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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份额转让个税处理(二)

taxcut 税捷
2024-08-26
前言
主要内容:一是合伙企业存在不允许扣除项目情形下,转让财产份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二是合伙企业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下,转让财产份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财产份额转让个税处理(二)

个人所得税新法颁布后,笔者推送了《转让财产份额个税处理(一)》,由于时间原因,续篇一直未能动笔。

上篇文章介绍了我国财产份额转让的税法规定,按照现行规定,财税份额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财产转让所得,具体金额等于转让收入额减去财产份额原值和合理费用。按照这个计算公式处理实务问题,会发生重复征税或重复扣除问题,文章讨论了其中的二种具体情形。本文接着讨论其他情形。

情形三:合伙企业存在不允许扣除项目情形下,转让财产份额如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合伙人有个人,也有公司。一般情况下,税法在制订时尽量让合伙企业层面税收政策与个人税收政策保持一致。如某项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为应税所得,合伙企业层面也规定为应税所得,某项费用支出,个人所得税政策允许扣除,合伙企业层面也允许扣除。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也是这么处理的。

例3

张三和李四分别出资50设立合伙企业,对等享有各项权益。第一年,合伙企业经营收入100,成本60,税收罚款20,其他费用20,利润0,应税所得20。第二年初,李四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五,对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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