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学铨丨认识论三问——兼谈新现象学的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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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识就是获取知识,知识是真实确信的判断,明证性则是真实确信的依据和保证,因而也是认识的目的。这是一般认识论涉及和涵盖的基本问题。西方哲学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讨论迄今仍在继续。笔者觉得对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研究:认识的对象是什么?如何认识对象?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本文同时兼谈德国新现象学家赫尔曼·施密茨对这三问的独特思考与回答。
作者:庞学铨,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摘自:《哲学分析》2022年第2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
2022年第8期
认识就是获取知识,知识是真实确信的判断,明证性则是真实确信的依据和保证,因而也是认识的目的。这是一般认识论涉及和涵盖的基本问题。西方哲学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讨论迄今仍在继续。笔者觉得对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研究:认识的对象是什么?如何认识对象?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本文同时兼谈德国新现象学家赫尔曼·施密茨对这三问的独特思考与回答。
认识的对象是什么?
认识的对象是什么?对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认识论的实在论,认为任何一种形式的事物都是认识的对象,认识就是对象化的认识,无论是实际存在的还是意识构建的对象。传统哲学的唯物论或唯心论、理性论或经验论,都主张这种认识论的实在论。胡塞尔认为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海德格尔批评传统认识论把认识当成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结果使整个认识论纠缠到认识主体如何从内在世界到达外在对象的这一难题中。传统认识论的命题不是原始的而是派生的认识,真理符合论便是以这种实在论为依据的。海德格尔本人将认识奠基于存在论上,指出认识是此在在世的一种存在方式。二是认识论的整体论,主张认识对象是无所不包的整体。德国古典哲学所推崇和强调的理性便是指对整体的领悟。黑格尔是这种整体论的典型代表,他主张真理就是整体。奎因是整体论的另一位代表,认为不可能验证一个孤立的假说。
施密茨对上述两种观点提出了批评,指出认识论的实在论包含了使人误入歧途的立足点:首先,认识必定有相关物,认识就是对象化的认识。实际上,是否与事物相关,并不是认识的本质。在普遍否定的存在断言中,就没有相关物。其次,人们在谈到对某事物的认识时,所获取的应是与其全貌对称或相符的认识。然而,事物由多方面的内容或要素构成,对它们的认识是不可能穷尽的。认识论的整体论是把关于对象的个别或部分确信的认识/知识嵌入整体中,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推移”或“推论”。作为整体的对象,根本无法被完全看清和陈述,对象的内容也不可能全部蕴含在普遍原理或概念之中。
施密茨进一步指出,二元论的西方传统哲学实际上把认识对象归结为两种:客观事物和主观经验,并且由于错误的思维范式导致对这二者的错误看法。心理主义感觉论将认识(感觉、感受)看成是与感官能力相适应的有限的刺激反应,从而大大限制了认识的通道和领域;同时,还原主义的思维范式将客观事物的丰富内容还原、过滤成了某些只能被感官感知到的要素或特征,致使客观事物成了一些内容贫乏的表象乃至抽象的观念/概念。
在施密茨看来,西方传统思维范式不仅误解了客观事物,否定了主观经验的事实性,而且将与人自身密切相关的、未经意识加工的“原初生活经验”,或者完全忽视,或者错误解释成主观的经验、错觉或臆想,又或者纳入感官知觉而被隐匿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边缘。然而,“原初生活经验”正是施密茨研究的对象领域,也是他要恢复的认识对象,主要包括:
