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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姐姐说法丨网上结识男友后,女子为“爱”铤而走险

四川监狱 2022-08-21









一场浪漫的异国恋,不料却是布下重重机关的骗局,最好的青春年华都用在了忏悔和赎罪上。”


李某,现年38岁,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她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的第11年,而她还将面临10余年的剩余刑期。

“家庭变故与任意妄为是我犯罪的起因,但真正走上犯罪道路还是因为自己对爱情的盲目追求。”


年少时的李某因为喜欢英文,想考北京外国语大学,所以努力地去学习,成绩一直也很不错,但父母的关系恶化让她的心态出现了极大的变化,她开始偷偷去外面上网,在网上认识了第一任男朋友。高考结束,李某如愿拿到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录取通知,得知父母离婚的消息后,她愤而放弃学业离家出走,去找那个网上认识的朋友,很不幸,这段李某原以为可以白头的感情最终在两年后戛然而止,也因此让李某与家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于是李某独自前往省会闯荡。因口语基础较好,李某在外贸批发商城谋到了一份口语翻译工作,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外籍人士。



在2007的一次日常售货中,李某遇到了那个将她带入万劫不复深渊的男人,这名外籍男子开始频繁地用短信向李某发起爱情攻势,但是因为没有从上一段感情中走出来,李某一直都是爱搭不理,但是外籍男子并不放弃,继续对李某嘘寒问暖,终于有一天,敲开了李某尘封已久的心门……两个人在一起了,李某以为自己找到了真正的爱情。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在男友的糖衣炮弹的攻势下,李某答应帮其去国外带一些商品的样品回国,却在机场入境检查时行李箱内被查出海洛因。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所带物品是毒品,是违法行为”时,李某很是悔恨地说:“我看到过他吸食,但我假装不知道,因为我太迷恋他对我说的甜言蜜语以及纸醉金迷的生活了,我怕戳破了,爱情也就不复存在了。”




“进了监狱,我才发现,很多同改犯罪都与所谓的男朋友有多或少的关系。有的双双被捕入狱,有的却被男友无情舍弃。而我,就属于后者!我希望我的经历能警示外边的人,一定要敬畏法律,不能被所谓的爱情冲昏头脑而自欺欺人,更不能以“爱”的名义做违法犯罪的事,否则,等待自己的,必然是不能承受的‘爱’的代价!”

Q: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Q:什么是走私毒品?

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Q:走私毒品犯罪方式有哪些?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界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编辑:宋  一  校核:焦  姣审核:吕正荣、尹艺霖

来源:省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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