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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案:“弱者”的谎言与新闻专业主义的溃败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红嘴乌鸦 Author 柴会群



编者按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在“鲍某某涉嫌性侵案”早期,《南风窗》于4月9日发布了《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的文章,披露了鲍某某长期性侵未成年“养女”却逍遥法外一事。该文一度刷屏朋友圈。


财新在4月12日发表《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一文,该文依据鲍某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和聊天记录,结合对参与援助李星星的各界人士的采访,披露大量《南风窗》未披露,甚至与《南风窗》报道相反的事实。


与《南风窗》报道赢得网民喝彩相反,财新报道一面世即被痛批,写这篇报道的记者还遭网络暴力。业界和学界对财新报道的批评也纷纷出现。《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一文后也被撤稿。


本文作者柴会群,系《南方周末》资深调查记者,作者用大量事实比较了南风窗报道与财新报道的消息源,并发出思考:什么才是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应该怎么写?新闻作品与文学作品的边界在哪里?衡量新闻作品成功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4月9日,《南风窗》杂志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出一篇非同寻常的文章,披露了某企业高管鲍某长期性侵未成年“养女”(文中化名为“李星星”)却逍遥法外一事。

 


随着此文在朋友圈刷屏,舆论瞬间被引爆。说这篇文章非同寻常,是因为它虽然出自一家严肃新闻媒体,形式上也是一篇新闻报道,但从文风到内容,都迥异于传统的新闻写作。其“画风”,仅从标题就可见一斑——《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以下简称“南风窗报道”)。

 

3天之后,影响力比《南风窗》杂志更大的财新传媒,发出一篇标题为《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的“反转”报道(以下简称“财新报道”)。该文依据鲍某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和聊天记录,结合对参与援助李星星的各界人士的采访,披露大量南风窗未披露,甚至与南风窗报道相反的事实。

 


与南风窗报道赢得网民喝彩相反,财新报道一面世即被痛批,写这篇报道的记者还遭网络暴力。业界和学界对财新报道的批评也纷纷出现。

 

事实上,财新报道在网上仅存活不到3小时即被“404”。次日,财新网发布声明,认为《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一文存在“采访不够充分、行文存在偏颇”的问题,为此撤回报道,并向读者致歉。据说,此举是一直标榜新闻专业主义的财新传媒史上首次。

 

有意思的是,就在财新报道撤稿当天,南风窗又发出一篇题为《“高管性侵养女事件”再调查》的文章(以下简称“南风窗后续报道”)。此文补充采访了鲍某本人和其他参与救助女方的人士,很多内容与财新报道相同。

 

南风窗报道(指首篇报道,下同)与财新报道的不同境遇,让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媒体人深感错愕。一些在业内原本不成问题的问题,也由此需要重新打量。

 

比如:什么才是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应该怎么写?新闻作品与文学作品的边界在哪里?衡量新闻作品成功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最基本的操作规范
 
让我们先从事实说起。对于任何形式的新闻报道而言,事实都是第一位的。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是国内新闻学界对于“新闻”最经典的定义。报道事实是记者和媒体的职责所在,真实是新闻报道区别于文学作品的最主要特点。
 
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新闻学界和业界建立了诸多业内公认的操作规范,对于这些规范的坚守,就叫新闻专业主义。当然,体现新闻专业主义的关键词,除了“真实”,还有“客观”“公正”“全面”等。但“真实”是第一位的,新闻报道脱离了真实,其它均无从谈起。
 
事实也是人们讨论一些事物的基础。具体到鲍某涉嫌性侵案而言,可以这样说,南风窗报道所带来的所有后续反应,包括法律界对强奸案中受害人年龄门槛的争议,心理学界对于强奸案中受害人可能的“斯德歌尔摩综合症”现象的分析等,均建立在公众认为此前的新闻报道属实或基本属实这一基础之上。
 
但是,迄今为止,仍然很少有人回到事情的原点:南风窗报道究竟是否属实或基本属实?
 


