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临床】PD-L1抑制剂KL-A167二线(及以上)招募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
KL-A167作用于肿瘤免疫靶点PD-L1,是科伦药业申报的首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人源化单克隆抗体药物。
KL-A167具有全新序列,主要通过与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结合,解除肿瘤细胞对机体免疫功能的抑制,激活自身免疫功能杀伤肿瘤细胞。
非临床研究数据表明KL-A167能有效地与PD-L1结合,对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等多种实体瘤药效明确,较传统化疗具有更好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研究药物:KL-A167 (II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试验题目:评价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Ⅱ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二线及以上治疗
申办方: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
1.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为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组织病理学确诊是根据入组前3年内肿瘤组织病理标本,如果超过3年需要在研究中心重新做活检确诊)。
3. 受试者必须是复发(最近治疗后确认出现疾病进展)或难治性(最近治疗后未能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的cHL,并且符合下列要求:a)挽救化疗后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之后复发或进展;b)对于未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则要求:第一线化疗须为全身多药联合化疗,后续化疗要求至少有一线化疗为全身多药联合化疗;对于难治患者,指疗程≥2周期未达到部分缓解(PR);或者疗程≥4周期未达到完全缓解(CR);如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疾病进展(PD),则疗程数不作要求;对于复发患者,复发前近期内至少接受过二线化疗。
4.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病灶长径>15 mm,短径>5 mm,或者病灶长、短径均>10 mm)。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见附件3),预计生存期≥3个月。
6.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0×10^9/L;血小板计数(PLT)≥50×10^9/L;血红蛋白浓度≥70 g/L;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症患者,TBIL≤3×ULN;c) 肾功能:血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件4);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正常上限10 s和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上限3 s;e)促甲状腺激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或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且无需药物干预。
7. 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放疗需治疗结束4周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如brentuximab vedotin)者需停药12周以上,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1级的毒性(NCI CTCAE 5.0版)。
8.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9.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1. 结节性淋巴细胞为主型霍奇金淋巴瘤或灰区淋巴瘤。
2. 中枢神经系统受侵。
3. 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的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或乳腺癌除外)。
4.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5.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CAR-T细胞治疗(或接受过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6.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7.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用过抗肿瘤疫苗或其他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治疗。
8. 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9.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0. 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急性或慢性感染。
11.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曾患自身免疫性疾病且目前有复发高风险的受试者。
12.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
13.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Ⅲ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或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
14. QTc间期>450 msec(采用Fridericia公式计算)。
15.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需要接受核苷类似物(如恩替卡韦或替诺福韦)治疗的受试者。
16.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7.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
18.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9.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20.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预期使用任何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21.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2. 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23.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4.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活性试验药物研究者。
25.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疗效或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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