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下月起取消13%增值税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将由四档简并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届时,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农产品、天然气等应税项目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税额减少而增加税负。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出口退税率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情况凭票抵扣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政策依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主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按照180日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而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政策依据: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
(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开具收购发票,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才能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五)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抵扣特殊情况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财税[2017]37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政策依据: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财税[2017]37号)
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的计算,主要分以下几类: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13%;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上述外,扣除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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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国税货劳处、慈溪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