对于媒体从业者而言,这个问题还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南风窗的报道究竟是不是一篇合格的新闻报道?实际上,我认为,如果一篇新闻报道不符合基本的新闻操作规范,它就不是一篇合格的新闻报道,如果它不是一篇合格的新闻报道,那么就不应将它所报道的内容视为事实。
 
新闻报道最基本的操作规范之一,就是要交代消息源,对于一些不能确定、存在争议的事实性信息,则更应如此。
 
交代消息源是由新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为满足受众需求,新闻要报道事实,同时要兼具时效。这是一对天然的矛盾。而交代消息源,就等于在这对矛盾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一篇新闻报道交代了消息源,就等于告诉读者:记者虽然无法保证自己的报道100%真实(这是永远做不到的),但它是有根据的,记者对于它的真实性是负责的。
 
交代消息源的另一作用,是可以帮助记者和新闻机构规避风险。一个受访对象如果向记者陈述了虚假信息,记者在报道中以受访对象之口说了这个虚假信息,记者和媒体无疑也要承担责任的,但这种责任仅仅是失察的责任。但是,如果记者直接在报道中连消息源都不交代,读者有理由怀疑是记者故意作假。
 
作为记者,在写新闻报道时,除了要交代消息源,还要对消息源所说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实,不能对方说什么就写什么。对于一些带有争议性、冲突性的信息,更不能只听单方说辞。通常来说,一个复杂事件的独立消息源越多,就越接触事实真相。
 
当然,对于新闻写作而言,交代消息源并是绝对的。比如,在某些时候,记者为了让报道更加可读,在能够保证真实的情况下,可以不交代消息源。但这些仅是个例,当涉及重大、复杂特别是争议性事实时,必须交代消息源。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出于保护新闻当事人的需要,报道中交代的消息源是匿名或化名的(这种情况在南风窗报道和财新报道中均存在),但是,匿名消息源也是消息源,也需要交代。
 

消息源的对比
 
在了解消息源的重要性之后,我们再回到南风窗和财新关于鲍某涉嫌性侵案的报道上来。
 
我详细分析、比较了两篇报道的消息源,并作了不完全统计。结果显示:

《南风窗》报道中提到的35条事实性信息中,有4条出自李母口述,6条出自李星星口述,有多达16条没有交代消息源(其中有9条疑似出自李星星口述),所有关键信息均出自或疑似出自李星星口述。

《财新》报道的34条事实性信息中,有7条出自鲍某的书面说明,7条出自聊天记录,10条出自曾援助过李星星的志愿者,仅有1条未交代消息源。
 
仅凭以上数据,从专业性角度,两篇新闻报道的各自成色就可见一斑。
 
实际上,对于南风窗报道而言,仅凭45%的事实性消息没有交代消息源这一点,就说明这不是一篇合格的新闻报道,已基本失去评判的意义。
 
更加要命的是,文中未交代消息源的事实性信息,恰恰是一些重要信息。
 
举例1

“2016年初,刚满14岁的李星星拿到手机,在百度上查询下体疼痛的原因,弹出一个医生诊疗的对话框,看头像是一位医生奶奶’。李星星告诉医生发痛的起因。”

“你被强暴了。

“这是李星星人生第一次直面这句话。”

“她想了一会儿,是什么意思,然后听从医生奶奶的指导,报警了。
 
上述文字有三重意思:1.李星星遭到了强暴;2.李星星遭强暴后报了警。3.李星星是在一个“医生奶奶”网上指导下报警的。
 
对于如此重要的事实性信息,一个成熟记者通常的做法是这样:1.交代消息源;2.对此信息进行核实。比如,查手机记录,看看究竟有没有这个“医生奶奶”,她是如何在连人都没见的情况下就判断出李星星遭强暴还远程指导其报警的,因为这听起来有点不太寻常。如果查到聊天记录,在报道中就要提及,这也是交代消息源的一种方式。
 
