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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机制

taxcut 税捷
2024-08-26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机制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合伙企业所得税,它们最初的设计构想都是非常简单的。后来为了应对避税行为,税法不断加入反避税规则,本来清晰的、体现税法最初构想的规则淹没在大量的反避税规则中,税法由此变得繁杂庞大,那些简单朴实的制度构想也变得模糊不清,若隐若现,难于得见其全貌。本文最大限度略去细节,帮助读者找寻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构建的最初设想,我们也可以将这些设想说成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机制、运作机理、内在逻辑,那种称谓都无所谓,那种称谓方便理解,您在心中就用那种称谓吧。
 
为了深入理解合伙企业所得税设计构想,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公司所得税设计构想。
 
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是独立于股东而单独存在的主体、实体,企业从事的营利事业取得所得,在企业层面缴纳一道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余下所得分配给股东时,股东再缴纳一道股东层面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余下所得分配时点,企业自行决定,企业跨年累积余下所得,税法一般也不过问。
 
余下所得即是依所得税制度计算出来的企业经营成果,美国税法称之为“盈余与利润”,理论书籍通称为股息分配限额。
 
为了达成征税目标,税务核算系统因应而生。这个核算系统以计税基础为计量单位,核算方法与会计大同小异。最大差异点是在会计核算下,企业经营成果反应在留存收益中,而在所得税核算下,企业经营成果反映在股息分配限额中。
 
例1
 
张三和李四分别出资100设立公司。张三取得公司股权,确认计税基础100。李四情况同张三。
 
公司第一年取得所得100,公司缴纳企业层面所得税25,余下所得75。由于税法把公司看作是独立于股东而单独存在的主体,公司取得所得与股东没有关系。对于公司取得这一业务,公司所得税核算上体现为股息分配限额增加75。既然股东与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公司取得所得这一业务,对张三和李四持有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年初,公司将余下所得全部予以分配,张三和李四分别取得37.5。公司分配经营成果,税法认为股东从公司取得了所得,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7.5。对于这一业务,公司所得税核算上体现为股息分配限额减少75。这一业务对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也没有影响。
 
同样业务发生在合伙企业背景下,税务核算则是另一番景象。
 
在所得税视角下,合伙企业是个多面角色。在某些规则下,合伙企业是实体,即独立于合伙人而单独存在的主体,如合伙企业核算方法,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在某些规则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的集合,即将合伙企业看作是虚无的,如划分;在某些规则下,合伙企业兼具实体与合伙人集合的双重性质,如分配等。
 
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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