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汇聚一束守护正义与希望的光
五月带来的新希望
“谢谢警官,我一定好好改造、洗心革面,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宜宾监狱罪犯熊某拿着一份公证书,激动地向民警表达感谢,一个跨越十五载光阴的悲剧,有了新的走向……
5月21日,对熊某来说,是生命中极不平凡的一天——监区民警组织罪犯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当他听到“可以公证提存履行财产性判项”时,霎时有一束透进心灵的光,为他指明了前行的方向,泪水瞬间充盈了他的眼眶。
忏悔之路陷入僵局
2009年,熊某在一次乘火车出行时,因琐事与邻座乘客发生口角,冲动下做出了不理智的举动,最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5万元人民币。从年轻气盛的小伙到近不惑之年的罪犯,15年来,熊某每一天都生活在悔恨、懊恼之中。
在民警的教育下,熊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对自身罪过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应履行的义务,除了真诚悔罪、认真改造,还多次通过监狱、家属表示希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强烈意愿。
“希望就在那里,可是我够不到。”熊某无数次向民警说,因为一个消息,让这5万元的民事赔偿给他本就不清晰的未来又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云。
——找不到被害人家属!
聚一束光,守护正义与希望
时间来到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十条载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在民警讲解该内容时,熊某立即提出了相应申请。
监狱会同宜宾市中院、市检察院讨论认为,帮助罪犯完成民事赔偿提存公证,就是要在不增加法律规定之外的负担的前提下,促进罪犯充分承担法定责任、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月24日,在局刑罚执行处的指导下,监狱民警带领熊某家属正式向宜宾市忠信公证处提交了提存申请,并缴纳了5万元民事赔偿提存金。一份薄薄的公证书,意味着熊某终于用行动证明了忏悔之心,更彰显着法律制度的严谨、法治精神的深厚内涵。
民事赔偿公证提存的办理,是四川监狱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沿着法治轨道,探寻方式方法,进一步促进罪犯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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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颖琦
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
来源:局刑罚执行处、宜宾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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