但是,对于如此重要的信息,南风窗报道连交代消息源这一点也没做到。
 
举例2:

黑暗中,鲍某明突然一把抱住了她。本能地推开,但当时只有70多斤的李星星,与近200斤的鲍某明,根本无法抗衡。她用尽力气,爸爸却像铁桶一样箍住她,摸她。穿衣服睡觉不健康,鲍某明一边说,一边强行脱掉李星星的衣服,然后侵犯她。巨痛,从下体一直冲到肚子里来,她流血了。
 
这段文字绘声绘色地描述了李星星“遭强暴”的过程,且抛开伦理层面的问题不论(有论者认为新闻报道不应如此细致描写性侵场面),仅从真实性角度,它就犯了新闻写作的大忌。
 


首先,还是上面提到的问题,没有交代——至少没有明确交代——消息源。注意,这段文字下面写有这样一句:“李星星向警察讲述了鲍某明对她的伤害”,这表明,上述内容来自李星星对警察的讲述,而不是李星星对记者的讲述。

那么问题来了:李星星在向警察讲述这段内容时,记者并不在现场,如何能描述得如此活灵活现?即使来自李星星本人的事后转述,“巨痛”“从下体一直冲到肚子里来”,如此私人化的感受,到底是李星星本人说的,还是记者的“加工”?
 
更不可思议的是,这段文字还使用了鲍某本人的直接引语——“穿衣服睡觉不健康”,但实际上,报道中也提到,鲍某本人并没有接受南风窗记者的采访。
 
类似例1与例2中存在的问题,南风窗报道中可谓比比皆是。

但是,作为普通读者,是不可能作上述分析的,特别是在看了例2这样声情并茂的文字之后,他们会自然地相信鲍某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浑蛋,而不会怀疑它究竟是不是事实。

 
弱者的谎言
 
对南风窗报道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除了没有注明消息源的之外,文中几乎所有重要信息,都出自或疑似出自李星星母女的讲述,而记者没有对这些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实。
 
从南风窗后续报道看,李星星母女至少在一个重大问题上说了谎——她的年龄。这对母女声称李星星身份证上的生日不是其真实生日,实际年龄比身份证显示的要小。然而警方经过调查后,却否认了母女俩的说法。
 
上述信息来自南风窗后续报道中所引用的一位援助过李星星的受访律师(化名“周桃”)的说法。从文中所提及的具体情况来看,李星星母女所说谎言显然不是无心之举,而是在刻意构陷——试图通过把李星星的年龄说小来制造男方强奸的事实。
 
李星星的年龄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公众基于她是未成年人才产生同情。假如李星星与鲍某发生性关系时已经成年,且双方都是自愿,此事不会犯众怒的。
 
可以确定的是,她和她的母亲在她的年龄问题上撒过谎。此外还需注意,李星星母女撒谎的对象是警方,这是何其胆大之举?既然敢向警方撒谎,何以见得不向记者说谎?她们能在年龄这样的基本问题上撒谎,何以见得不在其他更多问题上撒谎?
 
对于报道此事的新闻媒体而言,李星星母女说谎是一个异常严重的问题。近20年的从业经验告诉我,在采访对象一个被戳破的谎言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多的谎言。
 
从业经验还告诉我,对弱者的谎言更应警惕,因为人们会因为弱而产生同情、放松防范,从而导致弱者的谎言更具迷惑性。而弱者的谎言一旦被人们轻信,弱者一旦获得舆论加持,往往就变成了强者,强大到司法也要为之让步的地步。

因此,对于一个记者而言,弱者纵使有一万条值得同情的理由,谎言也是不可原谅的,记者一旦轻信谎言,就必然背离真相,一旦背离真相,所有的善意都将通往邪恶。
 
南风窗报道中的另一个可疑事实,是李星星的自杀,这是此案引发读者激愤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这个重要事实上,南风窗报道中也没有交代消息源。

