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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 | VOCs数据监测达标,就万事大吉了?

大城小E 大城小E 2022-06-07

VOCs数据监测达标,就万事大吉了?

E在实际工作中得知某企业的环保工作人员存在这样一个认识误区:环境监测报告显示VOCs数据达标,就认为废气处理设施将会一直达标排放,也因此忽视了对废气处理设施应有的运维检工作。

其实这是不对的,小E在这里就要告诉所有企业:环境监测数据今日达标,并不代表永远达标。


先来看看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对此如何规定的吧: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VOCs达标排放并不是一时一刻、一朝一夕的事情,而应该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在VOCs被采样的时段环境监测数据达标,只能说明在该时段中VOCs排放是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但绝不表示同一排口在其他时间段内污染物排放可以持续达标。废气处理设施未一直开启、活性炭未及时更换、处理温度未达到操作规程要求等一系列未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在导致超标排放的同时,还会触犯其他环境行政处罚条款。企业污染物排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保持持续达标排放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所以,小E在这里希望企业摒弃“只要在监测期间调整好工况,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达标就万事大吉”的这种错误观念,对环境监测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哦!

小E将会在下一次推出环境监测数据的重磅内容,敬请期待哦!

撰稿: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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