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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楠溪江保护,永嘉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公开听证

永嘉检察 2023-02-10

聚焦

楠  溪  江

4月1日起,楠溪江将进入禁渔期,根据《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均为违法行为。3月19日,永嘉县检察院举行永嘉县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公开听证,聚焦楠溪江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公开审查

“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186元。”3月19日,江西籍男子吴某等人在楠溪江禁渔期间非法电鱼一案在永嘉县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和解结案,他们三人将共同承担赔偿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为保护和改善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执行好《条例》,守护好母亲河,是我县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此次,永嘉县检察院举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公开听证,为保护好母亲河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9年4月1日晚,吴某提议去楠溪江电鱼,他携带电鱼装置与龙某、刘某一起到永嘉县沙头镇三角岩大桥下楠溪江水域,吴某下水电鱼,龙某、刘某在后面提着水桶捡鱼。当晚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电鱼装置一套。经清点称量,三人非法捕捞溪鱼189尾,甲鱼1只,合计5.62公斤。

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龙某、刘某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楠溪江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更好的保护楠溪江,对涉案人员开展更好的法治教育,3月19日,永嘉县检察院对此案的诉前和解进行了公开审查,并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代表方对案件拟作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听取各方意见。

涉案当事人吴某、刘某因疫情无法及时到场,由当事人龙某作为公益损害赔偿方代表出席审查会议。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代表方与公益损害赔偿人龙某就公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就是否符合诉前和解条件以及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听取了县人大代表以及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该院公益诉讼专家咨询会委员的意见。

经专家测算,龙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资源补偿金额为3186元。经协商双方确定公益损害赔偿金额为3186元。


龙某代表公益损害赔偿一方与检察机关达成民事诉前和解,签订了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公开听证,以公益损害赔偿金这种方式来补偿楠溪江所受到的伤害,这是从法律层面保护了楠溪江的渔业资源。”该院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志俭高度肯定永嘉县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开展公开审查的做法。


公开审查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要求涉案当事人作出深刻检讨。

▲涉案当事人现场写道歉信

以和解结案,实现了保护楠溪江的公益诉求,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督促了涉案当事人对所犯错误作出补偿,让民众重视对楠溪江的保护,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实现了多方共赢,极具意义。

素材 | 第五检察部

文稿 | 胡  静、黄珍珍

编辑 | 周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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