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国际监管通用规则“拍了拍”你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 监管状态 底线监管 沟通协商机制
本文约1227字,大概需要阅读 5分钟。
自2017年以来,区块链相关监管状态在国际上大致呈现四种不同态度:其一,忧虑和拥抱,认为区块链的发展可能给社会带来福利,同时又担心一些负面因素将冲击现有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其二,合理监管,力求通过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积极应对和规划,将区块链纳入监管中;其三,积极拥抱,一些空间领域和经济体量偏小的国家和地区希望通过积极鼓励区块链产业的发展,借机打造成世界区块链产业中心。对于前三种状态本书经梳理各国监管政策,总结归纳出如下大致共通性原则,值得监管重视。
(1)协调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除了监管沙盒机制,部分国家通过降低金融科技公司获得许可证门槛,鼓励技术创新。在2017年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正在降低金融科技公司获得许可证的障碍,以促进和鼓励迪拜的金融科技创新;
(2)促进监管法规与已有金融法规相衔接。
区块链产业属于新业态部分更改了传统金融的表现形式。但是国家立法通常速度慢,效率低,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因此,一些国家(如新加坡、瑞士等)将这些新的金融风险纳入传统金融法规中加以调整,避免法律真空与监管空白;
(3)严守底线监管。
无论区块链技术带来什么样的潜在金融风险都必然存在一些传统金融监管中已有的底线要求。因此,在区块链相关的监管政策中,必然包括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严格执行用户识别机制、客户权益保护等传统金融的监管原则。比如,监管者对交易所监管,侧重于检查是否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是否有违反外汇相关律规定等情况;
(4)新兴技术与行业存在着诸多不可知因素,政策制定需要监管者与行业之间有着良好沟通与协商机制。
比如针对交易所后续年费收取额度,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GFSC)与行业进行沟通和接触,再确定具体的收费;新加坡的金管局(MAS)与从业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以便为后续出台监管政策提供基础;
(5)涉及证券性质倾向的通证风险更高,均属严格监管范围内。
与“一刀切”模式不同,不少国家将ICO及其发行的代币纳入类型化监管。
(6)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强化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协商以此为基础,最终制定更为成熟的监管规则。
在这方面,韩国行业协会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在2018年4月,韩国区块链行业协会为14 个交易所制定了新规则。核心内容包括:1.遵循韩国政府反洗钱规定,通过识别和验证用户身份并保存五年交易历史记录,防止在洗钱中使用加密货币;2.交易所需推出查明和检测欺诈或可疑交易活动的功能,捕捉到欺诈交易活动后,也需规定明确处理措施;3.要求加密公司创建“上市程序委员会”,收集各会员的财务文件,如报表、审计报告和股东名单,以观察他们计划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每个ICO令牌,同时委员会会员必须拥有至少20亿韩元的股本;4.通过制定道德章程来涵盖道德守则,其中包括针对员工的不披露协议,同时禁止非法交易。
(7)正确发挥司法指引的功能。
区块链领域相关法律远不完善,造成该领域缺乏预定规则,给相关人员权益保护造成困境。因此,通过司法过程个案处理,有助于为行业达成指引性功能,为后续规则制定打下基础。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如认为本文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闪涛律师团队。
闪涛律师
WeChat:davy_shan
Email:davy_shan@vip.163.com
闪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本文作者:曹杨欣柳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闪涛律师团队成员
主要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及不良资产处置、私募、证券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点一下在看再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