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文涉及合伙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比较多,理解难度较高。前面推送文章没有系统阅读前,不建议直接阅读此文。在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演变历史中,合伙企业亏损扣除问题一直处于避税与反避税交锋的最前沿。彻底禁止合伙企业亏损扣除,采用类似我国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然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损失输入弊病,但显然与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制这个既定的改革方向相悖离。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合伙企业亏损扣除的相关规定,并就有关争议问题提出了个人观点;其次,简要回顾了美国滥用合伙企业亏损扣除规定疯狂避税的历史;其三,重点介绍了美国现行的限制合伙企业亏损扣除的四道障碍;最后,给出了完整的示例,加深理解。1 如何理解我国合伙企业亏损在合伙企业层面弥补规定?《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举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很多人将这个规定理解成,合伙企业只分利润,不分亏损。这个理解是不全面的。合伙企业所得税所谓的划分,亦即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利润分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一是按纳税年度进行。合伙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对于经营成果,无论是正的利润,还是负的亏损,均要划分。二是划分是明确经营成果在合伙人之间的份额,不涉及合伙企业钱或财产从合伙企业流向合伙人,分配才会涉及合伙企业钱或财产流向合伙人。三是划分除了对合伙人当期计税产生税收影响,还会对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