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图书内容的行为侵权?——佛山广播电台与贾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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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颖 迪丽努尔
目录
一、案件信息
二、裁判要旨
三、案情简介
四、裁判要点
五、实务经验总结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七、法院判决原文
八、延伸阅读
一、案件信息
案件文书: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与贾志刚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122号】
合议庭成员:陈锦川(审判长)、彭文毅(审判员)、芮松艳(审判员)
二、裁判要旨
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也需要充分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指明作者的姓名。署名的方式也应当能够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本案佛山电台播放该节目,没有给作者贾志刚署名,且增加了新的内容,产生了新的作品,侵犯贾某改编权,其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
三、案情简介
四、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一)任何对他人作品的使用都应为作者署名,表明作者的身份,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与应有之意。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也应尊重作者的此项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规定亦要求教科书的编纂者必须充分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指明作者的姓名。此规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二)署名权是一种作者表明其与作品存在创作关系事实的权利。为实现署名权,必须以读者、听众等能够知悉的适当方式提及创作者,以让公众知晓作品的创作者,署名的方式也应当能够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在演播者微博上提及作者姓名仅是一种在微博平台上发生的行为,与广播作品无关,而且两次行为或者发生在播放的最后一天,或者发生在已播放完后,该行为起不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
(三)关于佛山电台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光盘的行为是否侵犯贾志刚的署名权。由于被控侵权光盘收录的内容与广播节目《听世界春秋》内容一致,应该表明原有作品的作者贾志刚的身份,而佛山电台未在被控侵权光盘内外为贾志刚署名,侵犯了贾志刚的署名权。
五、实务经验
任何对他人作品的使用都应为作者署名,表明作者的身份,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与应有之意。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也应尊重作者的此项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对于电台来说即使是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也要注意必须以读者、听众等能够知悉的适当方式提及创作者,以让公众知晓作品的创作者,署名的方式也应当能够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本案佛山电台演播者微博上提及作者姓名仅是一种在微博平台上发生的行为,与广播作品无关,而且两次行为或者发生在播放的最后一天,或者发生在已播放完后,该行为起不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并且应注意尊重他人版权,不能随意改动他人作品,需要经过合法途径经过授权才能避免法律侵权风险。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七、判决原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二是佛山电台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光盘的行为是否侵犯贾志刚的署名权;三是原审法院判令佛山电台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
任何对他人作品的使用都应为作者署名,表明作者的身份,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与应有之意。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也应尊重作者的此项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规定亦要求教科书的编纂者必须充分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指明作者的姓名。此规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因此,即便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没有明确规定要给作者署名,但法定许可本身蕴含了署名的要求,署名是构成法定许可的要件之一。
具体至本案中,根据中国版权中心所做鉴定报告的结论及佛山电台在原审法院提交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提取的十二章内容的比对结果,《听世界春秋》与《贾志刚说春秋》相同的内容,约占《贾志刚说春秋》的89%,约占《听世界春秋》的74%。根据佛山电台提交的《情况说明》,其自行比对《听世界春秋》与《贾志刚说春秋》相同的内容,约占《贾志刚说春秋》86.29%。可见,二者比对结果基本一致。由于佛山电台没有就《听世界春秋》使用《贾志刚说春秋》占其作品的比例予以明确,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中国版权中心的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故对中国版权中心所做鉴定的有关《听世界春秋》与《贾志刚说春秋》不同之处所占比例予以确认。同时,鉴于中国版权中心所做鉴定确定的《听世界春秋》使用《贾志刚说春秋》的比例与佛山电台自行比对的结果比例相差不大,对佛山电台自行比对的基本内容也予以考虑。佛山电台提交的十二章具体内容的比对结果显示,二者不同之处大部分并非简单地增加语气词、修饰词或调整语句顺序,以便更适合广播的改动,反而是在原作以外新增加的内容,这些新增加的内容与《贾志刚说春秋》内容紧密相关,融为一体,形成了新的作品,构成对《贾志刚说春秋》的改编。
署名权是一种作者表明其与作品存在创作关系事实的权利。为实现署名权,必须以读者、听众等能够知悉的适当方式提及创作者,以让公众知晓作品的创作者,署名的方式也应当能够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在广播《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过程中及之后,佛山电台三处提及了贾志刚的姓名,其中两处是在演播者的微博上,另一处是在最后一期节目中。在演播者微博上提及作者姓名仅是一种在微博平台上发生的行为,与广播作品无关,而且两次行为或者发生在播放的最后一天,或者发生在已播放完后,该行为起不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听世界春秋》节目播放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而仅在最后一期末尾提及了原作品的作者,仅这一次行为并不足以让相关社会公众将广播的作品与贾志刚建立相应联系,该种署名方式亦不能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故佛山电台所称的三处表明作者姓名的行为均不能视为表明了作者的身份,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未给贾志刚署名。
综上所述,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没有给作者贾志刚署名,且增加了新的内容,产生了新的作品。这种改动已不仅仅是出于播放的需要,已经构成对贾志刚作品的改编。故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关于其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为法定许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佛山电台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光盘的行为是否侵犯贾志刚的署名权。
由于被控侵权光盘收录的内容与广播节目《听世界春秋》内容一致,应该表明原有作品的作者贾志刚的身份,而佛山电台未在被控侵权光盘内外为贾志刚署名,侵犯了贾志刚的署名权。佛山电台关于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光盘未侵犯贾志刚署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审法院判令佛山电台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佛山电台未经贾志刚许可使用了贾志刚的《贾志刚说春秋》约122.4万字。而且,同时在两个频道播放侵权节目《听世界春秋》长达两年多之久,亦从未给作者贾志刚署名。佛山电台的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由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有关赔偿方面的确切证据,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佛山电台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实际使用权利图书的比例、被控侵权节目的受欢迎程度等因素基础上,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所做的酌定并无不妥。佛山电台关于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佛山电台在广播节目及被控侵权光盘上均未给贾志刚署名,已侵犯了贾志刚的署名权,原审法院判令佛山电台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佛山电台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地损害了贾志刚的精神权利。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佛山电台关于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贾志刚提交了公证费票据为2400元、交通费发票为3178元,住XXXX。
依照我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我国诉讼费用包括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员等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三类费用均是因诉讼向国家支付的费用。鉴定费用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向鉴定机构支出的费用,因此,鉴定费用并非诉讼费用,而属于为提供证据而支出的费用。该费用最终应由案件的败诉方承担,即责任方承担。具体至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均同意由鉴定机构就《听世界春秋》与《贾志刚说春秋》的异同性做鉴定。另外,前述作品的篇幅较大,而佛山电台又未能提交广播节目《听世界春秋》的脚本,需要对音频进行转换,作品比对工作比较困难。原审法院准许由鉴定机构做相关比对的鉴定,并无不当。佛山电台侵犯了贾志刚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亦应承担贾志刚为本案所支出的举证费用,包括鉴定费用。因此,原审法院判令佛山电台承担鉴定费用有法律依据,对佛山电台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佛山电台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延伸阅读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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