在南风窗后续报道中,曾提到一位援助律师证明李星星确曾“跳海”自杀。但问题是,这个援助律师并不真正能证明李星星曾自杀。她当时并不在李星星身边,李所谓的 “自杀”和“被救”,都是李自己在电话里对这位律师说的。
 
实际上,根据我在写这篇文章时从相关记者和相关志愿者处了解到的消息,威胁自杀是李星星的惯常做法,她曾以自杀威胁记者发报道,当认为报道中个别细节对其不利时,又以自杀威胁记者撤稿。在这一点上,倒是和鲍某对财新的说法可以印证。
 


财新报道的价值
 
再来看财新报道。首先,从《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这个标题看,它所指向的事件本身,既不是要揭某人“画皮”,亦不是要替某人“站台”。而“疑云”一词,表明它未下结论,仅仅是指出疑点。虽然略显平庸,但在真相不明时,这才是新闻报道应该有的样子。
 
如果看完正文,就更不难看出,该篇报道并不像一些人自行“脑补”的那样试图为鲍某“翻案”。
 
比如,有人指责财新只报道鲍某如何说,不报道李星星如何说。这并非事实。相反,从报道内容来看,财新记者大概正是出于这种对这种非议的担心,在采访李星星母女未果的情况下,在报道中引用了大量南风窗报道中的女方说法予以平衡。当然,对于南风窗报道中女方说法的真实性,财新记者恐怕也未核实,也很难核实,如果这些内容失实,财新确实尴尬。
 
总体来说,我认为财新的这篇报道,是通过采访南风窗记者应当采访但没有采访的当事人——特别是鲍某——反映出这起复杂事件的另一面。
 
报道中引用了鲍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此做法在业内受到非议。我认为,一般而言,在冲突性事件中,相比较采访对象的事后陈述——哪怕冲突双方的陈述内容之和——聊天记录也更接近客观事实。
 


正因为如此,最高法进一步明确,从5月1日起,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当然,由当事一方所提供的聊天记录有可能不全面,也可能存在伪造。但是,一般而方,聊天记录比采访对象的单方陈述更具证明力,这一点毋庸置疑。
 
在财新的报道中不难看出,除了鲍某,记者还采访了多名参与援助女方的志愿者、律师等。值得一提的是,他们说了一些对女方不利的事实,比如兰儿(事件中女主角化名)的年龄问题就出自一位律师。这个事实足以引起记者警惕——为什么连帮助过兰儿(事件中女主角化名)的人,也不认可她的一些做法?这事背后会不会另有隐情?
 
当然,应该承认,作为一篇新闻报道,财新报道中也存在问题。但是话说回来,有不存在问题的新闻报道吗?做新闻要追求时效,就意味着新闻报道不可能是完美的。
 
财新的报道有8000字,记者用了3天就做出来,找不出问题才不正常。但是,我看了很多对财新报道貌似专业的批评,有的谈“平衡”,有的谈“技术”,有的谈“伦理”,但那么多人手持放大镜,我却没有看到谁在“事实”这个层面指出它有什么问题。仅此一点,我就认为这篇报道立得住。
 
事因难能,所以可贵。在我看来,财新报道的最大价值,就是在舆论受到严重误导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更多事实来接近事件真相,以专业精神对抗滔天民意,这不仅需要技术,更需要勇气。仅此一点,财新就值得尊敬。

 


新闻专业主义的溃败
 
最后,我想就自己对鲍性涉嫌性侵少女案的认知过程作一点反思。
 
实际上,在对这事判断上,不仅仅是普通读者,不少资深媒体人也“掉坑里了”,其中就包括我。
 
南风窗报道在朋友圈刷屏后,我本人也予以转发,并配了这样一段文字:“虽然事情本身可能是真的,但这稿写的,怎么说呢,标题像大字报,内容像小说。”
 
自己当时的心理状态是这样,凭借多年职业经验,我明显感觉到这篇报道存在问题,但是,我还是受“先入为主”影响,想当然地认为报道的基本事实总还是成立的,这种错觉,一直持续到我后来看到财新报道为止。
 
