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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的主体资格:是“人” 还是“物”?(上)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责任承担

本文约1500字,大概需要阅读 5分钟。



首先,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人工智能是人还是物?随着机器人的发展和不断演化,这又是一个需要我们回答的问题。回顾人类发展历史,权利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不断扩张的趋势局。在西方现代社会历史进程中,人们最初对享受权利的界定,仅仅限于成年男性,随后才逐步扩展到妇女等群体。从各种趋势中可以预见,未来人类对机器人以及人工智能的看法将会发生巨大变化。


目前,尽管我们制造机器人的目的是让其更好地为人类服务,但是由于人类文明意识发展与道德伦理的进步,人类很可能将权利赋予人工智能。因此,机器人是人还是物,这涉及对法律意义上“人”的概念的澄清与再定义。

我们都知道,“人”是法律的主体,“物”是法律的客体,从人工知能产生伊始,就伴随看对人工智能是“物”还是“人”的法律讨论。学界关于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来看两个例子:1.机器人致人损害,谁来赔偿?如果它是“人”,则应尤其赔偿:如果它是“物”则应由物的管理者赔偿。2.机器人完成的创作的著作权归谁?如果机器人是“人”,则者作权应当归机器人所有。反之,若机器人是“物”,则著作权将归属于机器人的制造者所有。

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关心的是签约机器人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换言之,当自然人或法人与机器人直接完成签约后,该协议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同理,如果把机器人理解为“物”,则协议可能就不具备任何效力,法理学上的“是无法进任何行意思表示的。反之,如果把机器人理解为可以表达意思表示的“人”这样的协议成立和生效就存在讨论与研究的空间。接着,协议生效后的责任承担又会被提上讨论议程。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诉状自动生成机代写诉状的机器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如果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且并未携带起诉状,或不会书写起诉状,可直接在诉服大厅的智能诉状一体机中选择案由,并根据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案情引导问卷做出选择,就可以得到一份由系统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自动生成的起诉状。换言之,当事人进行诉状信息预览并确认后即可用于起诉。与此同时,不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已经引进了新“员工”——导诉机器人......由此可见,机器人已经深入的参与到“法律事务”中去。


因此,实践中我们关注机器人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首先,机器人参与的“法律事务”会有何种法律后果?其次,机器人的劳动价值应当如何衡量?再次,机器人签订的法律合同效力如何?最后,机器人导致侵权行为,又应该又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界,关于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法学界涌现了一大批学说:形成体系的有“工具说”、“电子奴隶说”、“代理说”、“电子人格说”、“拟制人格说”、“机器人人格说”等一系列学说。每种学说的侧重点和关注点各不相同。


普遍认为,智能机器人在被研发、制造、运转的每个阶段都可能存在导致损害事件发生的因素。在研发、制造阶段,研发人及生产者为智能机器人提供了初始的认知、价值及控制体系,换言之,在出厂后进行的深度学习过程中,其学习方式、内容及运用都由研发者拟定的算法决定。因此,追根溯源,当研发者和生产者因过错导致智能机器人存在缺陷进而造成损害时,研发者及生产者将成为责任主体之一。

笔者认为,如将研发者及生产者作为首当其冲的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也有失公允:例如,智能机器人因偶发性自主决定而致人损害时在,研发者和生产者是否是侵权行为主体?换言之,在机器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其又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进一步说,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使用者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我们下期接着讨论。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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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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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一带一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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