1. 主观事实。通常人们应用“主观的”一词,是指从主观角度看待个人的感受和情感等,传统哲学往往把它们归入心理经验/体验范围,认为其不具有事实性。但在施密茨看来,人们经常感知到的悲伤、愉快、疼痛、饥饿感等感受,可以叫身体感受,一般有三类:局部的感受,如麻木感;扩散性的整体感受,如泡在浴缸里的惬意感;气氛性的感受,如愉悦感。这些躯体感受实际上是个体当下直接感受到的事实,施密茨用“主观事实”这一概念来标识。主观事实是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说出的事实。它是当下发生和被我自己感受着的事实,比起传统哲学所陈述的“客观事实”,内容上更真实、丰富和鲜活。把“主观事实”作为认识对象,既为认识论发现和增添了一个无穷尽的对象领域,也在哲学上将对主体(性)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阶段。
2. 类物。传统认识论认知物,就是认知物的实体与属性,从而长期忽视或无视了如风、声音、目光、电击等这类称之为“类物”的实际存在。在施密茨看来,类物既不同于物的实体,也不同于物的属性,而是居于二者之间。一般来说,物是持续存在的,虽然其特征可能会变。而类物则不具存在的持续性,它们会消失,但可以重新出现。类物在其存在期间也有其不变的特性,也会表现出不同的感觉属性。将类物排除在认识对象之外,认识论便始终是不完全的。
3. 源自情境的事实。“情境”是一种对象型式,它是“由事态,大多数情形中还有计划和问题,以一种或多或少模糊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富有意义的晕圈”。事态是新现象学原初生活经验的基本构成要素,它可以是通常可感知到的事实,如住所的舒适感等,也可以是非事实,如愿望等;情境是前语言、非陈述、非命题性的,其中的事态、问题和计划等要素,混沌多样弥漫式地存在于情境内部。情境又是富有意义的晕圈,其中的要素错综复杂地纠缠在一起,没有清晰的边界,是一种模糊的整体性,有点类似于海德格尔的“意蕴整体”。在情境中,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处于彼此关联未分的状态。施密茨喜欢举技术熟练的司机避险的例子来说明情境的这种意蕴:在遭遇危险的时刻,司机面临的那些事态/事实(如突然出现的行人或障碍物等)、问题(如继续行驶或刹车避让等)和计划(如踩刹车或转方向盘等),包括主体(司机)和客体(事态/事实),混沌多样地处于一个情境的晕圈中。司机从感知到危险的事态/事实,到迅速采取恰当的应对动作,没有思考或/和推论的时间,而是“一下子”自然协同地采取措施。情境及源自情境的事态/事实也是认识对象,施密茨把对它们的认识称为“认识论的解释论”,以区别于传统哲学“认识论的实在论和整体论”。
如何认识对象?
认识被规定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这是西方传统认识论的基本立场。按照这个立场,主体处于内部世界,要认识作为对象的客体,就得超越内部世界。于是产生了一个认识论难题:主体是如何从内部世界到达外部世界并认识对象的?
无数哲学家为解决这个难题贡献了各种方案。康德把这个难题归结为:“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他试图通过先验感性论和先验分析论来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康德认识论的对象与主体直接相关,是主体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康德是试图通过本体论与认识论统一的途径来解决这个认识论难题的。但在康德那里,主体并没有超越自身通达外部世界认识物自体的能力,所以,在先验辩证论阶段,康德通过二律背反的论证,在现象和本质之间划了一条鸿沟,回到了二元论的传统。胡塞尔以意向性理论来解决这个难题。他走的不是传统经验主义或理性主义那种从自我/主体超越内部世界通达外部世界的事物和陌生主体的路径。按照意向性理论,人们所经验到的一切,都是意识的构成物,都具有先验性。然而,意识的这些结构与功能,真的是先验的或者说具有本质直观的明证性,还是哲学家自己的“预设”?这个问题需要证明吗?又何以证明?胡塞尔最终没有能够避开或解决传统主体性哲学的认识论难题。也因此,海德格尔、梅洛-庞蒂离开胡塞尔的思考轨道,另外寻找解决这一难题的路径。
