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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他与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四川监狱 2022-08-21


于某原系某水泥厂职工,因企业破产于2016年在某汽车修配厂担任保安,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2021年5月18日,该公司提出因合同到期,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21年5月18日终止,汽车修配厂将拖欠工资全部付清。

于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汽车修配厂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汽车修配厂以与于某系劳务雇佣关系,于某不是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支付。2021年9月,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举证质证,经审理将案由变更为劳动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协议,汽车修配厂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结合本案,监狱公职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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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两者大致有以下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


2.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3.救济途径不同


出现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须“仲裁前置”。


4.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5.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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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明明跟汽车修配厂签订的劳务合同,

为何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呢?


正因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上有天壤之别,现实中有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实际是劳动合同关系,却在签订合同时被冠以劳务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双方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汽车修配厂和于某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下岗后通过用工招聘在汽车修配厂从事保安工作,接受汽车修配厂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隶属关系,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故汽车修配厂和于某虽然签订的名为劳务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于某作为合法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公职律师提醒

劳动者要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注意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用工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劳动者又渴求这一份工作,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保留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卡、考勤打卡记录、工资单、任何有关单位盖章的文件等书面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同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应随意地通过订立所谓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等方式,意图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这样既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无法规避用工风险,反而还可能因未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本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编辑:宋  一校核:焦  姣审核:吕正荣、尹艺霖

源:局政策法规处、达州监狱(案例分析由达州监狱公职律师瞿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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