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一)
(2008/3修订)
全文6,362字数
一、介绍
规范合伙人和合伙企业联邦税收的规则的目的在于允许纳税人通过灵活的经济安排在负担单位层面税收的情况下从事联合经营和投资活动。在美国税局长诉塔尔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表示,为了从事某一行业、专业、或业务,当人们将他们的钱、货物、劳动、或技能聚集在一起,共享利益,共担损失时,合伙企业一般被说是创建了。
真正的合伙包括资本或服务的共同出资,目的在于从事经营或投资活动,共享利益,共担损失。合伙企业税收主要见于《1986年国内收入法典》第K分章。第K分章最初是作为《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的一部分被制订的。
不同于作为独立实体课税的普通公司,合伙企业不是纳税实体。合伙人在其本身的各自纳税申报表中报告合伙企业的所得、利得、损失、扣除、和抵免。
本章涵盖第K分章里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目录
概述
财产出资—一般规则之不予确认规则
内部计税基础
外部计税基础
资本账户
聚合和实体概念
应税年度、会计核算方法、选择
合伙企业运营
负债
定义
合伙人追索负债的份额
合伙人非追索负债的份额
二、概述
财产出资—不予确认之一般规则
合伙企业的创设和运营包含合伙人以金钱、财产、或劳务方式向合伙企业出资。以劳务方式出资以换取合伙企业权益可能会成为应税交易(见第二章)。以财产方式向合伙企业出资以应换取合伙权益通常获得《国内收入法典》第721条规定的优惠税收待遇。
作为一般规则,以金钱或财产向合伙企业出资不确认收益或损失。无论出资是发生在设立时或是在设立之后,都作不确认处理。这个作为一般规则适用的不予确认规则给合伙人的财产出资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与此相对照的是,以财产股份公司出资通常属于确认事件,除非《国内收入法典》第351条规定的控制要求得到满足。
当全伙人以溢价或跌价财产向合伙企业出资时,意味着该项财产在合伙人名下已经形成了潜在的收益或潜在的损失。存在潜在收益或潜在损失的财产被称作“第704(c)条财产”。在出资时,第704(c)条财产的计税基础将不同于该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FMV)。该财产的FMV于出资时被称作“账面价值”。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721条不予确认规则,以潜在收益或潜在损失的财产向合伙企业出资,不产生即刻征税收后果。
例1-1
戴夫和唐娜对等出资,经营果园。戴夫出资$100,000现金。唐娜以土地出资,土地公允市场价值$50,000,计税基础$10,000。唐娜还出资了设备,该设备公允市场价值$50,000,计税基础$75,000。土地和设备出资时,唐娜完全不须确认土地的潜在收益$40,000,或者设备的潜在损失$25,000。
在上述例子中,土地和设备的公允市场价值于出资时被称为“账面价值(book value)”或“账面基础(book basis)”。在本例中,两类资产的账面基础与它们的计税基础不同。注意,戴夫和唐娜每人向合伙企业出资的价值都是$100,000。
根据所得转嫁原则(assignment of income),出资财产中所固有的潜在收益或损失最终要向该项财产的出资人课税。