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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与单独列示项目

taxcut 税捷
2024-08-26
目录
1.合伙企业所得二分法
2.应税所得与单独列示项目
3.长期资本利适用低税率的理由
4.合伙企业所得计算项目税收属性的传导

1.合伙企业所得二分法

依集合体论,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利得,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相当于合伙人亲自取得的所得、利得,亲自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这些项目对各个合伙人的税收影响大部分是相同的,但也有一部分是不同的。如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合伙企业的公司合伙人对于自合伙企业划回的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25%,个人合伙人就划回的利息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

鉴于有的项目对各个合伙人产生的税收影响可能存在着不同,合伙企业划分的对象不是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而是把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细分成二类:一是合伙企业应税所得,也就是我国税法所称的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另一个单独列示项目。我国和美国都是按这个思路设计的划分规则,区别在于美国税法贯彻得比我们更彻底。尽管我国现行税法下没有析出单独列示项目这个概念,但实际上已经采用了这种作法,如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文件要求不并入合伙企业所得计算中,单独划分给个人合伙人。

2.应税所得与单独列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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