“先入为主”的力量太强大了,人类纠正自己的认知错误太难了。

在此我举一个例子。迄今为止,财新报道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编者按”中的最后一句话——“……这更像是一个自小缺少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在一个以媒体人(其中不乏业界和学界知名人士)为主的微信群里,我注意到在第一个发言者将这段“编者按”说成了“导语”,之后,所有参与讨论者(很多都是职业媒体人)都将其称作“导语”。
 
但是,凡是受过新闻专业训练的人都知道,“编者按”与“导语”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在新闻报道正文之外,一般是由编辑所写,作为整篇报道的提要,所以业内称作“编者按”。而“导语”,是新闻报道正文的组成部分,通常用于报道开篇,是由记者所写。
 
不得不说明,我本人也是“跟风”的媒体人之一。当时看到“导语”二字时,我曾略感诧异,但是,看大家都说是“导语”,我也就放弃了这丝诧异,跟着大家说是“导语”。直到为写这个文,我重温了一下新闻学知识,并跟同行讨论,方才确定它确实不是“导语”,是“编者按”。
 

我为自己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感到羞愧和惊讶。后来我想,某种程度上,这个例子或许就是鲍某性侵案舆论风波的一个缩影:因为一开始有人错了,然后许多人跟着犯错,随着犯错的人越来越多,再后来哪怕看出错的人,要么明哲保身不吭声,要么像我这样否定自己原本正确的判断,最后,错了的人占到多数,这个时候,整个舆论场就发生了变化:错的变成了对的,对的变成了错的。
 
我想,这大概就是大众传媒领域一种特有的“政治正确”:在一个成形的舆论场里,对不习惯独立思考的民众而言,是非已不重要,常识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随大流”,因为这样对个体来说最安全,否则,你可能就要冒扫人面子、开罪朋友、甚至众叛亲离的风险。
 
受这种“政治正确”的影响,我发现在关于南风窗报道和财新报道的讨论中,有一种奇怪的“双重标准”现象:发言者一边对财新报道中不成问题的问题吹毛求疵,一边对南风报道中显而易见的问题视而不见;一方面强调李星星不是“完美受害者”,一方苛求财新是完美报道者……
 
我在这场讨论中看到,价值问题取代了事实问题,道德评判压倒了专业分析,说谎者变得神圣不可侵犯,谁质疑李星星谁就是站鲍某,谁站鲍某就等于支持权贵、欺负弱者,公正输给了立场,理性输给了情绪,专业输给了业余。
 
财新的致歉和撤稿,在我看来正是这种“政治正确”作用的结果。按照财新公告中所说,财新报道的问题在于“采访不够充分、行文存在偏颇之处”。但是要知道,受众的口味是复杂的,在挑剔者眼中就没有“充分”的采访,在反对者看来不站队就是“偏颇”。新闻报道只要符合操作规范,没有严重失实,就没必要致歉,更不应该撤稿。
 
在我看来,南风窗报道的刷屏和财新报道的撤稿,代表的是新闻专业主义的一次双重溃败,是传媒行业“劣币驱除良币”的结果。这种溃败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既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现象,更是一种难以逆转的趋势。
 
只不过,这次来得太惨了。它明白无误地表明,在舆论场里的“政治正确”面前,哪怕你是业界翘楚,也将不幸沦为孤独的堂吉诃德,你手持长矛刺向风车,却连一个回合都不到就倒下了。

(李若潇对本文亦有贡献,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若转载请联系作者)
 
注:南风窗报道中,涉事女主角化名为“李星星”,财新报道,涉事女主角化名为“兰儿”,为表述方便,本文统称为“李星星”,图表亦同。
  
图表

南风窗报道与财新报道的消息源对比

不完全统计,《南风窗》报道中提到的35条事实性信息中,有4条出自李母口述,6条出自李星星口述,有多达16条没有交代消息源(其中有9条疑似出自李星星口述),所有关键信息均出自或疑似出自李星星口述。

