且证据3中所记载内容与涉案专利并无实质性矛盾,同时考虑到百度网讯公司在上述文献资料早已存在的情况下,直至二审庭审前一日才予提交,存在明显怠于举证的情形,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关于证据4,因其中关于Philips9@9r手机的鉴定意见与一审庭审的演示过程并无实质差异,而基于对证据1和2认定的理由,Motorola
  A860手机在删除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并且考虑到百度网讯公司就该鉴定书所提交的时间亦为二审庭审前一日,存在明显怠于举证的情形,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以采纳。同时,因本院对第382号司法鉴定书并未采纳,故证人于某、黄某就鉴定过程所作的陈述本院亦不予以接受;而且因杨某与百度网讯公司员工存在多年朋友的关系,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证言客观性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另查,经百度网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一审判决查明部分关于“2、被告针对飞利浦9@9r手机第二个演示操作步骤如下:a.在文本输入区通过点按按键,在字符上屏区输入汉字,然后通过点按键盘输入一个拼音串,不上屏;b.快速点按删除键,一次性删除拼音串,不会删除字符上屏区文字…”中“b.”演示过程的记载存在错误,应为“b.快速点按删除键,一次性删除拼音串,会继续删除字符上屏区文字”。
  再查,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
  [0070]实施例三:
  [0071]参照图7,是实施例三所述在长时间按下清除键时删除信息的方法流程图。
  [0072]S701,用户利用数字键盘输入信息,输入一串拼音后按下清除键【C】,清除键一直被按下没有弹起;
  [0073]S702,由于是长按清除键,拼音输入区的拼音被一个一个地删除掉,如果清除键一直没有弹起,则会删掉所有的拼音;
  [0074]S703,等到最后一个拼音被删除后,如果清除键还是处于被按下状态,则终止清除键的作用,系统不会继续执行删除操作;…
  [0077]在长时间按下清除键的情况下,删除操作是在清除键被按下的时候开始执行,删除拼音的个数可以与长按的时间有关系,例如间隔0.1秒删除一个拼音,清除键被按下的时间越长,被删除掉的拼音也越多;如果在删除较长拼音串的过程中,中间抬起了删除键,则没有把全部拼音删除掉。同时,删除拼音的个数也可以不依赖于长按的时间,即只要进入按键的长按状态,就会把所有的拼音都删除掉。还有一种情况,长按的时候可能会设置前几个拼音是规律性间隔时间删除,时间再长就可能快速删除了。本发明在此不作具体限定。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本院对其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在二审庭审结束后,百度网讯公司以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决定已经处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过程中,该结论将会对涉案专利权利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因直至本案审理终结前,尚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已经处于无效或者可能处于无效的情形,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082号无效审查决定亦是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故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同时,百度网讯公司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另行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914号和第34915号二份公证书,因上述证据系属庭审结束后才予提交,而且在本院并未采纳百度网讯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所提交证据1、2的情况下,百度网讯公司于庭审后补充提交的证据已经超出举证时限,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接受。
  上述事实有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发明专利证书和登记簿副本、涉案专利缴费凭证、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5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424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22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285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189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197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470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669号公证书;(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3859号公证书,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飞利浦9@9r手机及使用手册,涉案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审查文档、笔录等材料、庭审笔录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意见以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答辩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认定:
  一、涉案被控的百度手机输入法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和“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从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同时在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贡献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解释,而且相关解释应当考虑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但应避免在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无法得出的技术特征作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予以认知。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中并未对“输入焦点”应当理解为“光标”作出限定,并且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在用户按下删除键的时候,即将输入焦点前的字符或字符编码删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输入焦点”即为根据当前输入的位置确定的焦点,为具体可进行操作的位置。