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发朋友圈也会丢工作?不是言论自由吗?!| 商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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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评论》第474篇文章
商法第59篇文章 | 劳动雇佣
文 | AWR
正文:955字
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许多朋友近期对香港问题都十分关注。K 看到支持乱港分子的黑衣人在澳洲各地游行抗议,她也按捺不住地在私人微信朋友圈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港独份子应该被行刑队处决…港独是一群没脑子、没有脊梁骨,忘记祖先和传统的笨蛋!”
不曾想到该言论却遭到投诉,其公司决定将K 辞退。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表示:”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行为准则,且她的言论完全不代表我们作为一家公司的观点。我们决定将她解雇。”
那么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不当行为能成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吗?
可以的!只要该行为和工作有关。那么具体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不当行为或者和工作有关呢?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时同样的行为在A公司算是不当行为但是在B 公司就不一定了。
下面给大家分享另一些“奇葩“案列,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私人行为对雇佣关系的影响:
案列一
S 是一名卡车司机,他因为和同事有些过节,心生不满于是在Facebook 诋毁污蔑了该同事。后来被公司发现并因此开除了他。S 觉得这这样的裁决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而且发表言论时也是在自己家里和上班无关。
法院裁定:S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声誉,并且从某种程度上对雇主造成了影响所以才辞退行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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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二
员工A 是一名助理蛋糕师,在工作上兢兢业业没有任何失职。一次休假过程中和朋友一起发现了一个遗留的钱包,于是员工A和朋友就将钱包里的财物瓜分了。后来失主找回了钱包,并将员工A的行为报告给了A的雇主。雇主因此把员工A 辞退了。员工A 认为雇主的行为是残酷和无理的(Harsh & Unreasonable) ,因为这个行为并没有违反雇佣合同的任何规定而且事发地点也和工作地点无关。
法院裁定:雇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员工A 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雇主对雇员的信任基础,所以解雇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关于裁员雇主还需要注意:
雇主需要证明员工的违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并且需要说明为什么该行为导致雇佣关系的终结。
结语
不要认为私人时间的所有行为都不会对雇佣关系造成影响。如果被界定为不当行为且对雇主或公司造成影响,那么私人行为也可以成为被辞退的合理理由哦。如果您有遇到类似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可以为您提供首次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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