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及其解读
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为规范纳税申报,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有关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投资者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国籍(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 |||||||
被投资单位 信息 | 名 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类 型 |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 |||||||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
1 | 一、收入总额 | |||||||
2 | 二、成本费用 | |||||||
3 | 三、利润总额 | |||||||
4 |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五、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 |||||||
6 | 六、投资者减除费用 | |||||||
7 | 七、应税所得率(%) | |||||||
8 | 八、应纳税所得额 | |||||||
9 | 九、税率(%) | |||||||
10 | 十、速算扣除数 | |||||||
11 | 十一、应纳税额(8×9-10) | |||||||
12 | 十二、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13 | 十三、已预缴税额 | |||||||
14 | 十四、应补(退)税额(11-12-13)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 ||||||||
代理申报机构(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7.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8.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下表对应的方式填写。
项目 | 合伙企业合伙人 | 其他 | |
查账征收 | 据实预缴 | 第8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 | 第8行=第3行-第4行-第6行 |
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 第8行=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 | 第8行=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 | |
核定征收 |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 第8行=第1行×第7行×第5行 | 第8行=第1行×第7行 |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 第8行=第2行÷(1-第7行)×第7行×第5行 | 第8行=第2行÷(1-第7行)×第7行 | |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 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 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 |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 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 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 |
9.第9行“税率”及第10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8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10.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1.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2.第13行“已预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3.第1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 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国籍(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 |||||||||
被投资 单位信息 | 名 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类 型 |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
1 | 一、收入总额 | |||||||||
2 |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 | |||||||||
3 | 二、成本费用(4+5+6+7+8+9+10) | |||||||||
4 | (一)营业成本 | |||||||||
5 | (二)营业费用 | |||||||||
6 | (三)管理费用 | |||||||||
7 | (四)财务费用 | |||||||||
8 | (五)税金 | |||||||||
9 | (六)损失 | |||||||||
10 | (七)其他支出 | |||||||||
11 | 三、利润总额(1-2-3) | |||||||||
12 | 四、纳税调整增加额(13+27) | |||||||||
13 |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 |||||||||
14 | (1)职工福利费 | |||||||||
15 | (2)职工教育经费 | |||||||||
16 | (3)工会经费 | |||||||||
17 | (4)利息支出 | |||||||||
18 | (5)业务招待费 | |||||||||
19 |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
20 | (7)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
21 | (8)住房公积金 | |||||||||
22 | (9)社会保险费 | |||||||||
23 | (10)折旧费用 | |||||||||
24 | (11)无形资产摊销 | |||||||||
25 | (12)资产损失 | |||||||||
26 | (13)其他 | |||||||||
27 | (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28+29+30+31+32+33+34+35+36) | |||||||||
28 | (1)个人所得税税款 | |||||||||
29 | (2)税收滞纳金 | |||||||||
30 |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31 |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 |||||||||
32 | (5)赞助支出 | |||||||||
33 |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
34 |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
35 | (8)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 | |||||||||
36 |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
37 | 五、纳税调整减少额 | |||||||||
38 |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11+12-37) | |||||||||
39 | 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40 | 八、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 |||||||||
41 | 九、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 |||||||||
42 | 十、投资者减除费用 | |||||||||
43 | 十一、应纳税所得额(38-39-41-42)或[(38-39)×40-41-42] | |||||||||
44 | 十二、税率(%) | |||||||||
45 | 十三、速算扣除数 | |||||||||
46 | 十四、应纳税额(43×44-45) | |||||||||
47 | 十五、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48 | 十六、实际应纳税额(46-47) | |||||||||
49 | 十七、已预缴税额 | |||||||||
50 | 十八、应补(退)税额(48-49) | |||||||||
附列 资料 | 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 |||||||||
工资总额(元) | ||||||||||
投资者人数(人)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 ||||||||||
代理申报机构(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3.第3行“成本费用”:填写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4.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7.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8.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0.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1.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2.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3.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4.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15.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已计入收入总额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应在税前予以减除的项目金额。
16.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7.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8.第40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9.第41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填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20.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21.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42行
(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
22.第44行“税率”及第45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43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23.第46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24.第47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5.第48行“实际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26.第49行“已预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7.第50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附件3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国籍(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 ||||||||
