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耗时烧钱的澳洲投资骗局?澳洲律师有话说 | 商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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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评论》第360篇文章
商法第42篇文章
文 | 孙笑
正文:1214字
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上一篇文章《合伙股东发生纠纷,如何进行公司自检(Self-check)?| 商法37》中,和大家聊了聊公司运营中的一些重要管理文件。商业合作中,你有技术,我有资金,为何不合作呢?联合企业 (Joint Venture – JV) 就是解决这一题目,最常见的一种合作模式。在此模式下,通常合作双方会成立一间公司,称JV 公司,然后将各自的技术,资金及其他资源通过这间公司整合利用,从而达到互助共赢的目的。本文会和大家分享一些在JV模式下需要注意的事项,使其运作能真正达到共赢的目的。
经典案例分析 – Aucare Dairy (Aust) Pty Ltd v Huang (No 3) [2019] FCA 412
1、案件概括
在2013年十月份,Huang女士结识了Bai先生并商定双方以JV的形式在维多利亚州建厂,制造婴儿配方奶粉销往中国。
双方原始的约定是,各自承担一半的投资款。到2014年4月,当Bai先生的投入超过240万澳币时,Huang女士的投入不到70万澳币。
同时Huang女士,在没有取得Bai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用她成立的建筑公司来承包JV公司的工厂建设工程,从而获利。为了获取更大利益,Huang女士不断谎称工程需要额外资金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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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作关系破裂时,Huang女士找到了一个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将JV公司所有的设备仪器, 搬走运往了Huang女士新建的工厂。
Huang女士在此过程中,成立了数家公司,试图制造骗取的资源不再由她持有的假象,用以逃避法律责任,躲避Bai先生的追讨。
同时,由于Huang女士的不当行为,导致JV公司面临房东高达56万澳币的违约索赔。
2、判决
因为这些公司都由Huang女士操控,所以他们承担与Huang女士同样的责任 (Transmitted Fiduciary Obligation)。
要求Huang女士及其控制的公司,将所有设备仪器和涉及到生意运营的资料,归还给Bai先生和JV公司。
在接下来的判决中,会涉及到Huang女士对Bai先生的经济损失赔偿。
3、建议
虽然在本案中,Bai先生看似 “赢了”。但是诉讼的时间成本,很可能导致错过了最好的商机。最可怕的是,如果Huang女士破产了,即便有了判决让Huang女士赔偿Bai先生的经济损失,在执行的时候,也将面临非常大的阻力。
在合作前期,合作双方应就合作中的一些重要事宜列明在书面文件中,例如JV协议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类似于上一篇文章中提及的股东协议。但并非一劳永逸,在生意发展的过程中,JV协议需要定期修缮,更改以适应生意发展的需求。
在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无论您是作为股东 (Shareholder) 还是作为董事 (Director) 都要紧密的关注生意的运作和发展。如果发现有异常,需要尽早寻求财务及法律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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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律师:孙笑
B.A. (文学学士) J.D. (法律博士)
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
主要提供房地产法,公司法,商业法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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