《财新》报道的34条事实性信息中,有7条出自鲍某的书面说明,7条出自聊天记录,10条出自曾援助过李星星的志愿者,仅有1条未交代消息源。

 
南风窗
消息源
财新
消息源
关于双方相识过程
2015年4月,双方通过网友介绍认识。未提及女方送养孩子的原因,未提及作为中间人的网友具体身份,未提及双方首次见面的时间、地点
一个:李母
关于双方相识过程
引用南风窗报道,鲍某及志愿者对此作出回应,引用其他媒体报道。内容:鲍某在网上发贴想收养小孩。李母或因家境贫困、或因迷信,将李星星(兰儿)送养以改变其命运,看到领养信息后通过QQ联系鲍某,2015年10月,双方在南京首次见面。
五个:南风窗报道、显示有鲍某QQ号的网帖、鲍某的书面回应、帮助过兰儿的一位律师(与鲍某说法相互印证且与李母说法相悖)、澎湃新闻的报道。
关于双方关系
鲍某先是提收养,后表示希望与其母女“组成家庭”
李母
关于双方关系
虽然始于收养、送养,但与李星星实为恋爱关系。
李星星曾对警方承认自己与鲍某是恋人关系
鲍某、消息人士
2015年11月,鲍某带着刚满14岁的“女儿”李星星到北京上学
未交代
鲍某带李星星“出去两三次”,未提及是否带其到北京上学
鲍某
关于李星星自杀
李星星从14岁开始了自己的噩梦,近3年处于半失学状态,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未交代
关于李星星自杀
李星星是假自杀。曾半夜发玄武湖定位威胁要自杀,还曾在朋友圈发假的割腕自杀照片,照片是从网上下载下来的。
鲍某
关于两人首次发生性关系
地点:天津;时间:2015年12月31日;
过程:鲍某把灯关了,却把电视声音开得很大……(强暴过程描写,且使用了鲍某的直接引语)
李星星
关于两人首次发生性关系
引用南风窗报道称李星星2015年12月31日首次遭鲍某强暴,鲍某未否认与李发生性关系,但强调系双方自愿,没有强迫。
 
南风窗报道、鲍某、聊天记录
首次发生性关系第二天,鲍某给李星星洗澡,收走她的手机,把她从天津又带回了北京,整天关在家里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关于李母何时知晓鲍与李发生了关系,母女二人说法不一
一位帮助过李的志愿者
鲍某给李星星播放涉未成年人乱伦影片(使用鲍某的直接引语)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李星星在被“强暴”后仍多次主动向鲍某示爱
聊天记录
关于李星星第一次报警
时间:2016年初;
过程:网上遇到“医生奶奶”,得知被强暴后在后者指导下报警。
李星星向警方讲述
李星星对鲍某说其“老师”帮其找了很多富二代家庭,都喜欢她还可以办理手续,但她都拒绝了。
聊天记录
报警后警察到鲍某家搜东西,却几乎什么都没搜到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鲍某曾收到来自李星星QQ账号的谩骂信息,李解释说是别人冒充她骂鲍,李还称有陌生人向她发了鲍与别人的聊天截图,显示鲍某要去看一个19岁女孩,李星星吃醋才消失了一段时间。
聊天记录
第一次报警后鲍某消失一段时间,回来后停了李星星课业,监视李与母亲通电话,限制李与他人联系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关于李星星第一次报警
时间:2016年6月。
过程:鲍4月份到山东工作,没有时间陪李聊天,李出于任性报警
鲍某
2016年4月,鲍某带李星星离开北京到了烟台,收走李的手机,逼李做不愿意做的事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2017年,两人关系进展迅速,QQ上互道晚安,李星星主动改称鲍某“爸爸”(以前称叔叔)
聊天记录
鲍某脱了衣服粘胶带,准备给李使用成人性用品
李星星提供的照片,显示鲍某赤裸上身全粘胶带,但未显示有成人性用品
2017年6月,鲍在烟台买房后,筹划让李星星转学到烟台
聊天记录
鲍某喝斥声
李星星提供的录音,鲍某
鲍、李二人谈及婚嫁,由李主动提出,鲍答应
聊天记录
鲍某对李星星洗脑,不让李把两人的秘密说出去,还让后者认为与其发生变态性行为是正常的
李星星
 
