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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潍政字〔2017〕7号

路政之家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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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潍政字〔2017〕7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潍政字〔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潍坊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鲁编办〔2017〕18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潍坊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

 

  为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6〕1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重点,积极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建设创新发展、文明和谐新潍坊提供坚实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原则。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

  3.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县级政府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

  4.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原则。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等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深化完善城市管理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城市管理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已经省政府批准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工商管理(无照商贩方面)、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同时理顺相关工作机制。职责调整后,将分散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挂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牌子)行使。

  (二)扎实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

  市发改委:将相关科室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行使。将市粮食局城区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管科承担;将市物价局机关相关科室及所属单位承担的违反价格管理、乱收费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物价检查所行使。

  市经信委:将现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政府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挂市电力执法监察大队牌子)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挂市节能监察支队牌子)行使。市政府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挂市电力执法监察大队牌子。

  市财政局:将相关科室承担的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财政监督局行使。

  市交通局:将相关科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市公路局承担的国省道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行使。

  市文广新局:将市文物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使。

  市环保局:将相关科室承担的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行使。

  市林业局:将相关科室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检验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行使。

  市工商局:将相关科室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商标管理、企业注册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公平交易局(挂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总队潍坊支队牌子)行使。

  市质监局:将相关科室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标准、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棉花和纤维制品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行使。

  市安监局:将相关科室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行使。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民宗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公积金中心、市事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档案馆(局)、市地震局等未设专门执法队伍的部门(单位),整合部门领域内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本部门(单位)一个内设科室行使,不再新设专门执法队伍。

  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卫计委、市食药局、市旅发委等已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的部门继续维持现体制不变。

  调整后,市直部门共设有行政执法队伍15支。

  (三)理顺市区执法体制。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区政府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行政执法层级,并及时调整完善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权力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凡由区级政府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区级政府行使。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市场监管、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旅游体育、民政、统计、商务等领域,以区级执法为主,市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作,市级除保留少量精干队伍外,逐步下放到区级。

  中央和省有专门要求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领域,实行市区分级执法,厘清市、区两级执法权限边界。本着积极稳妥、逐步下放的原则,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情况,逐步实行市区一个层级执法。

  国土资源以市级执法为主,市国土资源局向四区及峡山开发区派出执法机构的体制保持不变。

  (四)推进市属开发区综合执法。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城市管理领域,由市市政局派驻执法调整为属地管理。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分别整合区内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和机构,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管委会内设行政机构,实行区域内一支队伍执法。市属开发区整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开发区内部调剂解决。潍坊经济开发区可参照市属开发区做法,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全面推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县市区参照高密市试点做法,整合相关执法职责和机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局暂作为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具体执法工作。按照“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将相关领域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入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下设执法中队,派驻各镇(街道)、省级开发区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市辖4区和7县市结合各地实际,分别整合相关领域执法职责。市辖4区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绿化、房地产、建筑业、水行政、农业、文化市场、防震减灾、旅游服务业、殡葬管理等12个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工商管理(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方面)、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等3个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在此基础上,奎文区、潍城区将林业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坊子区将节能监察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7县市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绿化、房地产、建筑业、土地矿产资源、水行政、人防(民防)、防震减灾、旅游服务业、农业、文化市场、殡葬管理等14个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工商管理(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方面)、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等3个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在此基础上,青州市将风景区管理、文物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诸城市将渔业、畜牧业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寿光市将盐政、电力管理、民族宗教、粮食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昌邑市将电力管理、粮食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临朐县将渔业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二)扎实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单设执法队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劳动监察等领域,将行政执法职责统一归并到一个执法机构,实行部门领域内一支队伍执法;其他设有专门执法队伍的领域,将执法职责划归部门(单位),相关执法队伍不再保留;未单设执法队伍的,由部门(单位)直接承担执法责任,不再单独设立执法队伍。通过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有效解决执法权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每个县市区执法队伍数量均为7支。

  (三)健全完善镇(街道)综合执法体系。

  1. 搭建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街道)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业务工作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镇(街道)为主,负责人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工)委意见。在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为镇(街道)行政工作机构,与派驻执法中队联合办公,负责辖区内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配合执法等工作。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镇(街道)统一指挥和调度县市区直部门派驻的所有行政执法队伍,搭建“镇街主导、部门参与、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

  县市区管辖的省级开发区、各类功能区由所在县市区综合执法机构派驻执法,不单独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可参照镇(街道)模式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实行联合执法。

  2. 探索设立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探索依法赋予寿光市羊口镇、高密市夏庄镇2个省级经济发达镇部分行政执法权限,由镇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下放权限范围由寿光市、高密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羊口镇、夏庄镇整合区域内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和队伍,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镇行政工作机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3. 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事项纳入网格管理,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基础性作用,培育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管理其他主体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四、健全完善执法保障机制

  (一)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精简归并部门原有执法队伍,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相应划转执法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执法力量,及时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三定”规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进一步压减执法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向一线倾斜,原则上执法队伍中管理岗位不超过20%。统筹相关执法资源,对执法力量薄弱或不具备执法能力的部门领域,合理调配机构编制资源,有效解决有关领域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行政执法队伍使用的事业编制在现有总量内实行专项管理。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岗位制订实施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法制业务知识及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形成精干、高效、专业、文明的行政执法力量。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进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流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倡导公正文明执法,将执法与便民服务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权限,及时调整完善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边界。加强工作会商,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制定执法事项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案件首问负责、信息共享、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职能划转后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有效衔接,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严格责任追究,因衔接不畅或不作为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

  (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推进阳光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督力量。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六)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执法机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对于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落实警力予以保障,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落实和配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加大工作协调推进力度,市级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组建相应的改革班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机制。县市区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科学筹划、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拟订报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做好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做好合法性审查、相对集中执法权和下放权限的审核报批、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做好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有关工作,确保人员调整平稳过渡。明确改革时间要求,市级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工作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和减少市区执法层级改革工作于2017年10底前完成;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和改革要求,做好执法职责交接,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工作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改革涉及部门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市直拟保留执法队伍名单

  2.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领域和保留执法队伍

转载说明:转载自潍坊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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