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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动态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  互联网 公众账号  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约1110,大概需要阅读 5分钟。


为了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通读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分为总则、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的特点与明确事项主要可以用“三个一”把握:

一个明确:许可与资质

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具体来说,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法条链接: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一个强调:分级管理必要核验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账号信息内容质量、账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账号分级管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名称,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服务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

法条链接:

第七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公众账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同一主体在本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对申请注册多个公众账号的用户,还应当对其主体性质、服务资质、业务范围、信用评价等进行核验。

一个警示:功能限制与责任追究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恶意假冒、仿冒或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等10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众账号,将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内容更新、停止广告发布、关闭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相关信息服务活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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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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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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