各被投资单位信息 | 被投资单位 编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被投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分配比例 % | 应纳税所得额 | ||||
1.汇缴地 | |||||||||
2.其他 | |||||||||
3.其他 | |||||||||
4.其他 | |||||||||
5.其他 | |||||||||
6.其他 | |||||||||
7.其他 | |||||||||
8.其他 | |||||||||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
1 | 一、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 ||||||||
2 | 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 | ||||||||
3 | 三、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2) | ||||||||
4 | 四、税率(%) | ||||||||
5 | 五、速算扣除数 | ||||||||
6 | 六、应纳税额(3×4-5) | ||||||||
7 | 七、本单位经营所得占各单位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 | ||||||||
8 | 八、本单位应纳税额(6×7) | ||||||||
9 | 九、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
10 | 十、实际应纳税额 | ||||||||
11 | 十一、已缴税额 | ||||||||
12 | 十二、应补(退)税额(10-11)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 |||||||||
代理申报机构(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各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被投资单位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4)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栏: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2.第2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在汇总计算多个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被多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生计减除费用标准。
3.第3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4.第4行“税率”及第5行“速算扣除数”: 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3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5.第6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6.第7行“本单位经营所得占各单位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及第8行“本单位应纳税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写本栏;其他情形则不填。
7.第9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8.第10行“实际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第10行=第8行-第9行
(2)其他情形
第10行=第6行-第9行
9.第11行“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第12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附件4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 ||||||||||
纳税人姓名 | 纳税人识别号 | ||||||||||
减免税情况 | 编号 | 勾选 | 减免事项 | 减免 人数 | 减免税额 | ||||||
1 | □ | 芦山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 |||||||||
2 | □ | 鲁甸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 |||||||||
3 | □ |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 |||||||||
4 | □ |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 |||||||||
5 | □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
6 | □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
7 | □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
8 | □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
9 | □ |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 |||||||||
10 | □ |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
11 | □ |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
12 | □ |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
13 | □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14 | □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
15 | □ | 税收协定 | 股息 | 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 | |||||||
16 | 利息 | 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 | |||||||||
17 | 特许权使用费 | 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 | |||||||||
18 | 财产收益 | 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 | |||||||||
19 | 受雇所得 | 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 | |||||||||
20 | 其他 | 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 | |||||||||
21 | □ | 其他 | 减免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 ||||||||
22 | 减免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 ||||||||||
23 | 减免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 ||||||||||
合 计 | |||||||||||
减免税人员名单 |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减免事项(编号或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额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或扣缴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 |||||||||||
代理申报机构(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一并报送。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基本信息栏
1.“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由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2.“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无需填写。
(三)减免税情况栏
1.“减免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减免税优惠的类型进行勾选。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税收协定”项目相关所得类型后的空格内填写具体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其中:编号19“受雇所得”即税收协定规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存在表中列示以外的减免情形的,应在编号21-23“其他”项目的空格内填写对应的减免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2.“减免人数”:扣缴义务人填写此栏,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3.“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减免税额合计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申报表“减免税额”栏的金额或金额合计相等。
(四)减免税人员名单
由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减免税额”: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相关信息一致。
2.“减免事项(编号或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情况栏”列示的减免事项对应的编号、减免性质代码及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信息。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目的
一是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做到有效衔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发布后,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相关纳税申报表却因发布时间较早,与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可能导致纳税人难以准确把握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为此,我们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相关的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做到两者之间口径一致。
二是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申报。此前,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减免税相关报表,导致地区间的减免税申报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理解和填报造成了不便。此次,《公告》同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统一了填报格式,并尽可能简化了减免税的申报内容,规范了申报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提供了方便。
二、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三)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该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主要对该表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该表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通常,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只需勾选减免项目并填写减免金额,扣缴义务人还需进一步填报减免税明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