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亦未对“输入焦点”显示的形式予以限定,故百度网讯公司以被控侵权百度手机输入法是基于触屏手机而开发的产品,在删除拼音和汉字过程中,其光标始终处于字符上屏区而否定不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虽然百度网讯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被控侵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只能删除编码,字符上屏区的删除的操作已经脱离了输入法的控制,删除字符上屏区中字符的动作是由操作系统与应用程序配合执行的,与百度手机输入法无关。然而,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编码输入区的字符删除完后,不再进行删除操作,防止上屏区的字符被错误删除,故此需要预设一个条件,从而满足在达到预设条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才会继续删除字符上屏区的字符。但是,对于满足预置条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具体如何在屏幕上删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亦不属于其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同时,在输入法领域技术人员看来,从输入法监测到按键信息至字符上屏区显示用户输入或删除的文本,必然需要操作系统、输入法程序和应用程序(消息编辑器)协同处理。因此,只要涉案被控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并不能成为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法抗辩事由。因此,百度网讯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百度网讯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百度手机输入法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的其他认定提出异议,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涉案被控的百度手机输入法所实施的删除功能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因此,涉案被控侵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与百度网讯公司所主张的飞利浦9@9r手机所承载的输入法删除方式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则是百度网讯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本案中,根据一审庭审演示所记载的过程可知,飞利浦9@9r手机在编码输入区是一次按下清除键后全部清空已经输入的内容,而百度输入法无论在长按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还是在快速连续点击删除键的演示方案中,在编码输入区均是逐一字符删除已经输入的内容。故飞利浦9@9r手机一次性清空全部已经输入内容,可以证明其清除键下发的是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指令,而百度输入法则是连续多次下发删除指令,而并非一个删除指令,两者实施删除的具体方式不同。百度输入法在删除过程中对于删除的内容有较大的控制余地,可以保留部分不需要删除的内容,而一次性清空的删除方式控制选择的余地较小,不能保留不需要删除的内容。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同时,在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5]段载明的涉案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用户在删除拼音时,由于着急连续按下删除键,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多按几次,这样就会将拼音删除掉,如果拼音被全部删除掉,而多按的几次删除操作还将继续,则已经上屏的汉字也会被删掉。如果采用长时间按删除键的方式,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如果用户操作失误,就会多删掉用户不想删除的信息。”由此可以确定,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单纯由于用户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而是具体限定了要解决用户在删除过程中由于需要连续发出删除键指令,导致操作失误,发出了多余的删除指令。同时,在对涉案专利说明书[0077]段内容进行理解时,应当根据该段所处的上下文义进行整体认知,因[0077]段处于“实施例三”项下的具体步骤环节中,而且[0073]段也明确记载“S702,由于是长按清除键,拼音输入区的拼音被一个一个地删除掉,如果清除键一直没有弹起,则会删掉所有的拼音”,故此不应将[0077]段所记载的“…同时,删除拼音的个数也可以不依赖于长按的时间,即只要进入按键的长按状态,就会把所有的拼音都删除掉。…”理解为所述的在按下删除键后,仅发出一个删除指令,即清空所有编码输入区内容的限定;而是应当在[0077]段所处说明书整体位置和上下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认定在按下删除键后,系统仍为发出多个连续删除指令,而从现象上所显示的“拼音都删除掉”不能直接确定即为“一个删除指令”,而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则会根据程序的设置,导致在持续按下删除按键后具体发出“一次性清除指令”、还是“多个连续清除指令”等存在不同情形。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明确载明为多个清除指令的情况下,无法得出百度网讯公司上诉所主张的具体解释。因此,基于上述分析,百度网讯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范围、一审判决所归纳的该部分技术问题以及说明书[0077]段所进行理解的相关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此,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被控侵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并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百度网讯公司该部分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虽有不当,但其认定结果正确,故对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延伸阅读Github发布2019年年报(摘录)
确定了!国外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是否有效力——适用韩国法判决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重点研读!最高院85号指导案例:授权外观设计该怎么抓“盗版”?(附判决原文注释版)|全球知产案例研究中心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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