2017年8月28日,母女乘火车到烟台。之后李母亲留下女儿独自返回。
聊天记录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烟台自杀
未交代
2017年10月,鲍某带李星星见了鲍某父母,征得后者同意等李到了年龄就结婚
鲍某
“自杀”次日,李星星在烟台芝罘区某派出所做笔录,鲍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未交代
李星星在烟台期间未被限制自由,鲍还为其请了家教老师
鲍某
李星星向警方提供了物证,并向警方提供鲍某家中有儿童色情片
未交代
李星星主动提起高考要考到烟台,因为不想离开鲍某去其他地方上大学
聊天记录
李星星做笔录时的场景,曾被警察捏脖子
李星星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报案,次日立案
烟台警方20204月9日通报
2020年3月25日,一女性检察官对李星星说检察院提前介入
李星星
2019年4月26日,警方认为鲍某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
烟台警方通报
2019年4月9日做完笔录后鲍某试图靠近李星星,刑警队副队长张高看到但未制止
李星星
 
2019年1月,李星星通过性侵互助微信群首次向志愿者求助,声称13岁时被收养,被养父性侵。
志愿者、微信截图
李星星向警方索要DNA检测结果无果,再次报警派出所未接受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李星星曾向志愿者和警方谎报年龄
曾援助过李星星的法律人士
警方撤案
撤销案件决定书
李星星反复无常,时而说恨鲍某,时而说爱鲍某,经常纠结于是不是让鲍某坐牢
志原者
李星星去派出所闹,后找到鲍某厮打,两人再去派出所,鲍某写保证书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李星星疑似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儿童心理专家
鲍某写保证书,里面称李星星是其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保证书
李星星在数个城市多次报警均无疾而终
未交代
李星星跳海自杀
未交代
李星星2019年4月前后曾到烟台找鲍某,与鲍某同吃同睡,李星星第二次报案后,与鲍某私下里仍然很亲密
鲍某
李星星扬言自杀
李星星发的微信朋友圈
李与鲍有时做完笔录会牵手离开
一名接近警方的人士
李星星患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而且阴道损伤发炎
医院检查结果,但未附检查结果图片
李在2019年向社工求助后,仍与鲍来往密切,与鲍发生关系
一位熟悉本案的人士
李母4月8日接到警方通知得知女儿自杀
李母
李的母亲曾收过鲍的资助
 
消息人士
 
李星星4月份报警失败后频繁试图自杀
未交代
李忌惮提及出身
援助过李的法律人士
母女俩四处告状屡屡碰壁
李母
李曾对鲍某说,父亲经常打她,母亲不想要她,鲍某她最亲的人。
鲍某
2019年8月找到李律师,李律师同意代理此案
李律师
李再度通过媒体喊冤时未提此前受到的援助,且更换了手机号,并拉黑了曾帮助过她的人
多位帮助过李的志愿者和办案人员
2019年10月,第二次立案
立案告知书
2019年10月9日,警方再次立案
烟台市公安局通报
病友为李星星提供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2019年下半年,鲍某应李星星要求送了订婚钻戒。
鲍某
李星星向警方提交了手头所有证据
未交代(疑似李星星)
烟台警方成立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开。
烟台市公安局通报
鲍某还伤害了其他小孩,将来还会有别的小孩受害
李星星


(李若潇制图)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红嘴乌鸦”微信公众号

本文除部分截图外,其他图片均由花瓣美素提供

编辑|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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