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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被讹”案:为什么要和解?

宋伟锋 冰川思享号 2018-12-22


法院审案不是舞台演戏。作为具体的司法案件,审判人员最先关注的还是个案的公平正义和利益平衡。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宋伟锋


9月15日,我的微信朋友圈被一则新闻刷了满满一屏。

 

据媒体报道,浙江金华“扶人被讹”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扶老人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金的案件,在经过主审法官4小时的调解后,终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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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的起因: 2018年9月2日,金华一位姓滕的小伙出于好心,扶起了一名在他背后骑电瓶车摔倒在地的老人曹某。谁知在一名不明真相的路人指责小伙撞人之后,老人报警并对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声称是小伙撞倒了他,随后老人被赶到的家属送往医院治疗。


后双方对于事故的责任发生了争议。9月6日,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路边商店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老人摔倒完全是其自身的责任,与小伙无关。



但是,由于在争议期间,老人家属对小伙的指责以及拒绝他提出的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误工费和打车费的赔偿请求,这些都令小伙滕某十分生气。于是滕某在网上发贴曝光此事,并且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老人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

 

此事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再一次刺激到了公众对老人“扶还是不扶”问题的脆弱神经,一波又一波谴责的声音瞬间引爆舆论热点。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变老,谁也不想在自己年老体衰时因发生意外而无人愿意伸手相助!如果每一个人都选择不帮助他人,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老人就会因此失去生还的机会。


可是,助人的成本因为道德风险一旦上升到普通人都不得不三思而行的地步,理性的经济考量就会迫使人们对助人行为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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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荒谬的悖论实在是既让人感到憋屈且又无力。善良的人们应当怎么办?这或许就是当本案的助人者滕某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深深触动公众的最大动因。


公众希望新的司法判例能够给整个社会风气指引往一个向善的方向,给予那些不诚信的人强有力的惩罚,让那些诬告好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公众普遍认为,造成这一“好人没好报”的道德困境的源头,还是要归咎于发生在十余年前的南京彭宇案的判例。尽管今天看来“彭宇案”多少有被误读的成分,但是该判决造成的负面效应至今仍然无法根除。

 


“好人没好报”,作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既然是从一个判决开始的,那么也应该从一个判例终结,估计这也是诸多人的愿望。于是当浙江金华这桩“男子扶人反被讹”起诉案传来原、被告达成和解的消息后,自然不少人的失望之情溢于言表!

 

在网络,就有人评论说,这一次司法机关是在“和稀泥”,这个调解的结果“失去了一个让中国进步的机会”。总之,就是好人难做,“不救吧,说你见死不救,告你!救吧,说你是肇事者,又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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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法院审案不是舞台演戏。演员们都会根据导演指定的剧本来表演,但是,作为具体的司法案件,审判人员最先关注的还是个案的公平正义和利益平衡。


民事案件的每一个当事人都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处分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他们也唯有他们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决定力量。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仔细读一读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具体到浙江金华这一桩“男子扶人被讹”起诉案,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基本上没有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从一开始几乎就是必然的。


▲浙江金华“男子扶人被讹”起诉案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图/“婺城法院”微信公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的通告明确载明,“双方确认事实如下: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方表示愿意以登报或网上视频的形式进行道歉,并愿意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这一句话里描述的调解场景宛如亲见,站在法庭里的原告面对一再道歉的老人亲属,于情于理都不可能不同意和解。


双方最后的和解方案是将原诉求用于登报道歉的钱用在爱心公益事业上,对参与调解的所有人来讲,可能这样这笔钱才更有价值!

 

当然,婺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愿意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从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时间就能够看出法官们的努力。在公民法律意识觉醒以及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背景下,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每每都会被牵扯进社会热点之中。


但是,具体到法官个体,如果可以的话,还是愿意避免判决!尽管判决不难,但在面对一个个鲜活的人时,法官不可能不考虑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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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回到要不要帮助扶起摔倒老人的问题上,其实这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任何一条法律都不会保护不诚信和欺诈的行为,哪怕不诚信的行为人是老人、孕妇或者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法律是惩恶扬善的。

 

可是,为什么“要不要帮扶老人”一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关键还是在于,生活里的许多事件并不都像本案中的事实那么黑白分明。事实本身的真伪难辨,自然也会让人难以判断。

 

更何况许多争执仅有两方,一方说此,一方说彼,假如既无证人又无监控视频等证据,没有人可以穿越时空重回现场,居中裁判者就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偏袒某一方。即使在本案中,如果交警没有找到路边商家安装的视频资料,在老人以及路人都指责小伙撞人的证词下,小伙估计很难自证清白。

 

▲ 201293在上海西藏南路斜土路公交车站一老人从公交车上摔下多人相助扶起(图/图虫创意)


法谚云:裁判者不得拒绝裁判。裁判者最后以通常的、一般人的生活常识来判案也在所难免。

 

有人感慨:如今讹人的成本真是低,在真相大白之后,故意讹人者往往也没有受到追究。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不论在民事法律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条例》,甚至是刑法上的条文,对故意讹人者都依据不同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所有的一切都要建立在查清事件事实的基础上。

 

人们希望通过以司法判例来增加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从而来减少今后发生类似的讹人事件,更多的恐怕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景。

 

我们永远不要高估了人性,各位在勇于助人的同时也请保护好自己!


*本文系网易新闻·网易号“各有态度”特色内容。


(投稿邮箱:bcsxk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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