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严的发票管理文件出台的背后都释放了同一个重大信号!
1、收到一张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2、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制作的「A4做了一份,格式看着都不规范」。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们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你有,那么我告诉你,以后不管你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发票都不能再这样了粗放式处理了。
开票方你如果再这样开票,那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开票方式,会被处罚。购买方如果取得这样的发票是不得作为税收凭证,面对的就是不得抵扣进项税和税前扣除等损失,在财务内控管理方面也是重大漏洞!
不以为然?继续
你可能要问,为什么不能这样啊?以前我们一直都是这样,而且我业务是真实的,不就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嘛!
我写的办公用品,不就是没打明细嘛,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的。
我打了明细的,不就是没从开票系统打嘛,实质重于形式,有必要那么麻烦吗?我之所以自己做,是因为我懒得再一个个输入到开票系统了,我有现成的电子表格直接打印了,有何不可?
既然真实的为什么嫌麻烦不附上清单?
难道是化整为零的各种猫腻费用报销?
难道是张冠李戴的虚假清单数据?
你是真实的业务那是必须的,不真实的还得了,那就是虚开!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这个和金额大小无关。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不要告诉我没有规定必须开清单,我告诉你管理规范的大企业甚至还会建立办公用品库存帐,对办公用品进行出入库精细化管理。
这可以有效的应对内控检查和税务检查。内控检查,有入库有领用有结存,清晰明了避免费用藏污纳垢和贪污行为。税务检查,费用支出有理有据,税前列支合理合法。
重点来了
专票清单系统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税号,如此不断严格完善的发票开具方式的规定都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它们共同指向了当前一个热点名称、一个让纳税人胆战心惊的系统。
因为,你的所谓的真实而不规范的开票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大数据后台信息,影响了税务局运用电子底账系统进行发票进销项比对和进行各种虚开行为的筛查判断的管理!
简单的说就是你的这些行为会产生大量垃圾无用信息。
没有清单,没有编码的,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发票电文数据进入数据库,根本没法比对!
税务局要想比对的信息更及时,更可信,就先要规范开票方式,让数据以更标准的方式进入数据库。
所以,必须规范你的开票行为,甚至运用法律法规来强行规范!这就是原因,你不得不重视!数据清理干净了分析才更精准!!
营改增之后,企业都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不用营业税发票了,改用增值税发票了,习惯了吗?
以前粗放的发票使用习惯再也不行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那和营业税发票的管理不是一个等量级的。这些营改增企业的开票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会严重影响大数据库的分析判断。
1、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税总函〔2016〕455号,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
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2、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出台,教你认识增值税发票,开好发票!
出台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范发票开具,发票指南规定,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式、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些发票都是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系统,是电子底账系统的数据来源,这些发票的开具最严格,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具。至于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门票之类的其他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发票种类,管理的严格程度稍微差点,但是不久的将来都会严格起来!
3、税收分类编码开票,让所有商品服务带上唯一标识进入大数据库
税收分类编码开票,让所有商品服务信息以唯一的标识「分类编码」,进入大数据库,实现系统自动化比对。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开票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开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确保所有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自8月1日起都能使用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数据自动比对不比人,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中文品名继续判断,机器必须有统一的编码,进行勾稽比较。让每一张发票的品名内容以唯一的标识进入数据库,进入税务电子底账系统,然后更方便的进行进销项的风险比对。
任何货品都不能开出笼统的"办公用品"名称发票,因为开具发票时,即使要开"办公用品"发票,也必须要选择一个具体的编码,编码就对于了相应的商品名称。企业购进的货物和出售的货物通过编码可比对,若进的是烟酒、奢侈品等,而开具"办公用品"类别下的货物名称,发票底账系统就会比对出来。
4、汇总开票可以,请用开票系统清单方式开具。
可汇总开票,但是必须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目前主要针对专用发票,但是就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税号规定出来后,相信不久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会规定从税款系统开具清单。
自己做的清单无法在系统里标识出每一种商品和劳务的编码,所以,会干扰大数据信息,纳税人必须从系统做清单。
5、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税号,让所有纳税人以唯一身份进入数据库
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税号,让所有的购销双方以唯一的标识:纳税人识别号进入数据库,从此,数据库内容更加完善,这里必须带税号的包含了防伪税控系统所有的开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式、电子普通)、机动车销售发票)
目前普通发票没有硬性规定,普通发票如果票面有税号填写栏的也需要完整打上税号!
6、推进防伪税控系统在纳税人中间的推广应用,让发票管理无死角
加大力度不断推进防伪税控系统在纳税人中间的推广应用,让大数据库覆盖更多的纳税人,让电子底账系统发挥更强大的威力。
税局正全面推行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逐步将所有发票均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行数据全方位监控,在全国增值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电子底账系统将成为分析发票的有效利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
如果你说上面的规定你都没听过,我只能说你是个不合规的会计!你对税务风险的把握完全不敏感!
1、不要质疑这么严格的开票规定,按照执行
明白了背后的故事,就不要质疑为什么开个发票还这么多麻烦事,麻烦对纳税人来说只是个习惯问题,而对税务局大数据管理来说就是个长久的重大的事情。
发票规范了,数据标准化了,税务局信息分析也更精确了。当然会计也好当了,公司业务部门也找不到那么多不合规矩的发票来报销了。
2 、虚开行为不要碰,这是红线底线。
销售什么,提供什么服务就开什么发票,给谁销售,给谁提供服务就给谁开票。不要张冠李戴,不要说这都是老板要求的,财务就是为老板把关的,在利益面前,要多给老板讲厉害关系,如果真遇到了视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的老板还是赶紧自保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真的不要再买发票了
税务局为了分析已经做了这么多工作了,你还无动于衷吗?
4 、兼听则明,加强学习,不要过度解读政策。
对于开票开明细这个事情,很多人说我提供了餐饮服务,难道我要开土豆一个、米饭几两吗?这是过度解读,对于销售方你提供的就是餐饮服务。
对于生产销售货物单位,你的产品是什么就开什么,比如你的产品是电脑,没规定说让你开显示器、主机、硬盘!
而重点强调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就不能这么笼统开具了,少的直接打商品名称,多的清单开具,输入商品名称。而这些主要是商贸企业居多,商贸企业一般没有加工组装行为,购进什么就销售什么。开的笼统一方面不利于税务管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财务内部控制,容易滋生腐败!
延伸阅读:
要重点关注以下9种常见发票的涉税风险点
风险点1:
取得的财政票据类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的通行费票据首先要看看盖章是财政监制章还是税务监制章,也就是说,财政票据类的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税务监制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同时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风险点2
取得的预付卡发票不得在企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醒: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时,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中答复: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点3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提醒: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风险点4:
取得的未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以及未正确选择对应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将被严查
提醒:
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以下2种情况进行监控和追查:
1、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2、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风险点5
取得的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但是未按规定注明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提醒:
对于常见的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出租不动产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服务等应特别关注一下备注栏是否注明了相关内容。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风险点6
取得的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提醒:
取得发票,应注意“三流一致”,切记不得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发票。
政策: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风险点7
对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是未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专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的若是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政策: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风险点8
取得的适用增值税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税率不正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善意取得发票,即便是认证了也不得抵扣,需要补交税款,并缴纳相应的罚款与滞纳金。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点9
取得不得抵扣但是却抵扣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
对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业务招待等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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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哥税税念,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