海德格尔指出,传统认识论难题的产生,是因为人们在讨论认识论时仅仅滞留在认识的“入手处”,而没有进入认识的“源本”。从“源本”上考察认识,认识就是此在“在世的一种存在方式”。此在并不是被囚闭于内部世界中的主体/先验自我,它本身就是一向已经“在外”存在的,此在这种“在外存在”是真正意义上的“在内”。所以,在感知某某东西时,此在并不是要从它被囚闭于其中的内部世界范围中“出去”,然后带着知觉转回那个内在意识的“密室”中。传统认识论所强调的“看”“直观”都不是原始的认知方式,原始的认知方式是此在的“寻视”。“寻视”是如何原始地领会世内事物呢?海德格尔说,此在与世内上手事物打交道时,就包含着“寻视”地寻问:“这个特定的上手事物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寻视着加以解释的回答是:它是为了作某某东西之用的。”此在这种“寻视”原始地把上手的东西认作为某种东西。这种“作为”含着属于因缘整体的指引关联。严格地说,没有一件用具这样的东西存在,只有在用具整体中那件用具才能够是它所是的东西。对世界的揭示,总是先整体,再个别。“因缘整体性‘早于’单个的用具。”“寻视”正是通过原始的“作为”结构来揭示/领会世内事物的,命题则是把得到揭示/领会的存在者传达出来,命题传达出来的存在者,就是传统认识论说的被认识的对象。
施密茨指出,海德格尔的观点是一种试图打破传统认识论的内在世界教条魔咒的构想,但这种构想“太笼统了,甚至只是暗示性的”。“寻视”究竟怎样在与世内上手事物打交道中以因缘整体为背景“指引关联”地揭示存在者的?对此,海德格尔没有给出具体回答,因为他忽视了身体性。由于忽视了身体性,也使他描述的原初时间变得没有价值。
在施密茨看来,传统哲学所谓的心灵、心理,是一种虚构之物,应该代之以身体的被触动状态,而身体被触动状态是人的本己现身情态,也即主观事实。“主观事实‘点燃’了主观性,由此而使人产生意识并成为有意识的人。”因此,“有意识”“有思想”并非某种以“心理”或“意识”为名的“设备”所具有的功能,而是身体被触动状态“呈现”的事态,“思”本身就是一种身体上发生的事件。
施密茨正是以身体为中介,描述了如何认识对象的三种途径与方式。
其一,通过身体动力学机制规定和感知主观事实。施密茨要恢复和确立的认识对象之一是主观事实,也即身体的现身情态。体现和标识身体现身情态的范畴有三个:狭窄、宽广和方向。它们的真实含义只有在本己身体感受中才能领会。通过狭窄、宽广和方向三者不同方式的相互作用,组合、重构身体感受即主观事实,这是静态角度的身体性,称之为身体静力学。从身体静力学衍生而来的身体动力学更为重要。所谓身体动力学,也就是身体的狭窄与宽广这两个维度之间的竞争性“对话”。施密茨把处于动态的竞争关系中的狭窄称为紧张,宽广称为膨胀,二者间竞争性对话的不同状态,规定着不同的身体现身情态,形成不同的主观事实。例如,正常的呼吸属于二者力量大体平衡的状况;喘息则典型地表现了二者的自节奏状态,即一会儿紧张占上风,一会儿膨胀占据主导;焦虑时紧张占据主导;当紧张和膨胀间“对话”的纽带断裂而彼此分离时,生机原动力也随之消失了。例如,惊恐就是极度的私人狭窄/紧张的体验,陶醉则是极度的私人宽广/膨胀的体验。身体动力学机制描述的是身体与主观事实的关系。一方面,它形成了人的本己身体性的存在及其特征,规定着本己的身体现身情态;另一方面,它又感知到作为对象的身体感受/主观事实。这两方面是同时的、当下的。于是,以身体为中介把作为对象的主观事实的形成与对它的感受(认识)统一在了起来。
其二,通过感知情境和解释情境中的事实获取对象的认识。按照施密茨的观点,情境将主体和客体动态地涵括于自身之内,引发身体上的运动反应,实现主客体的交互协同作用,也即身体的入身作用。通过入身作用,情境的整体性明显被呈现出来并为主体所感知,情境中的单个事态、计划和问题,随着情境的整体呈现一同为主体所感知。例如,善于察言观色的妇人一眼就能看出回家的丈夫情绪有些激动;技术熟练的司机在突然遇到危险时,无需思索便能即刻灵活地避免了一次交通事故,这便是入身的感知。妇人之所以能一眼看出丈夫有些激动的情绪,司机之所以能即刻感知危险的情境并采取相应行动,是因为她/他具有一种理智的知觉,这也就是在公元前5世纪前荷马、巴门尼德、恩培多克勒等希腊诗人与哲人那里所指的直觉。情境中的事态/事实不是“自身被给予”认知主体的,“自身被给予”这些说法都只是对物的素群主义理解的空洞隐喻。它们也不是依赖言语才得以成为人们认知的对象,而是在主体言说它们之前便已浮现于人的眼前。因何会有这种浮现?在这里,格式塔心理学的“凸显”概念提供了关键的指引。例如,在视觉领域,形状从背景中“凸显”出来;在听觉领域,音乐中最高音声部从旋律中“凸显”出来;在思想发展过程中,主题从主题域中“凸显”出来。
其三,通过身体交流解决主体与他者的关系。所谓主体与他者的关系,包括主体对物特性的认知关系和交互主体性的关系。先说前一种关系。施密茨认同关联性的思维方式,即“只有与我们自身相关,我们才能刻画物的特性”。不过,在他看来,这种“相关”,并非是(意识)主体与对象(物)的关系,而是身体与作为身体交流/交往的“伙伴”关系。当身体与物构成这种伙伴关系时,人就能获得对物(的特性)的认知,这种伙伴关系的缺失则导致对物(的特性)的认知缺失。再说后一种关系,施密茨认为,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发生。一是通过身体性对话的传递。身体的现身情态就是狭窄/紧张与宽广/膨胀的身体对话。一旦身体被触动,便会出现这种对话状态。身体被触动一般需要躯体上的直接接触,但有时不需要躯体上的接触,如两人对视时的“目光交流”。 二是通过身体交流。无论是躯体直接接触或非直接接触,身体性对话传递到对话伙伴身上便自发形成了主体与他者的准身体的一体性情境,这便构成身体交流。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身体交流是入身。入身的基本特征是主体在准身体的一体性情境中,能够通过自然迅捷地协调行为应对面临的各种情形。
