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临床】PD-L1抑制剂KL-A167招募晚期实体瘤患者
KL-A167作用于肿瘤免疫靶点PD-L1,是科伦药业申报的首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人源化单克隆抗体药物。
KL-A167具有全新序列,主要通过与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结合,解除肿瘤细胞对机体免疫功能的抑制,激活自身免疫功能杀伤肿瘤细胞。
非临床研究数据表明KL-A167能有效地与PD-L1结合,对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等多种实体瘤药效明确,较传统化疗具有更好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研究药物:KL-A167 (Ⅰa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试验题目:KL-A167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Ⅰa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二线及以上治疗
申办方: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
1.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明确诊断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采用第8版TNM分期),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患者,且存在至少一个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的可评估病灶。
3. 经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分,预计生存期≥3个月。
4.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血常规:白细胞计数(WBC)≥ 4.0 × 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 × 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 × 10^9/L;血红蛋白浓度 ≥ 9.0 g/dL;(肝癌患者可接受白细胞计数(WBC)≥ 3.05 × 10^9/L,血小板计数(PLT)≥ 70 × 10^9/L);
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倍正常值上限(ULN);对于肝癌或者肝转移患者,ALT和AST ≤ 5倍ULN;总胆红素(TBIL)≤ 1.5 × ULN;对于肝癌、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症患者,TBIL ≤ 3 × ULN;
c)肾功能:血肌酐(CREA)≤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45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 × ULN ;
e)促甲状腺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
f)血清白蛋白 ≥ 2.8 g/dL。
5. 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且若发生化疗毒性反应(脱发除外)需恢复至≤ 1级;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者需治疗结束至少1周,接受过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2周以上,且一般身体状况已恢复。
6. 2周内未接受输血、血液制品或血液细胞生长因子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专科处理。
7.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3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接受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8. 经本人同意并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1.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2. 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子宫颈癌和胃肠道粘膜内癌除外)。
3. 已知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pi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EGFR)突变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ALK)重排的肺癌患者。
4. 合并有临床症状的未经控制的肿瘤脑转移者。
5.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6.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7. 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
8.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
9. 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10. 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感染者),或活动性肝炎者。
11.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12. 既往曾接受过其他PD-1/PD-L1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
13.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14. 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者。
15. 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
16. 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17.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18. 研究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临床研究药物者。
19.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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