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
施密茨指出,要创立一种能够理性证实知识的普遍认识论并不现实,因为论证知识有效性并非易事,也没有统一不变的标准。
近代欧洲主体性哲学对知识有效性论证的结果,可以作为施密茨这一观点的佐证。在主体性哲学家看来,客观性、确定性也就是普遍性、必然性,普遍性、必然性与意识的内在明证性密切相关。对胡塞尔来说,唯一的确定性是意识自身的确定性,唯一的普遍性、必然性是观念的本质的普遍性、必然性。对于这种以意识的明证性论证知识有效性的观点,阿佩尔曾批评道:“在笛卡尔、康德甚至胡塞尔意义上的意识明证性,不足以论证知识有效性的基础,这一事实已经获得了证实。”
海德格尔也从存在论出发,回答“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他认为,两千多年来真理问题变得这么复杂和混乱,问题就出在传统认识论从主客体关系展开真理问题的讨论,把命题、判断与所揭示对象的符合或相似当作真理的原始所在,因此要重新解释“认识本身的存在方式”,要发现真理的原始所在。在展开主客体关系的认识活动之前,有一个“把存在者从晦蔽状态中取出来”的“去蔽”活动。“去蔽”使存在者进入主客体的认识论关系,也派生出命题、判断的意义。所以,要证明认识的真理性,不是去证明命题、判断与其所揭示对象的符合或相似,而是去证明命题、判断揭示的就是存在者本身。说某个命题是真的,意味着:它就存在者本身揭示存在者,在对存在者的揭示中展示存在者,让人看见存在者。这就是作为真理的原始所在。显然,(原始的)真理根本没有传统真理观所说的那种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的结构。
施密茨认同海德格尔的上述观点,指出他的生存论分析提出了此在的“在世存在”模式,促进了主体性哲学的终结。但是,生存论分析同样存在明显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此在的展开、筹划、去蔽以及全部在世内的存在,都没有基础性的要素——身体。在揭示和证实人的现身情态即人的本己感受和与他者的关系中,身体才是关键和基础。那么,对于“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施密茨的新现象学又是持什么样的观点呢?
首先,明证性所证实的主要是事态的事实性而不是真理。因为,人们在面对有关事态的信息时,先感兴趣的是哪些事态是事实?只有在被告知所面对的有关事态的信息都是事实时,才会在明证性中想要弄清哪个事实才是真相/真理。
其次,如何确信所获得的认识是与事实相符,即具有事实性?生活中,事实性的所在就是明证性。在明证性中,人们一定把事态当作事实,这是因为,“明证性是具有能够将事态标识为事实的现实权威的带有确信的责成性强制”。这里的所谓权威是这样一种力量,它责成主体服从具有约束力的计划。那么问题来了:在明证性中主体的这种“服从”是如何体现呢?施密茨说,这种“服从”不是主体对事实性的“确信”,而是事实性向主体索取的“同意”。这样就有了进一步的问题:“同意”的究竟是什么? 是主体对事态/对象的一种“有意识”的同意。这种“有意识的”同意具有双重结构:作为由于被触动而有意识的感受者,主体是被动接受性的,接受明证性中所凸显的事态/对象的降临,这种降临具有权威性;但作为感受者,他同时又持有让自己去感受,也即让自己与事态/对象交往的态度,这表明其被触动又具有主动的意味。这种状态,就是事态/对象通过其在明证性中凸显的权威而向被触动者要求的东西,也即被触动者以确信的方式认为自己就是被事态/对象的事实性所触动的人,并确信自己由此而拥有了一种相应的主观事实,这种主观事实在明证性中一定以(服从事态/对象降临的)权威性的方式存在。这便是施密茨的明证性所体现的“带有确信的责成性强制”。
对于认识论上“确信”问题的回答,施密茨显然不同于包括胡塞尔在内的传统主体性哲学。他以(被触动的)身体为基础和中介,将真理概念置于(事态的)事实性基础上,强调真理是对事实性的直接断言:断言所描述之物就是被证实为事实的事态,这就是“事实论基础上的真理论”。在这个意义上,相对真理的命题就变成:一个事态不总是,也并非对所有人都是事实,一个事态在此刻和彼时,对一个人和另一个人而言有时具有事实性,有时却不然。传统主体性哲学忽略事态/对象的事实性的权威,关注对象的自身被给予性,强调真理是所描述之物和描述它的语言所陈述的内容之间的符合,这即为“理性论基础上的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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